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被撤銷是否因程序違法?行政機關反復追責為何被法院駁回?
某地產公司通過招商引資協議獲得250畝商住用地開發權,行政機關以“土地未征收”“招拍掛程序虛假”為由兩度撤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最終法院認定行政機關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判決撤銷處罰決定。
本案的勝訴關鍵是1. 程序瑕疵,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舉證責任。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本案中,行政機關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涉案土地在出讓時仍為集體土地,僅憑歷史地證存根及矛盾文件主張權屬,法院認定其證據鏈條斷裂。此外,行政機關在二審中補充提交的集體土地所有證超出舉證期限,違反《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一條,直接被排除證據效力。2. 法律適用錯誤,行政機關混淆“協議履行”與“土地權屬”法律關系。涉案土地通過招拍掛程序合法出讓,競買人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并簽訂合同,行政機關以“招商引資協議未履行”為由撤銷土地證,屬于濫用職權。法院強調,協議違約應通過民事途徑追責,而非直接否定已生效的行政許可,否則違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3. 實體認定矛盾,行政機關主張“土地閑置”卻未啟動閑置調查程序。根據《土地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需經調查、認定、聽證等法定流程。本案中,行政機關既未提供閑置證據,又以“土地未開發”作為撤銷理由,暴露出事實認定與法律程序的雙重缺失。此外,行政機關在2014年后啟動土地征收,反而佐證涉案土地已合法轉為國有,其“事后糾錯”行為缺乏正當性。
在次提醒各位企業,簽訂協議時需細化土地交付條件,要求行政機關書面確認土地權屬狀態,避免“協議獎勵”變“違法陷阱”;:招拍掛文件、出讓金票據、權屬證書須系統歸檔,形成完整證據鏈,應對后續行政爭議;針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或撤銷行為,立即核查其舉證期限、聽證程序、法律依據,鎖定程序違法點;若遇開發延遲,及時向行政機關提交延期申請或不可抗力證明,規避“閑置追責”風險;:土地被查封期間,要求行政機關暫停權屬變更,避免“以行政權對抗司法權”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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