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筆:徐倩雨
民庭法官助理
華東政法大學全日制法律碩士
實踐中,不乏夫妻離婚時以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財產無償轉讓給一方單獨所有的情形,在另一方存在對外債務且自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債權人通常會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主張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撤銷相關條款。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了按照撤銷權的要件對案件進行審查,還應當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納入考量,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參照適用民法典債權人撤銷權相關規定。本文結合一則案例進行具體分析。
案 情
卜某與竺某婚后購買案涉房屋,由雙方共同共有。2021年9月15日,卜某與竺某登記離婚,雙方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婚生男竺某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生活撫養費;離婚后案涉房屋歸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女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環境男方放棄該套房屋的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擔。后案涉房屋于2021年12月26日變更登記至卜某一人名下。
2019年6月,竺某曾向廖某借款。2022年2月,廖某因與竺某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2022年11月,法院判決竺某歸還廖某借款20萬元及逾期利息。判決生效后,因竺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廖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因竺某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于2023年4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后廖某因知悉竺某名下房產變更信息,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卜某、竺某對案涉房屋的變更登記,恢復房屋產權登記為卜某、竺某共同共有。
竺某因賭博于2019年7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卜某、竺某稱案涉借款也用于賭博。案涉房屋貸款均通過卜某銀行賬戶歸還,至2021年9月21日,尚有50余萬元貸款未還。
裁 判
一審法院認為,廖某與竺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協議糾紛已經法院生效判決,廖某對竺某享有明確、合法的債權。竺某在未按約還款的情況下,通過與卜某協議離婚的方式,將其作為共同共有人之一的案涉房屋產權變更至卜某一人名下,且在變更房屋產權登記之前,竺某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竺某、卜某變更房屋產權至卜某一人名下的行為,使竺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廖某在執行過程中無法實現債權,侵害了廖某的合法權益。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卜某、竺某將案涉房屋產權登記至卜某名下的行為,卜某、竺某應將上述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卜某、竺某名下共同共有。
卜某上訴稱,案涉房屋并非無償轉讓。竺某從2017、2018年開始因賭博欠債,到2019年債務集中爆發,其長時間受到債權人上門討要恐嚇、威逼,無法忍受才提出與竺某離婚,并非為了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案涉房屋尚存購房貸款,竺某賭博失業后無經濟收入,子女撫養、房貸款還款均由其一人承擔,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女方所有是為了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環境,且其在離婚前后已為竺某償還多筆債務。
廖某辯稱,不同意卜某的上訴請求。
竺某述稱,2019年其債務爆發,且所欠款均用于賭博,故簽訂離婚協議時已無能力支付房屋貸款以及撫養費,因此同意放棄案涉房屋,以保障未成年的孩子有居住環境,并非故意通過離婚轉移個人財產。
上海二中院查明,案涉房屋建筑面積為34.32平方米,由卜某、竺某于2015年11月以110萬元購入。關于案涉房屋在卜某與竺某離婚時的市場價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認可為每平方米5萬元左右。法院另有生效民事判決書判決竺某歸還周某借款20萬元并支付利息。卜某先后共計代竺某向周某償還借款及利息21萬余元。
上海二中院認為,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及其實現的行為訴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三十八條至五百四十二條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婚姻關系、子女撫養的約定具有人身屬性,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往往會考慮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不同于自然人之間的普通債權債務關系。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即債務人在明知負有債務的情況下,通過離婚協議將財產轉移至夫妻另一方名下,債權人主張撤銷該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債權人是否存在有效債權、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是否存在明顯失衡、債務人是否無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致債權無法實現等情況進行綜合認定,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避免損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本案中,卜某與竺某離婚時,竺某因賭博對外借款產生大量債務。離婚協議約定子女由卜某撫養,竺某支付撫養費,夫妻雙方共有的案涉房屋歸女方所有,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環境,竺某放棄案涉房屋的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案涉房屋面積小價值不大,且離婚時尚有50余萬元的貸款尚未歸還,卜某離婚后需承擔子女撫養費用、還代竺某償還債務21萬余元,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認為離婚協議對共有財產的分割不存在明顯失衡,難以認定卜某與竺某通過離婚惡意逃債,故廖某訴請撤銷卜某與竺某在離婚協議中對共有財產分割的約定,將案涉房屋產權恢復登記為卜某、竺某共同共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上海二中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廖某的訴訟請求。
評 析
一、司法實務中對于離婚協議約定無償轉讓共有財產效力的裁判思路
此類案件中法院是否應當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審查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的效力通常有兩種不同裁判思路。
第一種,嚴格按照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對離婚協議本身進行考量。此種思路下,若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共有財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放棄共有財產份額,則認定該離婚協議實質上導致一方在未獲得任何對價的情形下喪失了對共有財產的共有權,導致其責任財產的減少。若同時滿足債權人撤銷權的其他構成要件,則該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的條款應被撤銷,從而恢復夫妻共同財產的原狀,保全實現債權的責任財產。至于一方主張因子女撫養、離婚過錯、離婚后償還對方單方債務等應對共有財產享有更多分配份額,則可在債權人代位析產案件或離婚后財產分割等訴訟中另行主張。
第二種,除離婚協議本身,應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照婚姻法相關規定審查離婚協議中無償分割共有財產的約定是否存在逃避債務的故意。基于婚姻家庭的特殊性,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需要考慮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離婚協議并非簡單的市場交易行為,不能將協議中的無對價轉讓簡單認定為無償轉讓,應以離婚訴訟的審判標準模擬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協議對共有財產分割不存在明顯失衡的情形下,不宜撤銷該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的約定;在共有財產分割條款存在明顯失衡且滿足債權人撤銷權其他要件的情形下,應撤銷相關財產分割條款,避免債務人通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減少責任財產,實現對債權人的保護。
二、債權人撤銷離婚協議有關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條款案件裁判思路證成
(一)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置條款應參照適用民法典中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離婚協議中共同財產分割條款與婚姻關系具有當然的關聯性,其實質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對屬于夫妻團體的共同財產進行合意清算的協議。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系經對后續子女照顧、撫養費支付、補償無過錯方等多種因素綜合考量后作出,相較于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具有更強的人身性和倫理性。在本案中,離婚協議在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轉移至其中一方名下的同時,也約定未成年子女后續由該方撫養,此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僅是單純的財產問題,還涉及到對未成年子女居住權保障等人身利益的衡量。因此,審理債權人撤銷離婚協議有關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條款的案件應當考慮離婚協議的特殊性與整體性,不能與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等同。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于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更強調其特殊人身屬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就指明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在沒有規定時參照適用合同編的規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條也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此可見,離婚協議對財產的分割應當綜合婚姻整體情況考慮,其人身性和倫理性較為明顯,應參照適用債權人撤銷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三條中也對此予以明確,夫妻一方債權人對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請求撤銷的依據為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第五百三十九條。
(二)財產處置條款需顯著超出合理標準方可被撤銷
在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中,對于財產處分是否可撤銷的一條重要標準是處分財產時對價的合理性,只有存在“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明顯不合理”等情形,方才滿足撤銷要件之一,其共性在于強調約定的財產處理比例與法定參考基準的顯著偏離。在判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的合理性時,也應當注意對合理標準的判斷,即若離婚協議中財產處理條款僅輕微超出合理標準,在雙方未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不能一概認為可以撤銷。如前所述,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在涉及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劃分時,都強調對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的綜合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的新聞發布會上指出,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并非一定均等分割,應考慮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嚴格把握撤銷標準,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避免損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離婚財產處理中,尚存部分無法為法定標準所囊括的因素,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利益與生存利益也難以用具體數據簡單衡量,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在個案中對財產分割的合理性進行衡量,更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體現對家庭貢獻、傳統倫理價值的尊重。
責任編輯 | 翟珺
人像攝影 | 施蕾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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