每經評論員 賈運可
近日,廣州海印實業集團(以下簡稱海印集團)和阜陽泉賦企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阜陽泉賦)因未履行增持承諾,分別被廣東、深圳證監局出具警示函。這種“承諾時信誓旦旦,履行時不了了之”的行為,不僅涉嫌誤導市場和投資者,更觸碰了證券市場的誠信底線。此前上海金融法院的判例已表明,承諾增持卻未履約者,可能面臨實實在在的賠償責任。
據披露,作為公司控股股東,海印集團在承諾增持海印股份(已退市)不少于5000萬元、不超過8000萬元后,最終只增持了1346.42萬元,連下限都未達到。同樣是控股股東,阜陽泉賦則更為極端,其計劃增持不低于6000萬元珈偉新能(SZ300317,前收盤價3.88元,市值32.2億元)股票,結果連一股都未買入,理由是“資金未籌措到位”。然而,市場對這種解釋越來越難以接受。資本市場的發展依賴規則與信任,而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的公開承諾,是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隨意“食言”,損害的是投資者信心,也動搖了市場的基石。
這類“忽悠式增持”并非新鮮事。個別股東或董監高通過發布增持公告來制造利好,以此穩定或推高股價,待市場反應之后卻不兌現承諾。投資者若據此買入股票而蒙受損失,相關方的行為將不僅僅是道德層面的失信,更可能構成誤導性陳述,進而演變為實質性的證券侵權。正如金力泰一案所示,法院認定董監高的增持承諾構成證券虛假陳述,并依法判令賠償投資者損失,已釋放出“違法必擔責”的強烈信號。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已明確,承諾人違反承諾的,由中國證監會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等監管措施,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然而,僅靠監管警示難以形成真正震懾,尤其是對那些有意利用增持承諾博取短期利益的市場主體。因此,相關投資者可以依據監管警示積極維權,推動市場形成更為剛性的法律約束機制。
資本市場講求公開、透明與誠信。無論是董監高、控股股東,還是上市公司本身,在作出公開承諾時都必須嚴守“言而有信”的底線。對“忽悠式增持”予以強監管并及時追責,既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應有之義,也是凈化市場生態、樹立市場規則威信的必要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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