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網友咨詢:
撞了網約車,停運損失要不要賠?
徐志煌律師解答:
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賠償。并非所有運營車輛主張的停運損失均能獲得法院支持,只有依法運營且具備相關運營資質的車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才能獲得法律保護。
如果停運損失進行了鑒定,停運損失標準參照有效鑒定意見確定(申請鑒定的一般為大型貨車的日停運損失)。如果停運損失未經鑒定,停運損失標準通常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運輸業行業標準并結合本地客運車輛平均營運收入水平確定。
徐志煌律師補充: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徐志煌律師
福建莆秀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豐富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糾紛、工傷賠償、刑事辯護等實務經驗能力。遵循“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秉持“專業、嚴謹、認真”,為當事人提供最優質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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