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1年6月,蕪湖某電子商務公司與陳某龍簽訂《勞務合同》,約定陳某龍擔任“美團”騎手,工資由定額單量、提成及補貼組成,并需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參加早會及培訓。2021年7月,陳某龍在送餐途中因違反交通信號燈引發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認定其負主要責任。2022年7月,陳某龍向蕪湖市灣沚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認定其受傷屬于工傷。電子商務公司不服,先后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訴訟,主張雙方為勞務關系,但一、二審法院均駁回其訴求,認定陳某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事故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法院指出,勞動關系認定應基于用工事實而非合同名稱。陳某龍雖簽訂《勞務合同》,但其工作內容系公司主營業務組成部分,需接受考勤、培訓等管理,工資由公司委托第三方定期發放,具備勞動合同中人格從屬性(如服從管理)和經濟從屬性(如固定報酬)。因此,雙方實為勞動關系。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陳某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應認定為工傷。(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蕪湖某電子商務公司訴蕪湖市灣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政府工傷認定案”,入庫編號:2024-12-3-007-013)
二、法理分析一:勞務合同與勞動關系的實質區分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名為勞務、實為勞動”的合同性質認定。實踐中,部分企業通過簽訂“勞務合同”規避勞動法義務,但法院穿透合同形式,以實際履行情況作為判斷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需具備工作內容、報酬、社保等條款,本質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存在“雙重從屬性”:一是人格從屬性,即勞動者需遵守規章制度、接受管理;二是經濟從屬性,即勞動者收入主要或唯一來源于用人單位,且勞動成果歸用人單位所有。本案中,陳某龍雖被冠以“騎手”這一靈活職位,但其日常工作受電子商務公司直接管理(如固定早會、培訓),工資結構包含固定基數與績效提成,且送餐服務直接服務于公司經營,這些特征均符合勞動關系實質。
反觀勞務關系,雙方地位平等,勞務提供者自主決定工作方式,報酬通常按次或按件結算,不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束。例如,個人承攬裝修工程,可自行安排時間、工具,與發包方無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而本案陳某龍顯然不具備此類獨立性,因此法院否定“勞務合同”的表象,直指勞動關系本質。
三、法理分析二:新業態用工中工傷認定的司法突破
平臺經濟催生了“專送騎手”“網約車司機”等新興職業,但部分企業以“合作”“眾包”等名義否認勞動關系,導致勞動者權益保障缺位。本案裁判要旨明確: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若對勞動者實施勞動管理,即便合同名為“勞務”,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可享受工傷待遇。
這一裁判思路體現了司法對新型用工模式的適應性。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工傷認定需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本案中,陳某龍接單送餐系履行職務行為,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原因均與工作直接相關。即使其違反交通規則負主要責任,亦不影響工傷認定,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僅排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殘自殺”三種情形,一般過失不構成免責事由。
此外,法院強調“用工事實優先”原則,對平臺企業的管理行為進行實質性審查。例如,陳某龍需通過面試入職、接受考勤管理、工資定期發放等,均表明企業對其存在強控制力。這一裁判邏輯為同類案件提供重要指引:勞動關系的認定應關注“管理控制”與“業務依附”兩大要素,避免企業利用合同形式逃避法定義務。
本案對企業和勞動者均具警示意義。對企業而言,試圖通過“勞務合同”規避社保繳納、工傷賠償等責任,可能面臨法律風險。合規用工應注重實質管理方式,若存在勞動關系特征,需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履行用人單位義務。對勞動者而言,若遭遇類似糾紛,應積極收集證據證明實際用工情況,如考勤記錄、工資流水、管理通知等,以突破合同形式的局限性。同時,可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從“主體資格”“勞動業務隸屬關系”“報酬支付方式”三方面主張權益。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裁判順應了國家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強化趨勢。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平臺企業規范用工,對符合勞動關系情形的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本案的司法實踐正是對這一政策的落地響應,為數字經濟時代的勞資關系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標尺。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勞動維權律師團隊以"學術+實務"雙輪驅動,幫助突破工傷維權困境,從勞動關系認定到傷殘評估構建全流程知識圖譜,將法律理論轉化為帶著體溫的維權實踐。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都侖區凱旋銀河線2A座18樓1807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