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是第五個“民法典宣傳月”
秦皇島市司法局與秦皇島市廣播電視臺
聯合制作特別節目
法治大講堂·走進電臺直播間
河北權智律師事務所
唐恬
不當得利
大家好,我是來自河北權智律師事務所的唐恬律師,本期節目為大家介紹民法中的不當得利。
這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他人財產因此受到損失的法律事實。不當得利沒有法律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返還不當利益給受損失的人。
那么所有沒有法律依據的獲利都是不當得利嗎?
在楊某某、夏某某不當得利糾紛案中,三盛公司員工夏某某、陳某宴請建設方某建筑公司項目經理趙某某及相關設計、施工人員,晚餐結束后趙某某等人搭乘陳某駕駛的車輛返回赤壁市城區,該車行駛至鄉村路段時不慎駛入道路右側水塘,致使乘車人趙某某等人死亡。原告(三盛公司)與被告(楊某某、夏某某)雙方達成民事調解意見,三盛公司即向楊某某、夏某某等人支付了人民幣30萬元。其后,楊某某向赤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本案被告楊某某、夏某某等人在刑事案件作為原告人與作為被告人的肇事者陳某、黃某某達成刑事和解,后三盛公司向本案被告索要預付款未果,遂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趙某某近親屬不構成不當得利:構成不當得利所應當具備的四個條件為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失、一方受有利益與他方受有損失間具有因果關系以及沒有合法根據。
民法典第985條但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損失的人不得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1)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上述但書所列要件,其法律效果在于得利人主張之不當得利請求權自始不成立,民法上稱為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極要件或反面要件。
本案中,趙某某近親屬所取得的30萬元當然不屬于不當得利。其原因不僅在于案涉30萬元難言“受有利益”;同時,趙某某近親屬獲得30萬元是有合法依據的,即依據調解取得。此外,結合本案案情亦可以認為,三盛公司所給付的30萬元屬于履行道德義務,或者屬于贈與性質,如此即符合本條的但書規定,由此可認定趙某某近親屬所取得的30萬元并非不當得利。
今天的節目就到這里,感謝收聽,再見。
播出時段
FM103.8 秦皇島私家車廣播
2025年5月7日至6月4日
工作日早上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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