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有一些俗語,表面上看帶有神秘色彩,但仔細分析,并不是完全沒有道理,有的還是一種合理的警示。
農村有這樣一句俗語,“踹寡婦門,挖絕戶墳”,婦孺皆知,民眾都了解其中的含義,意思是說,做這兩件事情都是非常缺德的事。
絕戶墳都不能挖,挖了就是做缺德事,那么其他人家的墳,就更不能隨便亂挖,連墳土都不能亂動。這可是農村的一條傳統規矩。
這里有介紹一句與動人家墳土有關的俗語,也是農村很多老人念叨的俗語,這句俗語就是“墳土墊腳,災禍難逃”。本期內容就來解讀這句俗語。
一、墳土墊腳
“墳土”,也叫墳頭土,各地的傳統風俗不同,定義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分為兩種類型。
一種是有墳圈的墳墓。農村在葬墳時,要在墳墓周圍修筑一個一到兩米或更寬的圈子,俗稱為“墳圈”,是墳墓所占地的界限。
按照農村傳統習俗,線內的土就是墳土,不能亂動,也不可侵占,也不是葬墳(自己家庭或家族的除外)。
這種墳墓通常葬在離耕地、道路等生產區域比較近的地方,以及距離其他家族墳墓比較近的地方,空間比較狹窄,土地相對比較緊張。
另一種是無墳圈的墳墓。這種墳墓所規定的墳土,因地方的規矩不同,說法不太一樣。比如,有的地方規定墳墓周圍三尺內為墳土,有的則規定墳墓周圍一丈以內為墳土,還有的則以掃墓時插紙為界,如此等等。
這些規定,舊時多出現在當地的鄉規民約中,也就形成了當地的傳統習俗。
“墊腳”,原意有兩種意思,一種指墊在腳下,通常指鞋子內的墊底,如鞋墊之類。另一種指墊料,通常指牲畜棚、圈鋪墊的各種草料,有的地方也指干土、碎草等。
俗語中的“墊腳”,原意已經改變,使用的是一種引申含義,在農村有多種意思,比如,指筑路用土、場坪用土、筑墳拜臺用土、建房地基用土等。
1、筑路用土。指在新修道路或者維修道路時,取他們墳頭土,用來鋪路。
在農村,新修道路或者維修道路,被視為是做行善積德的大好事,但不能因為做好事為由,圖方便挖他們墳土用于鋪路的填土。
2、場坪用土。所謂的場坪,一般指村莊內的麥場、曬谷場,不管是舊時農村,還是現在的農村,這種場坪多為村內的公益設施。
生產季節用于麥子脫粒,稻谷曬干,也用于豆類、高粱等雜糧的脫粒和晾曬。
農閑季節,這種場坪通常用于村里的一些大型民俗活動,比如,練武、練習舞龍、練習舞獅、戶外祭祀、舉行出殯儀式、戶外祭祀等,相當于現在農村的活動廣場。
過去,還不能用混凝土硬化時,這種設施多數為泥土場地,修建時填土或維修時添土,既忌諱取別人家的墳土,也忌諱用墳土來填,農村傳統習俗認為不干凈。
3、筑墳拜臺用土。很多地方有在墳墓前筑一個臺子的習俗,特別是山區和丘陵地區比較常見。這個臺子民間稱為拜臺,墳墓內先人的子孫可在這個臺子上祭拜。
墳墓前建筑的臺子,實際上就是一種保坎,防止墳前崩塌,對墳墓起保護作用,同時也方便后人祭祀。
因為這個臺子位于墳墓內先人的腳前面,過去沒有條件在墳前立確的人家,就是前面安放一塊較平整的天然石頭,這塊石頭叫“磉腳石”,前面臺子上所填的土,也就叫“墊腳土”。
這種土的取土,在農村傳統習俗中也是有講究的,以取野外生土為好,忌取他人的墳土。
4、建房地基用土。農村很多人家建房,平地基時,需要用土方來填平;過去,房屋建好后,普通人家的室內的地面,一般為泥土地面,家境稍好的人家用三合泥鋪墊;房屋住久了,地面就會出現凹凸不平,需要修整,也要靠填土來抹平。
這些泥土因每天被家人踩在腳下,等于用來墊腳,因此,這些泥土也被民間稱為“墊腳土”。
在農村,凡是房屋內需要用的填土,都非常講究,來路必須要正。所謂“正”,是指沒有被人用過,特別是沒有被污染過的土,更不能用污穢之土。
墳土就被列入污穢之土之列,再說,陰宅和陽宅有別,房屋內所有用都不能與墳土沾邊,否則就不吉利。
二、災禍難逃
“災禍難逃”是“墳土墊腳”的所謂“后果”,那么,俗語為什么這樣說呢?
所謂“災禍難逃”,在農村,既有民俗方面的說法,也存在實際隱患。
1、民俗方面的說法
在我國喪葬傳統習俗中,墳墓是逝者的安息之所,因此,民間又將墳墓稱為“陰宅”,也就是逝者的房屋。
民間俗信認為,隨意挖動或者動用墳土,不管是自己家的,還是他人家的,會驚動先人的“陰靈”,觸犯了民間陰陽有別的界限,這是不敬之舉。
為了防止人們對先人的不敬,也是為了約束民眾的行為,為了維護對逝者的尊重和倫理秩序。于是,民間就附會了“災禍難逃”的說法,意思是說,如果用“墳土墊腳”,就會有所謂的“因果報應”,會生出災禍來。
這些說法當然是迷信的說法,其目的采用了很多農村俗語的一貫手法,用“嚇唬”的手段來約束民眾,讓人們講究公序良俗,遵守倫理秩序,尊重先人。
2、挖掘墳土的現實風險
挖掘墳土,不論是在古代還是現代,都存在一些現實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風險。我國歷朝歷代,都有律法明確規定,破壞、挖掘他人墳墓等,都要受到律法的懲罰。
比如,先秦時期,對破壞、挖掘他人墳墓的,“以嚴威重罪禁之”。
到了漢代,據《淮南子》記載:“天下縣官法曰:‘發墓者誅,竊盜者刑’”。漢代《二年律令》確規定,“盜發冢”處以磔刑。
唐朝《唐律疏議》規定:“諸發冢者,加役流。已開棺槨者,絞。發而未徹者,徒三年。其冢先穿及未殯而盜尸柩者,徒二年半……”
后來歷朝歷代都有這方面的律法規定,且規定更加嚴格和精細。
對于破壞、挖掘他人墳墓等行為,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有明確規定。
二是倫理風險。擅自取有主之墳的墳土,在舊時社會,會引發糾紛,打官司等,嚴重者引起家族之間的沖突。現在農村,同樣會引起糾紛。
而擅自取用無主之墳或者遷墳后的土,在受到道德譴責的同時,也有可能引發民俗方面的沖突,也有可以讓周邊居民的心理不適,影響鄰里關系,影響個人的品德,帶來社會輿論壓力。
三是衛生風險。墳土是一種被污染的泥土,墳土之中,有可能含有微生物、腐殖質或污染物,比如,如遺骨、骨灰、有機磷、防腐劑殘留等。這些對人的身體健康有害。
四是民俗情感風險。取用墳土,尤其是在農村地區,如果用于房屋地基的填土,即使經過消毒處理,從科學上來說已經沒有風險。但是,如果人家里人知道,取墳土在民俗中被視為一種冒犯,會產生心理芥蒂,長期影響居住體驗和心理健康。
在農村,民眾大多將以上四種現實風險,視為一種“災禍”,所以,俗語才有“災禍難逃”之說。
總而言之,“墳土墊腳,災禍難逃”這句俗語,其中的本質,我們可以將其視為是,古人用迷信邏輯包裝的風險警示,既民間對倫理秩序的維護,也隱含對衛生、法律等現實問題的認知。
我們現在的農村,在房屋、墳墓等修筑時,如果要取土時,要慎重行事,仔細觀察,不可隨意取用不明之土,尤其不可取墳土,這樣既是對先人的尊重,又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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