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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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家庭十三問”
向大家解讀《解釋(二)》的重點條文
以期進一步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
01
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時怎么分?
若父母全額出資購房,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無約定時房屋可判歸出資人子女所有;若父母部分出資且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依據出資來源及比例,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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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資購房的歸屬認定。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婚內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房屋可以判歸出資一方的子女,綜合考慮案情確定是否給與補償及補償的數額;另一種是婚內雙方出資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綜合案情確定房屋歸屬,取得房屋一方給與另一方補償款。需注意,在分割的時候,要注重出資來源及家庭貢獻等,合理進行分配。
典型案例
許某父母全款購買涉案房屋,后來許某和范某結婚。婚后,許某父母將房屋變更登記到許某和范某雙方名下。現在許某和范某離婚,雙方就涉案房屋分割產生分歧,雙方均認可涉案房屋市場價值為3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該房屋所有權已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轉移登記至范某和許某雙方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該房屋系許某父母基于范某與許某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進行贈與,而范某與許某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無婚生子女,為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故結合贈與目的、出資來源等事實,判決該房屋歸許某所有,同時參考房屋市場價格,酌定許某補償范某7萬元。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2025年1月15日)】
02
夫妻一方轉讓股權,另一方可以主張無效嗎?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轉讓登記于自己名下的股權,原則上有效,存在惡意串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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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夫妻一方轉讓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以未經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除外。
條文解讀
本條規定了夫妻一方轉讓自己名下有限公司股權的效力。登記方未經配偶同意轉讓股權,涉及到股權受讓方與未顯明配偶一方的利益平衡問題。就股權的性質來說,需要從兩個層面來看待,一是股權屬于對人權,涉及到對公司的管理權能和收益權,二是對世權,主要針對股權的可讓與性,新修訂的公司法改變原來需要半數股東同意的規定,更加體現股權的靈活性。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股權上,對于對人權方面,登記為股東的一方行使管理權能,同時轉讓而獲得的利益作為夫妻共同的利益。兼顧商事交易規則和夫妻關系保護雙重利益,對于轉讓的行為參照善意取得制度來設計。
03
孩子被配偶藏起來了怎么辦?
另一方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子女優先由無過錯方直接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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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當事人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協助另一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條文解讀
第十二條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行為禁令在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中的適用問題。這一條認為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構成一種暴力行為,需要納入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及人格權禁令的范圍之中,受害方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搶奪方可能喪失優先撫養權。一般情況下,搶奪、藏匿的行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但如果一方存在家暴、吸毒等惡習,緊急帶離不構成上述的搶奪和藏匿,屬于自助行為的范疇。所以如果具備合法和正當理由的,應當及時以撤銷監護人資格、變更撫養關系等方法解決。
第十三條是關于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責任。分居期間,搶奪、藏匿子女的,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也就是離婚后子女撫養的規定來處理,確定一個暫時性的直接撫養人,另一方則依然可以行使監護職責。這種民事責任屬于排除妨礙和停止侵害。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撫養人依然要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關于子女撫養的原則出發加以確定,即使確定了是由搶奪、藏匿一方來直接撫養,也要通過家庭教育指導令等方式,讓父母雙方認識到共同教育、撫養的權利義務,保障另一方的監護職責。與此同時,在離婚糾紛中,可以將做出不法行為的情節納入最終確定離婚后直接撫養人的考慮因素之中。
典型案例
顏某與羅某登記結婚后,生育雙胞胎子女羅大某、羅小某。羅大某、羅小某出生后,與顏某、羅某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調和,羅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將羅大某強行帶離上述住所并帶至B省。此后,羅大某與羅某的父母在B省共同生活居住。經多次溝通,羅某均拒絕將羅大某送回。顏某遂提起本案申請,請求法院裁定羅某將羅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羅某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權,搶奪行為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益和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顏某以其對兒子羅大某的監護權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禁令,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并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因搶奪子女形成的撫養狀態,是一種非法的事實狀態,不因時間的持續而合法化。該搶奪子女的行為強行改變未成年子女慣常的生活環境和親人陪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重傷害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人民法院裁定羅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羅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羅某實施搶奪、藏匿子女或擅自將子女帶離住所等侵害顏某監護權的行為。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2025年1月15日)】
04
父母購買的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處分后,可以反悔嗎?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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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父母雙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處分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并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違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為由向相對人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法律效力問題。夫妻雙方使用共同財產購買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不意味著使得房產成為子女的個人財產,在沒有明確的贈與合同前提下,應當將這種情況下的房產權屬視為家庭財產。因此,父母對于房產的處理不構成無權處分,自然也不能在處分房產后,又以損害未成年人利益為由主張無效。
05
繼父母子女關系能否解除?曾長期撫養繼子女的繼父母能否向繼子女主張贍養?
通常情況下,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解除,如繼父母確盡到撫養義務,可在關系解除后向繼子女主張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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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后,當事人主張繼父或者繼母和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再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繼父或者繼母與繼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養關系或者繼子女仍與繼父或者繼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父或者繼母請求曾受其撫養教育的成年繼子女給付生活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撫養教育情況、成年繼子女負擔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繼父或者繼母曾存在虐待、遺棄繼子女等情況的除外。
條文解讀
這一條是關于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本條首先明確了繼父母子女關系始于婚姻的締結,也可以終于婚姻關系的結束,除非繼父母子女關系已轉變為收養關系或者繼續共同生活。此時,如果繼父母盡到了撫養教育的義務,自己在生活上又遇到了缺乏生活來源并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可以適當向曾經的繼子女主張生活費。這一條是參考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關于收養關系解除后果的規定。
典型案例
柳某與延某登記結婚時,延某為再婚。婚后,柳某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共同生活。雙方結婚時,延甲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務農為主要生活來源,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年幼,由柳某、延某共同撫養。后來,延某去世,柳某也年過七旬,缺乏勞動能力,有一定的固定收入。柳某在養老問題上與5名繼子女產生矛盾。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給付生活費1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柳某與延某結婚時,延甲雖不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柳某與延甲未形成撫養關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在成長中均受柳某的撫養教育,彼此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延某去世后,柳某已年過七旬,缺乏勞動能力,有權請求延乙、延丙、延丁、延戊給付一定的生活費。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家庭經濟條件并不寬裕,應當綜合考慮柳某和繼子女的經濟狀況、柳某的實際需求等因素認定生活費金額。最終判決:延乙、延丙、延丁、延戊每人每月向柳某支付生活費100元。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2024年12月31日)】
06
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給子女,該條款能否撤銷?
不可單方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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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子女可以就本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財產直接主張權利,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子女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該方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同時請求分割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離婚協議財產處理是否可撤銷的問題。離婚協議是以解除身份關系為基礎,包含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整體性協議,其內容雖然可以獨立存在,但內容與內容之間具備牽連關系,甚至互為前提、互為條件。實踐中,基于共同財產分割的復雜性,考慮到親子關系的確定性,夫妻將部分或全部的財產給予子女更加折中。在此情況下,其中一方不具有任意撤銷權。
07
離婚后,夫妻中承擔較多義務或存在困難情形的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張補償或幫助?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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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第二十二條
離婚訴訟中,一方存在年老、殘疾、重病等生活困難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結合另一方財產狀況,依法予以支持。
條文解讀
第二十一條是關于離婚后經濟補償的規定。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相匹配,但在實際適用時,應當考慮如果已經在財產分割的時候考慮了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而予以了多分,則不宜重復評價而再支持離婚后經濟補償。反之,如果在共同財產分割上無法給于家庭貢獻較多一方傾斜時,就要考慮支持離婚后經濟補償。例如,一方為了家庭喪失了再就業的機會,或婚姻期間,另一方幾乎不將收益用于家庭,還有一方因出國深造、攻讀學位等將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為個人的素養的等等。
第二十二條是關于離婚經濟幫助的規定。與二十一條的思路一致,都是為了照顧離婚后貢獻多、生活困難的一方。如果夫妻共同財產多,離婚時可以把年老、殘疾、病重作為多分的一種理由,不需要另行采用經濟幫助的制度。但實踐中,很可能家庭財產經過分割,并不足以彌補其中一方的正常生活需求。基于此,當另一方有負擔能力時,應當考慮給于一定的幫助。至于幫助的形式,并不一定拘泥于金錢。
上篇回顧
供稿| 民事審判庭
文字| 奚懿、李敏嵐
部分配圖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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