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正式施行。這部法律的落地,不僅標志著中國民營經濟法治化進程邁入新階段,更因與公眾人物司馬南逃稅事件的輿論共振,成為一場法治與道德雙重校準的象征性轉折點。當“愛國大V”司馬南因偷稅被罰近千萬、因攻擊民營企業而遭輿論反噬后,這部法律的出臺,既是對民營企業權益的系統性保障,也是對“流量生意”式偽正義的徹底清算。
2025年3月,司馬南因隱匿收入、虛假申報偷稅被追繳罰款近千萬元,其“反美是工作,赴美是生活”的雙重人設崩塌,引發公眾對“表演式愛國”的激烈批判。他曾以“反資本”姿態抨擊民企,卻利用流量生意收割財富,甚至通過“陰陽合同”逃稅,暴露了部分意見領袖將民族主義情緒異化為牟利工具的亂象。這種“嘴上主義,心里生意”的邏輯,不僅消解社會信任,更加劇了民營企業家的焦慮,在輿論場中,他們既要應對市場風險,又要承受道德綁架的壓力。
司馬南的倒臺,恰似一面照妖鏡,映照出民營經濟面臨的非市場性困境:一是“人設經濟”對企業家聲譽的威脅,二是公權力與輿論場的雙重不確定性。而《促進法》的出臺,正是對這些痛點的精準回應。法律首次明確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保護,禁止利用網絡侮辱、誹謗,并要求侵權者賠償實際損失。這種制度設計,既為企業家穿上了抵御謠言的“法律鎧甲”,也為“司馬南式輿論暴力”劃定了紅線。
《促進法》的78條法律條文,不僅是對司馬南事件暴露問題的修補,更是對民營經濟生態的系統性重構,其核心突破體現在四個維度:
一是法律明確禁止濫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要求嚴格區分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并建立異地執法協作機制,遏制地方保護主義36。這些規定直指民營企業長期面臨的“查稅式打壓”“跨省追捕”等隱形風險。例如,司馬南事件中,其控制的企業曾違規享受稅收優惠,而《促進法》要求清理妨礙公平競爭的政策,強化稅收監管的透明性,從源頭上減少“權力尋租”空間。
二是法律以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為核心,規定清單外領域“非禁即入”,并定期清理市場壁壘,破除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中的隱形歧視。這與司馬南曾攻擊民企“與國爭利”的論調形成鮮明對比,法律不再允許以意識形態之名行市場排斥之實,而是通過剛性條款保障各類所有制企業“同臺競技”。
三是針對地方政府拖欠賬款、“新官不理舊賬”等問題,《促進法》要求國家機關、國企嚴格履約,不得以審計、換屆等理由拖欠款項,并建立賬款支付保障機制。此外,法律強調政企溝通機制的暢通,將“親清政商關系”納入法治框架,例如杭州“親清在線”平臺的經驗被立法吸收,實現政策兌現與訴求反饋的數字化閉環。
四是法律支持民營企業牽頭國家重大技術攻關,開放重大科研基礎設施,推動數據要素共享,并強化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這一設計旨在扭轉民企在關鍵領域“進不去”“拿不到”的困境,例如華為、比亞迪等科技巨頭的崛起已證明民企的創新潛力,而《促進法》通過制度性賦權,將其創新動能與國家戰略深度綁定。
盡管《促進法》意義深遠,但其真正落地仍面臨三重考驗:一是法律要求建立促進民營經濟工作協調機制,但部分地區可能因路徑依賴或利益糾葛,在清理市場壁壘、規范執法時“打折扣”。二是中小微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合規意識薄弱,可能制約法律效能的釋放,需通過“專精特新”培育計劃等政策協同賦能。三是司馬南事件雖被法律糾偏,但“流量至上”的土壤仍未根除,需持續打擊“愛國生意”產業鏈,引導公眾理性審視民企的社會價值。
司馬南的跌落與《促進法》的升起,構成了一組極具隱喻性的時代鏡像,前者代表無序的輿論審判與扭曲的道德綁架,后者象征法治的理性回歸與制度的確定性供給。當法律以“平等保護”“公平競爭”為基石,為民企構筑起免于恐懼的權利屏障時,中國經濟的活力才能真正迸發。正如《促進法》開篇所言,民營經濟是“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而法治,正是這支生力軍最堅實的鎧甲。未來,唯有將條文轉化為行動、將承諾兌現為信任,才能讓司馬南式的鬧劇不再重演,讓民營經濟在高質量發展的征途上輕裝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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