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則。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
網友咨詢:
關于情勢變更原則有什么法律規定?
容永銀律師解答:
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在判斷某種重大客觀變化是否屬于情勢變更時,應當注意衡量風險類型是否屬于社會一般觀念上的事先無法預見、風險程度是否遠遠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預期、風險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質是否屬于通常的“高風險高收益”范圍等因素,并結合市場的具體情況,在個案中識別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
容永銀律師補充:
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民法典規定的重大變化,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請求變更合同,對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或者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對方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判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綜合考慮合同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時間、當事人重新協商的情況以及因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等因素,在判項中明確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時間。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容永銀律師
貴州帝尊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公理之下,正義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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