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紹
2024年初,甲與乙婚慶公司簽訂《婚慶服務合同》,約定乙公司為甲提供婚禮策劃、場地布置等服務,合同總價款5萬元。簽約當日,甲按乙公司要求支付定金1.5萬元(占合同總額30%),乙公司出具收據載明“定金”字樣。后因甲個人原因取消婚禮,要求乙公司退還定金。乙公司以“甲違約”為由拒絕退還,稱定金罰則規定違約方無權索回定金。甲遂訴至法院,主張定金比例過高,超出法定標準部分應返還。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案所涉名稱均為脫敏處理,由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梳理)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乙公司退還甲定金5000元;
乙公司保留1萬元定金(合同總價20%)不予返還。
裁判理由:
定金法定上限為合同標的20%
根據《民法典》第586條,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本案合同總價5萬元,法定定金上限為1萬元,超出部分的5000元不適用定金罰則。超出部分視為預付款
法院認定,1.5萬元中僅1萬元屬于合法定金,剩余5000元性質為預付款。因甲違約,1萬元定金依罰則不予退還,但5000元預付款無法律依據扣留,乙公司應予返還。定金罰則適用前提是根本違約
定金罰則僅適用于“不履行債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民法典》第587條)。甲取消婚禮構成根本違約,故20%合法定金適用罰則。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定金制度兼具 “擔保履約”與“預付款” 雙重功能,但法律對其適用設定了嚴格邊界。
(一)定金規則的三大核心要點
數額紅線:20%是絕對上限
無論合同如何約定,超過主合同標的20%的定金條款部分無效。超出部分若已支付,收受方需退還或抵作價款。
例如:100萬元合同中約定30萬元定金,其中20萬元為合法定金,10萬元視為預付款。若買方違約,賣方最多可沒收20萬元,剩余10萬元必須返還。性質認定:書面明示+實際交付
定金必須以 書面形式明確約定 ,僅口頭約定無效;
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 未實際交付則不成立。
罰則觸發:以“合同目的落空”為要件
定金罰則僅適用于根本違約(如拒絕履行、無法實現合同核心目的),非所有違約行為均可觸發。
(二)實務中超出定金的處理路徑
情形超出部分處理方式法律依據守約方無實際損失全額退還超出部分公平原則+《民法典》第586條守約方存在其他損失超出部分抵扣損失,余額退還《民法典》第588條合同已部分履行按比例折算后退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俞強律師簡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商事合同糾紛領域13年。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定金爭議案件,深度參與《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修訂研討,2024年獲“君瀾專業領航獎”。
風險提示
定金條款是雙刃劍:對收受方,高額定金可能因超出法定比例被認定無效;對支付方,輕率違約將面臨巨額損失。簽約時務必審慎評估定金比例及違約成本。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