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 視覺中國
本文為《中國審判》雜志原創稿件
文|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趙學玲 周曉雯
在我國,為了給子女婚后提供良好的居住環境,緩解子女的經濟壓力,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這種家庭內部的財產轉移行為,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如贈與、借貸、投資、家庭財產共有等。然而,受傳統家庭關系理念的影響,父母與子女之間往往不會對出資的性質進行明確約定。如果子女婚姻關系破裂,由此可能引發房屋產權歸屬、子女離婚財產分割等諸多法律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產權歸屬進行了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同法官對此類出資的法律性質的認定存在不同觀點。基于此,有必要對該類案件的法律問題進行進一步探究,以期為相關案件的審理提供有益參考。
01
法律性質分析
(一)贈與關系
實踐中,父母一般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因此,多數觀點認為,父母自愿為子女出資購房時,即使沒有簽訂書面贈與合同,在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其他法律關系時,法院將父母的出資行為推定為贈與行為更符合常情。其中,部分觀點認為,該行為的性質更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包含“婚姻關系解除時將撤銷贈與”的心理狀態。但是,父母在出資時不會與子女明確約定婚姻關系解除將撤銷贈與,因此,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法官無法將父母的心理活動作為裁判的依據。筆者認為,成立贈與關系一般需要以下幾個構成要件:一是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這是認定贈與關系成立的關鍵。通常需要書面贈與合同、父母的證言、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證明。二是簽訂贈與合同。簽訂書面贈與合同是確認贈與關系的有效方式。合同中應明確贈與人(父母)、受贈人(子女)、贈與財產、贈與條件等。三是實際交付。父母將購房款實際交付子女,是贈與行為完成的重要標志。
(二)借貸關系
不同于一般的借款關系,父母在出資時與子女簽訂借條的情況較少,即使存在臨時性資金出借的情況,也較少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因此,有觀點認為,子女在成年后,父母的撫養義務已經結束,父母沒有義務為子女出資買房。在父母未明確表示出資是贈與的情況下,應將出資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至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償還,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是父母對自身債權的處分。筆者認為,成立借貸關系一般需要以下幾個構成要件:一是明確的借貸意思表示,即父母在出資時,明確表示該款項為借款,并約定還款期限、利息等事項。二是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金額、借款用途、還款方式等。三是存在還款行為,即子女按約定償還本息,或父母存在催討債務的行為。四是其他證據,即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三)其他特殊法律關系
除了贈與關系和借貸關系外,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還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關系:一是信托關系。父母將財產委托給第三方(信托公司),由第三方代為管理,并按照父母的意愿用于子女購房。信托關系具有獨立性、專業性,能夠更好地保障財產的安全,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債務風險。二是合伙關系。父母與子女共同出資購房,并約定共同享有收益和承擔風險。合伙關系是一種平等的合作關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適用于父母與子女共同經營等情況。三是家庭共有關系。在子女婚后,父母為了照顧子女生活購買房屋與子女共同居住,這本質上是一種家庭內部的財產轉移。基于家庭關系,父母與子女有約定按份共有的,則按照其約定的份額享有所有權,無約定的則為共同共有。
02
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分析
目前,關于父母出資購房的相關規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物權編。同時,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入,相關司法解釋也在不斷完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歸一方。因此,在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財產原則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歸夫或妻一方。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對原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進行了體系化整合。考慮到實踐中存在的情形較為復雜,且如果當事人愿意通過事先協議的方式明確出資性質及房屋產權歸屬,則能夠最大限度減少糾紛的發生,《司法解釋(一)》對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進行了完善。《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在認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時,如果一方父母出全資購房并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應認定為父母出資只贈與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在第八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這一規定改變了前述“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依據權利外觀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的裁判尺度,在判決時優先考慮出資人子女的權利。同時,該條款明確了“補償原則”,即在判決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時,應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房屋價值等因素,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適當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定的“補償”并不等同于“折價”補償,而是更多地體現了對另一方家庭貢獻的補償,并非單純基于房屋價值的分割。《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因此,對于雙方父母出資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夫妻婚后購置房屋的情況,如果夫妻雙方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均主張自己享有房屋所有權,且一方不同意競價取得,此時可以根據出資來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房屋產權登記情況等事實,判決房屋歸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折價補償。由此可知,相關房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條款的提出,能夠有效地統一法律適用,減少司法實踐中的相關爭議。
03
實踐難點分析
盡管《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但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相關法律問題在審判實踐中仍存在一定的難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關系的界定存在難點。一是不同法官對司法解釋的認識存在差異。二是證據收集存在困難。當缺少明確的書面協議或其他有力證據時,法官很難界定出資的性質。三是家庭關系復雜,導致出資情形多樣。在經濟法律關系未明確時,法官認定相關行為性質的難度增加。此外,贈與關系中,父母是贈與一方還是贈與雙方?借款關系中,是子女一方借款還是子女及其配偶共同借款?這些問題在實踐中爭議較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相關行為性質的認定。
房產登記的復雜性為案件的辦理增加了難度。一是產權登記與實際出資不一致,即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但實際出資人是父母。這一情況下,房產的歸屬容易產生爭議。二是共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即多個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房時,每人的份額、權利義務等問題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實踐中,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子女購房,或者一方父母出首付款、另一方父母出裝修款的情形較為常見。由于房產登記情況復雜多樣,房屋權屬的認定及離婚財產分割的難度較大。
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的滯后性。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結構和財產關系會隨之發生變化。目前,僅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原則性規定,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亦無法涵蓋新型家庭財產情況。相關法律難以完全適應快速發展的形勢。
案件執行存在困難。一是證據不足。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法院難以認定出資的性質,導致判決難以執行。二是存在財產轉移隱匿的可能。為了逃避債務或其他原因,當事人可能會將財產轉移,增加案件執行的難度。三是在相關案件執行過程中,由于涉及家事等親情倫理,當事人往往情緒激動,一定程度上使得案件執行難度增大,如果處理不慎,還會引發新的矛盾。
04
完善建議
(一)完善相關司法解釋
在贈與關系中,筆者通過調研發現,多數父母表示其內心意愿是將財產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但礙于情面或為避免“小家庭”矛盾,未作出上述明確意思表示。《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將一方父母為子女婚后全額出資購房視為對自己一方子女的贈與,但沒有完全明確父母部分出資及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的性質。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父母出資購房的常見問題進行統一的解釋。具體而言,可以進一步明確父母默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方式和范圍,確立可依據的司法裁判規則,進一步促進矛盾糾紛的化解。
(二)明確法律關系類型
父母出資購房的法律關系類型影響著父母和子女雙方在財產權利和風險承擔方面的責任。因此,明確法律關系類型是完善父母出資購房法律制度的基礎。筆者認為,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廣泛的社會宣傳,引導父母在出資購房時對出資性質進行明確約定,通過建立相應的贈與合同、借貸合同、投資協議等書面合同,以及保留轉賬記錄、銀行流水等方式明確證據。同時,對于銀行參與的購房貸款,要明確資金流向,這樣可以更好地保障父母子女雙方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的發生。此外,在經濟發達地區,可以提倡對合同進行公證,增加合同的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在贈與合同中,父母應明確約定贈與的對象是子女一方還是子女及其配偶雙方,避免日后發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
(三)完善證據規則
完善父母出資購房的證據規則對于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司法實踐中的主要難點在于,法院難以獲得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書面協議,以及對家庭成員之間非正式資金往來的認定缺乏明確的標準。基于此,筆者認為,法院可以在現有基層社會治理模式的基礎上,向社區提供擬定好的格式化書面協議,之后,再由社區向居民發放協議。這將有助于明確當事人的真實出資意愿,減少日后產生糾紛的可能性。此外,對于家庭成員之間非正式資金往來的認定,雖然沒有書面協議,但法院仍能通過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證明該筆資金的存在及用途。
(四)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在相關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尤為重要。一般來說,在當事人之間無明確書面協議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在哪一方,該方就容易承擔敗訴的風險。根據《司法解釋(一)》的相關規定,筆者傾向于將“當事人之間未明確約定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的情形推定為贈與。一方當事人主張成立借貸關系時,法院應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司法實踐中,父母請求返還出資款的時間節點一般在子女感情不和或離婚時,請求返還的基礎法律關系多為借貸。但是,父母一方提供的轉賬憑證僅能證明款項交付,不足以證明款項的性質;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條,鑒于其身份關系和利益關系,證明力較弱。因此,較于一般的民間借貸,父母一方在舉證時相應負有更高的舉證責任。
(五)加強司法保護,保障當事人權益
首先,法院可以進一步發揮家事審判訴前調解機制的作用,鼓勵當事人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其次,法院可以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婚姻家庭等家事審判中以人為本、互幫互助等價值理念傳遞給全社會,促使當事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保護的同時感受到司法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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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5年第8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66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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