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參保單位、參保人及參保人親屬、各定點醫藥機構:
為切實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全力維護醫保基金安全,有效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現就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員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相關事項明確告知如下:
一、禁止行為界定
自參保人死亡之日起,其所有醫療保障憑證(含醫保電子憑證、社會保障卡、身份證、慢特病門診手冊等)應即刻停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以任何形式冒用已死亡人員醫療保障憑證,開展就醫診療、購藥結算等醫療保障相關活動。
二、法律責任與后果
(一)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1.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二)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相關主體責任
(一)參保人家屬及參保單位責任
參保人去世后,其親屬或參保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應及時向戶籍所在地或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申報死亡信息,主動申請注銷其醫療保障憑證,并積極配合完成醫保賬戶清理工作。
(二)定點醫藥機構責任
定點醫藥機構在為參保人提供就醫購藥服務時,須嚴格執行人員身份信息核驗制度。一旦發現冒用死亡人員醫療保障憑證等異常行為,應立即終止服務,妥善留存相關證據,并及時向醫保部門報告。
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關乎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不容任何形式的侵害。保護醫保基金安全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各參保單位、參保人及定點醫藥機構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堅決不參與、不協助、不包庇任何欺詐騙保行為。同時,參保人家屬需妥善保管已故親屬的醫保憑證,防止被他人冒用。
若發現各類欺詐騙保行為,請立即撥打舉報電話0943-8288599進行舉報。讓我們攜手共進,筑牢醫保基金安全防線,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醫療保障制度的健康運行!
白銀市醫療保障局宣
2025年5月22日
★來源:白銀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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