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鄒成效鄒談2025年05月21日 10:21江蘇
(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鄒談
資深LSP(Legal Service Provider,法律服務提供者,縮寫LSP)
無獨有偶,最近看到這樣三件法治新聞。
一件發生在溫州,母親打死了九歲的女兒。
5月8日晚,甌海區郭溪街道轄區居民鄭某某(女,44歲),在家中管教女兒胡某某(9歲)時,對其進行訓斥打罵,致使胡某某受傷,后經送醫搶救無效不幸離世。事發后,公安機關迅速介入處置,犯罪嫌疑人鄭某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5月20日,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發布通報稱,2025年5月18日19時許,接黃島區某醫院報警稱,一男孩受傷送醫,正在救治。民警到場處置,經初步調查,5月18日16時許,王某元(男,35歲)在家中管教打罵其子王某某(9歲),致王某某受傷,后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王某元刑事拘留,案件正進一步偵辦中。
還有一件略有不同:福建的父親對九歲的兒子,一名可以稱之為圍棋神童的業余六段圍棋選手長期棍棒教育,導致孩子在5月19日跳樓輕生。
這一件悲劇,雖然目前還沒有官方通報,但基本判斷情況屬實。
這些人倫悲劇,都讓人看得心頭一緊。
關于父母在管教未成年子女過程中,將子女毆打或逼迫致死的悲劇,其實已經發生的足夠多了,只是這幾起幾乎在同時發生,而且凋零的未成年人又都是九歲,才引起了我的關注。
這背后涉及的社會、文化、制度、心理、情緒管理、教育觀念、家庭認知、東亞傳統等因素很多,要寫的話,可以寫一篇幾萬字的論文。
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所以就不贅述了。
只用一聲輕輕的嘆息輕輕帶過。
唉........
愿小朋友在天堂里快樂。
因為這里是一個嚴肅的法治頻道,所以我們還是討論前兩起事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第三起暫時并沒有明確涉及刑事犯罪)。
公安機關對在管教過程中打死未成年子女的溫州的母親、青島的父親,都是以什么罪名立案并刑事拘留的?
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故意傷害罪”?
先看《刑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話,最高刑為七年,一般這種情況大多數都會有自首、搶救、認罪認罰等情節,法官再考慮到人倫慘劇因素,量刑會控制在有期徒刑三到五年間,甚至緩刑也有可能。
如果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話,最低十年有期徒刑起步,即使有自首、搶救、認罪認罰等情節,一般也不可能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所以說,兩個罪名的差異還是相當大的。
那么,很多人的直覺都是,管教打罵孩子致其死亡,那不就是“故意傷害罪”嗎?怎么還會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有所區分的。
我們看以下幾個案例。
1、云南省威信縣人民法院(2019)云0629刑初150號判決書
判決書內容摘要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劉某1(歿年11周歲)系父子關系。在案發前,因劉某1貪玩好耍,常常放學后玩耍至深夜才回家,劉某某曾兩次對劉某1進行捆吊約半小時的體罰。2019年4月1日晚19時許,劉某某回到家中,發現劉某1未歸家,劉某某與其妻肖某1在家中等候至次日凌晨,劉某1仍未回家,夫妻二人外出分頭尋找,凌晨1時許,劉某某找到劉某1,將其帶回家中,劉某某先是用鋤頭把擊打劉某1的腳,繼后又找來一根尼龍繩,將繩子的一端從住房二樓的背面放下一樓,用繩子捆綁住劉某1的胸部,又回到二樓拉動繩子固定在二樓一窗戶上,將劉某1懸空吊起,然后坐在臥室里對著劉某1進行訓斥。劉某1在被捆吊過程中,曾喊叫呼吸困難,要求放開,劉某某憑經驗,認為以往每次都吊半小時左右,故未理睬。大約吊了半小時左右,劉某某發現劉某1沒有了聲音,頭偏往一側,喊叫也無應答,慌忙將劉某1放下做人工呼吸,隨即背往威信縣骨泰醫院搶救,至2時19分,醫院臨床宣布劉某1死亡。
經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劉某1系被捆綁胸部并處于懸掛體位導致胸廓活動受限所致的體位性窒息死亡。案發后,劉某某于當日下午19時14分到威信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實。2019年6月1日,被害人劉某1之母(亦即劉某某之妻)肖某1向威信縣公安局提交諒解書,提出劉某某與其夫妻關系較好,劉某某平時盡心撫養、關愛劉某1,因教育方法不當致劉某1死亡,實屬過失,家中尚有三個子女及患有重病的老人需要照管,自愿諒解劉某某,希望對其寬大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對子女管教過程中,使用暴力方法對被害人進行捆、吊,其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人身傷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在發現被害人身體出現異常后主動采取救助措施,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害人親屬提交諒解書對被告人劉倫清予以諒解,可酌予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對被告人劉某某可予以減輕處罰。根據本案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對被告人劉某某不宜適用緩刑。對辯護人提出的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在這起案件中,雖然父親也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毆打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用鋤頭把擊打劉某1的腳),真正導致孩子死亡的原因是用尼龍繩懸吊二樓引起的體位性窒息。
這種懸吊方式的“管教”行為,從刑法的角度,不能界定為“故意傷害”,所以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輕判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刑初字第250號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內容摘要為:
經審理查明:
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馬*的兒子馬*某(歿年13歲)偷拿家中的錢后離家出走,馬*經多方尋找無果。同月19日,馬*女友陳某某無意中在沙灣區沙灣鎮自家的老房子里發現馬*某,即電話告知馬*。17時許馬*趕到后欲將馬*某帶回家中,馬*某不從,馬*一氣之下把馬*某按住并將馬*某雙手捆綁,強行將馬*某用橡皮繩捆綁在摩托車后座上騎車帶回家中。回家后馬*因要到地里收谷子擔心馬*再次逃跑,便沒有馬上為馬*某松綁。馬*及其母親歐某某收完谷子后即21時許回到家,看見馬*某綁在摩托車后座下有嘔吐物,馬*將其松綁并扶到床上睡覺。次日0時左右,馬*的母親歐某某發現馬*某沒有呼吸后告知馬*,馬*在確定馬*某死亡后便電話向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馬*某死亡原因符合體位性窒息合并肺部感染致其死亡。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人馬*因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馬*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系初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本案是由于子女不聽話,在管教子女的過程中方法不當而造成,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對辯護人提出自首、初犯,悔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社會調查評估機關同意對其社區矯正。據此,根據本案被告人馬*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可以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在這起案件中,造成13歲的未成年子女死亡的原因,同樣是因捆綁造成的體位性窒息合并肺部感染致。
同樣未界定為“故意傷害罪”,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輕判為有期徒刑二年,甚至還適用了緩刑。
從這兩起判決書來看,我們可以確定一個基本的司法原則。
對于家長因管教不當導致未成年子女死亡的案件中,如果死因是“因毆打導致的外傷性休克性死亡”、或者“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或者“體表大面積軟組織挫傷引起體液大量滲出于組織間隙、有效循環血量降低,繼發創傷性休克、肺脂肪栓塞死亡”、或者“機械性損傷致心、肺、脊髓挫傷并發肺脂肪栓塞而死亡”等(以上鑒定結論均摘自多起父母毆打未成年子女導致子女死亡的真實案件判決書),說明家長是在“管教過程中”持續性地毆打、傷害子女,并最終導致未成年子女死亡,應定為“故意傷害罪”。
而對于輕微毆打,造成子女死亡的原因主要是“捆綁”、“束縛”等行為造成的“體位性窒息”導致的死亡,一般不認為是“故意傷害行為”,而認為是因疏忽大意導致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判決結果自然也相對較輕。
因此,對于溫州、青島的“虎媽”、“虎爸”到底涉嫌什么罪名,還要根據具體案情做具體分析。
但不管怎么說,希望這樣的悲劇不要再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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