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退休手續時,許多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退休到底是按照身份證年齡還是檔案年齡呢?這可不是一個小問題,因為搞錯了很可能會導致晚領養老金,直接影響到我們的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有相關的定調。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規定呢?這是因為身份證記載的個人信息可能會由于歷史遺留原因,導致存在錯誤的情況,在上世紀50年代的第一次人口普查工作,僅僅普查了本戶地址、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與戶主關系等6項信息。
但由于普查人員年齡大、文化低、工作不嚴謹等原因,造成最初的原始數據存在問題,直到1985年開始實施第一代身份證,又由于當時工作分配存在年齡限制問題,身份證的年齡登記也存在不準確的情況。而檔案相對而言,是在個人不同階段逐步形成的,具有連貫性和相對真實性。
下面通過一個例子來更直觀地說明。比如張某某身份證出生年月日為1960年1月1日,一般人的檔案中,第一份記錄完整出生日期的是入團志愿書,而張某某的入團志愿書上,出生日期為1962年1月1日,那么按照規定,張某某的退休年齡就不是2020年1月,而是2022年1月,需要延遲退休2年。
也許有人會有疑問,《身份證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從法律角度來說,這種說法沒錯,但在退休年齡認定這個特定問題上,考慮到歷史原因造成的身份證年齡不準確情況,為了保證退休認定的準確性和公平性,才以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對于退休人員來說,一定要重視檔案年齡的問題。在平時就要留意自己檔案中的相關信息,確保檔案內容的準確性。如果發現檔案中最早記載的出生時間與實際情況不符,要及時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更正。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提前了解清楚相關政策和要求,準備好所需的材料,避免因為年齡認定問題而影響養老金的領取。
總之,退休年齡認定中,當身份證年齡和檔案年齡不一致時,以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這是目前具有權威性的規定。大家一定要清楚這一點,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2025年,隨著延遲退休實施,退休年齡也將發生變化,對于在職職工來說,如果辦理退休手續,需要同時提供個人身份證以及檔案等相關材料,以供當地社保部門審核,如果發現身份證上的出生時間跟檔案上記錄的時間不一樣,那么就需要以后者記錄的信息為準,如果個人身份證上的出出生日期早于檔案上的,那么就需要按照檔案上的年齡來辦理,等于是延遲了退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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