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網購發達,快遞信息“觸手可得”,部分物流行業“內鬼”便動起了“歪腦筋”,通過快遞業務平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這不僅侵犯公民權益,還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基本案情
【內鬼勾結】
A公司物流總監李某某與B公司銷售經理羅某某共謀,以向客戶發送感謝信等快遞服務的形式套取指定客戶的姓名、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等個人信息。羅某某與B公司經理陳某某商議后,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貨運代理服務合同》的形式,約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提供物流服務,A公司向B公司支付快遞費。
【非法采集】
羅某某和陳某某安排公司倉管員吳某某從公司業務平臺提取客戶的姓名、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等個人信息后提供給A公司李某某,與此同時,吳某某還通過攔截簽收的方式非法獲利四千余元。
【法網恢恢】
2024年5月至7月期間,李某某共計從B公司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2萬余條。李某某將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A公司使用。B公司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公司“內鬼”遂報案。
2024年11月,仁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李某某、羅某某、陳某某、吳某某四人提起公訴。
今年4月,仁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吳某某、李某某、陳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羅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并禁止被告人羅某某、陳某某、吳某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物流快遞行業。
檢察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法律均明確規定,任何單位、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或者傳輸公民個人信息,更不得進行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公民個人信息。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將在提供物流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交易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使用,情節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均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檢察官提醒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嚴重威脅到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極易引發電信網絡詐騙等次生犯罪。本案對合法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物流行業發出警示,要求其堅守職業道德,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嚴禁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物流行業應加強快遞站點及人員的管理,運用技術手段隱藏客戶信息,防范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同時,廣大民眾應提高警覺,在丟棄快遞包裝時注意清除個人信息,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來源:仁懷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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