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網友在評論區問我,他是2015年從機關退休的公務員,在剛退休時,一直是領取按照老辦法預發的養老金,今年當地啟動養老金的正式核定工作,根據重新核定后的養老金計發表,這才發現自己新辦法高出老辦法的部分,只按照10%的比例計算并補發,新辦法高出老辦法的90%去了哪里?今后還會補發嗎?
這位網友的困惑不是個案,而是涉及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后,十年過渡期退休中人的養老金計算問題。機關事業單位十年過渡期中人的養老金計算,是按照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的規定來實施的,雖然各地都有自己的實施辦法,但大原則基本上都是和28號文件的規定精神是一致的。
機關事業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從2014年10月1日正式起航,在2014年9月10日之前參加工作,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退休的工作人員,是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前辦理退休的,屬于退休老人。退休老人由于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待遇是按照過去的規定執行,領取的其實是退休金。
在2014年9月之前參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辦理退休的人員,處于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過渡期,被稱為十年過渡期的退休中人。按照中人的過渡辦法,養老金是按照新老辦法對比計算。之所以要采取新老辦法對比計算,主要為了確保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后,退休中人的養老金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同時也要防止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后養老金增長過高,這個辦法就是大家所說保低限高。
按照l老辦法計算的退休金,包括本人職務職級和專業技術職稱,對應2014年9月的基本工資和工齡的比例計發的部分;本人退休前的職務職級和專業技術職稱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增加的退休費標準等。按照那老辦法計算高于新辦法計算的,按照老辦法計算的標準確定退休待遇。
新辦法計算包括了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三個部分,同時職業年金也要納入新老辦法對比的范疇,實際上新辦法計算的養老金包括了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兩個部分。新辦法計算高于老辦法計算的,按照新辦法計算的標準執行。
但新辦法計算高出老辦法計算的部分不是全部執行,而是按照十年過渡期的比例計發。第一年,即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計發比例為10%;第二年即2016年1月1日到12月31日退休的,計發比例為20%。以此類推,到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計發比例為100%。
比如張三,在2015年10月辦理退休時,老辦法計算的標準為5200元,新辦法計算的標準為6200元,新辦法比老辦法高了1000元,2015年退休的計發比例為10%,新辦法高出老辦法的部分每月計發100元,加上老辦法計發的5200元合計每月5300元,就是退休時首次領取的正式養老金。
那么張三新辦法按比例計發的10%,也就是100元,到了第二年以后,還會每年按照10%的比例增長嗎,當然是不會的。按照多數地方的做法,張三在退休時,可能新辦法計算還沒有啟動,每月是按照老辦法計算的5200元預發,如果是在2024年啟動新辦法計算,也是按照2015年的養老金計發基數計算,高出部分也是按照2015年的計發比例計發,只是要從退休后的第二個月開始補發差額部分。
在2015年退休的人,新辦法高出老辦法的部分只按照10%計發,那么余下的90%去了哪里呢?其實哪里也沒有去,這只是一種養老金的計算辦法。按照新老辦法對比計算,新辦法高出老辦法的部分,按照十年過渡期當年退休的比例計發,就是這種計算辦法具體體現。只是計算數字的需要,實際上2015年退休的,新辦法高出老辦法的部分就是10%,這個10%的數字多少取決于高出部分的基數。
比如新辦法計算高出老辦法的部分是1000元,就只能計發100元,假如新辦法高出老辦法的部分是3000元,就只能計發300元,余下的數字就是數字,只是計算的需要,不代表余下的90%還是本人的養老金的一部分,也不存在今后還要補發的可能。
綜上所述,2015年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是按照新老辦法對比計算,新辦法計算高出老辦法計算的部分,是按照10%計發,這10%加上老辦法計算的部分,就是本人退休后正式的養老金,余下的90%只是計算辦法的數字和需要,不存在去了哪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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