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12時許,四川宜賓屏山經濟開發區內,一紡織廠的車間突發火災
火災發生后,消防救援力量趕赴現場展開撲救,目前火勢已得到有效控制,未造成人員傷亡,相關后續工作正在有序展開
22日,屏山縣公安局就此次火情發布通報:
經查,此次火情是一起放火案,犯罪嫌疑人文某(男,27歲),于當日上午前往紡織廠車間點火引發火情,后文某被現場民警控制,犯罪嫌疑人文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請廣大群眾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放火行為,不僅給他人帶來經濟損失和生命安全威脅,也將自己推向犯罪的深淵,遇到問題,不要被負面情緒左右,應學會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決,切勿以身試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01、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02、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0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放火該忘樣處罰?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包括兩種情況:
01、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后果;
02、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后果但并不嚴重。
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重大損失的”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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