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
在吉林市松花湖區域開展相對集中
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
吉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申請在松花湖區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請示》(吉市政請〔2025〕1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在吉林市松花湖區域按照《吉林市松花湖區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案》)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事項:
(一)交通運輸類347項(以《實施方案》所附為準);
(二)農業農村類71項(以《實施方案》所附為準)。
三、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是集中行使上述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四、上述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由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依法實施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措施;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繼續行使未集中到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權。
五、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依法集中行使上述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后,相關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違法行使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六、你市應當準確厘清權責邊界,健全完善行政執法雙向協作、配合和通報機制,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八、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支持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加強跟蹤指導,積極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難點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典型做法和成功經驗。
九、你市應當加強對吉林市松花湖區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裁量權基準、行政執法錯案糾正和過錯責任追究、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行政執法統計等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應當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切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抓好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你市應當根據本批復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工作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省政府。
特此批復。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
原標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在吉林市松花湖區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
來源 | 吉林省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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