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訊 5月20日,記者從河南省人社廳獲悉,為切實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基本權益,河南省兩部門出臺《關于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病殘津貼的申領程序、待遇標準及銜接政策等作出明確規定。
關于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的條件,《意見》規定,需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年有效期內,經地級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正常繳費的參保人員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可通過其參保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人事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也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辦理。
待遇領取地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參保人員無視同繳費年限的,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待遇領取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經有關部門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后確定待遇領取地。待遇領取地非本地的,須移交病殘津貼申請資料和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認定結論,并反饋至有關部門。申請通過初審后需進行公示,省級人社部門最終審核確認資格。審核通過者自申請次月起發放待遇,直接匯入社保卡銀行賬戶。病殘津貼領取人員,各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每年組織開展不少于3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領取月數核定方面,累計繳費年限不足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病殘津貼領取月數為12個月;累計繳費年限5年以上(含5年),每多繳費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領取月數增加3個月。
待遇月標準核定方面,病殘津貼月標準根據參保人員的累計繳費年限和距離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來確定。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以內的,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政策同步調整;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
針對參保人員在領取病殘津貼期間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明確遺屬待遇、轉退休銜接、繳費管理及跨制度銜接等4項規范操作。
(河南工人日報記者 陳微嫻)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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