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密謀合作盜掘“龍骨”,一人提供場所,一人負責雇人具體實施。就在幾人對一處舊“龍骨”洞進行盜掘時,被公安機關抓了現行……5月22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陜西省吳起縣人民法院在3月底對該起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一年,并處罰金7000元;被告人鎖某犯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扣押在案的“龍骨”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處置。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據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通過電話與顧某某(已判決)密謀共同盜掘“龍骨”,約定由李某提供場所,顧某某負責雇人具體實施盜掘,盜掘所得“龍骨”由李某出售,顧某某每公斤抽取60元。在未盜挖到“龍骨”前,打洞費每米350元。顧某某雇用鎖某、馬某某、楊某(均已判決)、顧某乙(在逃)等人進行盜挖“龍骨”。3月4日、3月5日晚,顧某某等人在李某指定的吳起縣某鎮某村洞眼子溝一個新“龍骨”洞進行盜掘,大約盜掘了30余米,未盜到“龍骨”。3月6日晚,李某又給顧某某指定吳起縣某鎮某村洞眼子溝另一個舊“龍骨”洞進行盜掘,被告人鎖某等人在洞內使用電錘等工具進行盜掘時被當地派出所民警查獲,扣押疑似“龍骨”27公斤。
經陜西省古生物化石保護研究中心鑒定,涉案化石屬于受國家保護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化石等級為一般保護古脊椎動物化石,具有保護和科學研究價值。
庭審過程中,李某、鎖某對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但對盜掘“龍骨”數量提出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鎖某等人非法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龍骨”數量應當以現場查獲的24.5公斤予以認定,事后查扣的“龍骨”數量來源不具有唯一性。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鎖某雖受人雇用,但積極參與犯罪,系罪責較輕的主犯。案發后,李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鎖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照刑法相關條款,對李某、鎖某兩名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 袁偉
編輯 張莉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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