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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這17件案事例,件件關乎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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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下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在張江科學城商會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行動方案(8.0版)及典型案事例()。現將12件典型案例和5件典型事例全文進行公布,以饗讀者!


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1:依法采取行為保全,及時防止企業名譽損害擴大——某物聯網公司、某網絡公司與某食品公司、某餐飲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2:嚴懲職業騙薪行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徐某、管某詐騙案

案例3:先行調解+賦強公證,妥善化解企業金融糾紛——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科技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4:府院聯動、救治并重,促進小微企業煥發生機——某凈化設備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例5:活封活扣+執行警示函,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影響——某物流有限公司與某運輸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執行案

案例6:協調化解行政糾紛,打造審慎包容監管制度——某實業有限公司訴上海市某公安分局責令停業整頓案

案例7: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全力服務保障科技創新——郭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例8:因地制宜協調解紛,綠色項目重獲新生——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新能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9:依法維護企業名譽權,共護風清氣正網絡環境——某機器人公司與郭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10:合理確定安全保障義務,維護企業正當經營權益——席某與某置業公司、某文化傳播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案例11:規范直播行業用工秩序,護航直播經濟健康發展——某實業公司與龐某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12:限制醫療耗材保底采購,助力醫療行業良性發展——某投資管理公司與某醫療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典型事例

目錄

事例1:加強京滬版權保護司法合作 探索知識產權跨區域保護新模式

事例2:落實企業破產浦東法規 探索完善企業破產制度

事例3:優化融資租賃示范條款 促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

事例4:構建商業秘密司法保護機制 護航新質生產力發展

事例5:升級“三庭五位”工作機制 實現勞動爭議“張江事、張江結”

/案例1/

依法采取行為保全,及時防止企業名譽損害擴大——某物聯網公司、某網絡公司與某食品公司、某餐飲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物聯網公司、某網絡公司系關聯公司,對外以“XX”名義從事商業活動。某食品公司與某餐飲公司系關聯公司。2023年8月15日,某物聯網公司與某餐飲公司訂立商品采購合同,約定某餐飲公司向某物聯網公司供應蛋糕制品,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對商品質量及退款等問題產生爭議。此后,某食品公司在某視頻平臺上發布短視頻,提及“無良XX”“喪盡天良”“以冷凍改冷藏售賣,導致產品發酸變質”等內容;同時,某餐飲公司在某網絡平臺上發布類似視頻、圖文,上述作品的閱讀評論量均較高。另有賬戶名為“快樂***”的用戶在某信息發布平臺上發布圖文等,展示了被申請人員工身著統一服裝拉橫幅的照片,衣物上印有“XX欺凌”等文字,并配有惡搞性圖片。申請人某物聯網公司、某網絡公司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要求被申請人刪除網絡平臺上發布的內容,并停止實施相關侵權行為。被申請人某食品公司、某餐飲公司認為:涉案行為均系其員工實施,與被申請人無關;員工的行為系正當維權行為,不構成侵權。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認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名譽權。為避免申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繼續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法院可以依法責令被申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被申請人作出一定行為。本案中,某餐飲公司和某食品公司的橫幅、視頻、圖文中包含較多貶損性內容,其行為具有較高的侵權可能性,若不采取措施,將導致某物聯網公司、某網絡公司的損害繼續擴大。某物聯網公司、某網絡公司申請行為保全并提供了擔保,該申請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可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最終裁定:某餐飲公司、某食品公司立即刪除案涉視頻、圖文并停止實施在線下門店出示橫幅等行為。

典型意義

當前市場環境中通訊方式發達,侵害名譽的影響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權利人對權利救濟的效率需求較高。人民法院需統籌把握好程序審查和實體審理,針對具有較高侵權可能性的行為,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適用行為保全制度。本案中,浦東法院充分考量侵權行為、損害后果以及權利救濟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等因素,依法及時適用行為保全制度,有助于及時有效保護企業名譽,避免損害結果進一步擴大,讓正義及時抵達。

/案例2/

嚴懲職業騙薪行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徐某、管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徐某、管某夫婦經同伙之間相互介紹或者根據網絡招聘信息,通過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書、過往工資收入證明、社保繳費記錄、工作簡歷、離職證明等入職材料,先后或者同時向多家被害單位謊稱受理掌握大量高凈值客戶、能夠為被害單位完成巨額融資需求或者銷售業績,隱瞞自身既沒有真實工作的意愿,也沒有實際工作能力的真相,誘使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招聘其入職。通過欺騙手段入職后,徐某、管某又通過偽造打卡考勤記錄、虛構拜訪客戶記錄、進行虛假工作匯報、雇傭他人冒充高凈值客戶等方式,制造自己正在為被害單位努力工作的假象,以此騙取公司支付的薪資,實際并未幫助被害單位產生真實業績。經審計,徐某騙得49家被害單位支付的薪資共計人民幣65萬余元,管某騙得51家被害單位支付的薪資共計人民幣87萬余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被害單位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根據二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對管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企業是經濟發展的源頭活水,人才是企業發展的驅動力。“職業騙薪”犯罪團伙瞄準初創型和轉型期企業,利用勞動市場和招聘平臺信息不對稱的漏洞,形成集偽造材料、提供應聘培訓、工作日志造假、假冒客戶簽約、上門討薪、提起勞動仲裁等為一體的黑灰產業鏈,嚴重侵害民營企業的利益,破壞行業營商環境。行為人以貌似合法的勞務行為為外衣,營造努力工作的假象,來掩蓋非法占有企業財物的目的,與日常工作中員工偶有消極怠工或業績不佳等有本質區別,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犯罪。2024年,浦東法院審結職業騙薪案件180余件,為企業挽回損失共3,000余萬元,切實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案例3/

先行調解+賦強公證,妥善化解企業金融糾紛——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科技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經認證的“專精特新”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與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以租賃的方式進行融資,后受市場環境影響,出現資金緊張,未按期足額支付租金。某融資租賃公司訴至法院,主張融資租賃合同加速到期,并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和違約金。在案件正式立案前,某科技公司提出,其具有還款的意愿,只是因暫時資金困難,需要分期支付租金,但是考慮其企業自身發展的需求,不愿意出現在法院訴訟文書(如調解書、判決書)中,以免影響其后續企業資質認證、融資等需求。某融資租賃公司希望法院出具相應法律文書以保障其強制執行效力實現債權。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的實際需求,提出“先行調解+賦強公證”的創新解紛路徑,即在先行調解階段引導雙方自行調解,同時對調解協議進行賦強公證,使某融資租賃公司拿到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文書以保障債權的實現,同時又避免某科技公司因涉及訴訟而影響未來的公司經營發展,滿足雙方當事人差異化司法需求的同時,有效化解糾紛。經指導法官指導,雙方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工商聯民商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同時上海張江公證處現場就該份《人民調解協議書》出具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后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撤回起訴,案件未進入審判階段。

典型意義

推動法治化營商環境持續提升,不僅要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公平公正的解決糾紛,更要求法院高質效化解糾紛,滿足不同經營主體的差異化司法需求,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中,浦東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的實際需求,探索出“先行調解+賦強公證”的解紛新路徑,為當事人糾紛提供“最優解”。同時,作為浦東法院金融糾紛治理法官工作室推出“先行調解+賦強公證”工作機制后成功化解的首案,以創新性工作思路同時滿足了糾紛一方不愿涉訴而另一方要求強制執行力保障的顧慮擔憂,在聯通各類解紛主體、滿足當事人多元解紛需求方面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案例4/

府院聯動、救治并重,促進小微企業煥發生機——某凈化設備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某凈化設備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9日,注冊資本為100萬元,是一家主要從事凈化設備、環保設備維修、銷售的小微企業。債權人汪某系該公司已離職的員工,因雙方存在勞動合同糾紛,汪某訴至法院,并在訴訟中與某凈化設備公司達成調解。后因某凈化設備公司未依約履行,汪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因暫不具備繼續執行的條件,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3年2月,汪某向浦東法院提出對某凈化設備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浦東法院經審查認為,某凈化設備公司符合破產原因,裁定受理對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裁判結果

案件受理后,針對本案債權債務關系簡單且債務人法定代表人希望保留企業繼續經營的情況,合議庭釋明引導債務人、債權人通過和解方式解決債務。經過各方努力,歷時2個月時間,債務人法定代表人與全體債權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將清償款項支付至管理人賬戶,各債權人的債權獲得100%清償,債務人也得以存續經營。浦東法院裁定認可上述和解協議并依法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協調屏蔽失信、限高措施,支持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案件審結之后,浦東法院延伸審判職能:指導管理人向企業提出建議,引導企業規范經營,降低經營風險;聯合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就企業在勞動者權益維護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約談提醒,助力企業誠信經營;走進企業聽取法治需求,就企業關心的信用修復、稅收優惠等問題,積極展開協調支持,幫助企業煥發新生。

典型意義

小微企業是經濟運行的毛細血管、勞動就業的蓄水池。人民法院在辦理小微企業破產案件時,要強化府院聯動、堅持“救”“治”并重,助力危困企業破局重生。一是注重破產保護,強化自行和解制度的適用。基于小微企業債權人數量少、債務規模小的特點,積極適用簡易破產程序,指導管理人加強溝通,引導各方在短期內通過自行和解方式化解債務糾紛。二是依托府院協調機制,切實發揮法院在破產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統籌推進企業破產相關工作。本案中,浦東法院聯合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促進企業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溝通協調稅務部門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且積極回應企業在信用修復方面的需求,解除以往因經營不善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使企業得以存活運營,體現了對債權人、債務人利益的共同保護。

/案例5/

活封活扣+執行警示函,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影響——某物流有限公司與某運輸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執行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運輸有限公司員工姚某駕駛被告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與王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的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右后部發生碰撞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因被告承運的集裝箱內鋰電池貨物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被告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據浦東法院生效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貨物損失、超期費等各項費用。原告向浦東法院申請執行,浦東法院對被執行人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銀行賬戶進行凍結,并對被告名下共19輛車進行查封,其中12輛已至報廢時間。后被執行人反映,由于目前公司經營面臨困難,缺乏履行能力。

執行結果

浦東法院查明,凍結的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系公司日常經營往來賬戶,如長期凍結將導致員工工資發放、稅款繳納、營業費用支付等全面停滯,并且查封車輛中有12輛已臨近報廢期限,如果不按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將會面臨車輛管理部門處罰,給公司正常經營活動帶來不利后果。浦東法院考慮到在保障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的同時,還應兼顧優化營商環境與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立即組織執行談話,充分釋法明理。最終,被執行人承諾每月向申請執行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營業收入,剩余7輛車繼續查封,積極融資恢復經營;申請執行人同意解輛被執行人銀行基本戶以供日常經營,解封12輛已到報廢期車輛從而保障車輛報廢程序的正常進行,對查封車輛采取“活扣”的方式,由被執行人繼續保管使用。浦東法院為被執行人出具《信用修復證明書》,幫助被執行人在車輛解封后能夠以其名下包含其余車輛的所有財產進行融資,所獲融資款項一部分用于恢復經營,一部分用于履行執行債務。同時,為確保被執行人按期履行和解協議,浦東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警示函》,提醒被執行人法院將持續監督履行情況,告誡被執行人應誠信履行和解協議;每月30日前須向法院及時報告財產狀況,接受法院或申請執行人的核查;嚴禁轉移、隱匿財產的同時告知拒不履行或規避執行的法律后果。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活封活扣+執行警示函”的執行方式,在保障了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的同時,最大程度減少強制措施對被執行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一方面“活封活扣”避免了因強制執行對企業經營造成的“一刀切”式損害,保障申請人權益的同時,既能給予被執行人一定的經營空間,又能方便被執行人融資,所獲融資款項也可用于履行執行債務;另一方面“執行警示函”以書面形式明確法律后果,充分明確法院的監督作用,增強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意識,有效平衡了雙方利益,有效化解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確保本案的順利執行。

/案例6/

協調化解行政糾紛,打造審慎包容監管制度——某實業有限公司訴上海市某公安分局責令停業整頓案

基本案情

某實業有限公司系一家經營數字健康產品的企業,案外人楊某系原告雇傭的保潔人員。出于對楊某的信任以及清潔便利考慮,該公司為楊某開通自由出入公司的權限。2023年9月5日至9月6日,楊某接受案外人詹某報酬,私自在深夜開門放詹某等人進入原告場所賭博,且每次在詹某等人離開后將公司打掃干凈。同年9月7日凌晨,楊某再次私自帶詹某等人進入公司,隨后公安出警并查獲現場有賭博的違法行為。同年9月14日,上海市某公安分局以某實業有限公司有經營公共場所內從事賭博的違法行為由,依據《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五)項之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認為,某實業有限公司作為場所的實際控制人,對發生在其場所的違法行為負有一定責任,但考慮到現并無證據證明其有實施違法行為的主觀故意,在此前亦從未有任何違法經營行為。該公司在本案中因案外人實施的違法行為而被作出責令停產整頓的行政處罰,勢必會對企業的經營和聲譽產生嚴重影響。出于案件爭議實質性解決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考慮,在法院的協調化解下,上海市某公安分局自行撤銷了被訴處罰決定,某實業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浦東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準許撤訴。

典型意義

《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九條明確指出,本市建立健全包容審慎監管制度,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這不僅是深入落實“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制度保障,更是規范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實現行政執法目的的重要舉措。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起因、情節、主觀故意以及企業經營的良性發展等因素,就案件爭議進行協調化解,減輕了原告因違法行為可能面臨的經濟負擔和信用影響,避免企業因信用污點而影響后續發展,強化了企業的法律意識和守法自覺,同時也體現了法治精神和教育功能的深度融合。

/案例7/

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全力服務保障科技創新——郭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

兩被害單位共同從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發及銷售,并于2020年完成涉案芯片研發項目。該項目芯片由多模塊組成,其中涉案兩項技術系自研模塊,是實現芯片功能的關鍵技術。經鑒定,該兩項技術信息在案發前不為公眾所知悉。同時,被害單位通過對服務器設置物理隔離、控制網絡訪問及數據傳輸、制定保密工作制度、簽署保密協議等,對涉案技術信息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被告人郭某原系被害單位創始人,并擔任被害單位首席運營官,負責涉案項目的芯片研發相關工作,曾與被害單位簽訂了保密協議。2022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為在后續與公司談判時增加籌碼和話語權,并便于離職后繼續使用相關數據,擅自將包括涉案兩項技術信息在內的大量保密數據非法復制、傳輸至本地電腦后上傳至其個人網盤。經鑒定,上傳至其個人存儲空間的文件中所包含代碼與涉案技術信息代碼具有同一性。經評估,涉案兩項技術信息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為人民幣231萬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非法獲取持有型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該類犯罪中權利人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本案中,被害單位對于涉案商業秘密所涉研發支出能夠提供規范、完整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故采用成本法評估涉案商業秘密價值更為科學、合理。同時,本案評估鑒定僅涉及兩被害單位的自研模塊,并經過核查將相關費用予以剔除和調整,已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據此認定,被告人以盜竊手段獲取被害單位的商業秘密,給被害單位造成的損失共計231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人工智能芯片領域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被害單位系位于臨港新片區的初創科技企業,涉案人工智能芯片技術系其核心資產。本案邀請案件所涉的芯片領域專家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精心審理,并在2024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宣傳周期間進行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本案被告人作為被害單位聯合創始人和股東,其侵權行為不僅給作為初創科技企業的被害單位造成極大不利影響,更對芯片行業的安全發展造成危害。本案在制止、打擊犯罪的基礎上,推動被害單位與被告人一攬子解決股權爭議,助力被害單位盡快實現企業重整、恢復正常經營,有力保障了芯片行業的健康發展。

/案例8/

因地制宜協調解紛,綠色項目重獲新生——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新能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告某新能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某風電項目項下風電機組設備,并回租給被告使用,同時約定了租賃期限、租金、違約情形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后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賃物轉讓價款并交付租賃物。2022年10月31日,被告某新能源公司主動向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發出《通知函》稱,因項目未取得土地審批手續而被當地政府責令停工,存在無法建成并網風險,決定于2022年11月1日停止項目工作。原告認為被告作為承租人發生該等重大事件,嚴重影響到承租人經營能力、清償能力和履行租賃合同的能力,足以認定承租人已經構成租賃合同項下違約,故訴至法院,宣布本合同項下所有未到期應付款項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有到期租金等。

裁判結果

本案審理中,浦東法院了解到涉案風力發電項目及配套儲能項目系一項重大綠色環保項目,對促進當地風能利用、風電產業聚集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項目推進過程中,由于土地審批手續暫未能完備導致暫停施工,目前被告某新能源公司及其股東被告某低碳投資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正在積極協調各方,主動接洽相關主管部門。若原告堅持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加速到期,可能會導致被告某新能源公司短期內面臨著巨額還款壓力,整個項目將無法正常推進,企業生存也將面臨重大挑戰。為此,法院積極聯絡當事人以及當地有關部門,溝通協調本案調解方案。經過數輪艱苦的溝通協商,被告某新能源公司的關聯公司最終同意為該公司履行調解方案的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回購擔保責任,原告也主動調整履行租金期限,豁免了遲延違約金。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簽訂了調解協議,妥善化解糾紛。

典型意義

當前,綠色發展理念深入人心,“實現可持續發展”已成為社會各界共同行動目標。在綠色發展項目推進過程中,也存在著各類風險挑戰。本案中,企業由于對綠色項目經營風險估計不足,對土地利用政策掌握不全,融資人風電項目被當地政府責令停工,存在無法建成并網的風險,導致綠色項目未能有效開展,進而形成違約。為更好地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浦東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中,堅持綜合考慮金融機構的經濟效益和綠色項目的社會效益,積極推進矛盾糾紛的協調化解。為挽救該綠色項目和綠色企業,積極聯絡協調各方當事人,通過案外人擔保以及履行期限調整的方式最終達成調解方案,促成案涉新能源糾紛矛盾化解。一方面為金融機構債權實現提供更多保障,解除債權人的后顧之憂;另一方面為債務人解除暫時的困境、促進案涉風電新能源項目施工爭取了寶貴時間。

/案例9/

依法維護企業名譽權,共護風清氣正網絡環境——某機器人公司與郭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機器人公司系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從事包括機器人技術在內的智能科技軟硬件研發,法定代表人為顧某。郭某系案外人諳某科學技術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和法定代表人。某機器人公司亦系該案外人公司的股東之一,并與該案外人公司存在技術開發合同關系。兩公司因合同履行問題產生糾紛,北京仲裁委員會于2024年5月17日對該糾紛作出終局裁決。2024年5月22日至7月11日期間,郭某在某網站發布“十年老中醫,專治吹逼#顧某#上海傅某#人形機器人#技術盜竊團伙”的視頻等內容;在某網發布“上海傅X人形雙足機器人成了一堆手動拖拽的爛鐵”并附顧某照片;在某網發布“#上海傅某#顧某#技術盜搶團伙#傅某#顧某#盜搶團伙”“@傅某@顧某,你可以盜竊技術,但不能偷了只換個logo就全套上線!你可以盜搶財產,但不能搶了還要砸人家鍋!你可以蒙蔽個別投資商,但不能企圖讓國資接盤,去侵吞國家和人民的血汗錢!”等內容;在某網站發布標題為“機器人莫非對侵犯及盜搶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的警告函”,并附標簽“……顧某……傅某、技術盜搶團伙、……”等內容。某機器人公司認為郭某的行為侵害其名譽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郭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無證據證明其發布的內容具有基本的事實依據,在兩公司矛盾已經仲裁裁決的情況下,為發泄不滿,打擊同行業競爭對手,通過捏造、歪曲事實,在較長時間內,在多家網絡平臺,以文字、圖片、視頻等多種形式,針對某機器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顧某,大量、持續發布諸如“盜搶團伙”“偷盜技術”“騙政府和人民的血汗錢”“技術盜竊團伙”等顯屬嚴重侮辱、誹謗性質的言辭,具有重大主觀惡意,足以使社會公眾形成對某機器人公司的負面評價,對某機器人公司的社會評價造成了重大不利影響,構成對某機器人公司名譽權的嚴重侵害。最終判決:郭某刪除侵權內容、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并支付律師費和取證費。

典型意義

企業名譽是社會對其商業信譽、經營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綜合評價,是企業賴以生存發展的重要社會信用基礎。而網絡侵權成本低、速度快、范圍廣,結合互聯網非中心化特點,侵權不利影響消除難,可能導致企業長時間經營積累的名譽在短時間內受到重大影響。對出于“泄憤”“打擊競爭對手”等目的,故意“抹黑”企業及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具有嚴重的主觀惡意,應當予以嚴格規制,從而及時有效保護企業商譽,增強企業經營信心,保護企業創新動力。本案中,法院判令郭某賠償某機器人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同時對某機器人公司訴訟中的維權支出予以支持,系在法律框架內,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有利于規制懲戒惡意中傷企業名譽的行為,保護企業維權積極性,切實提升企業維權獲得感,構建和諧晴朗的網絡空間。

/案例10/

合理確定安全保障義務,維護企業正當經營權益——席某與某置業公司、某文化傳播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30日18時至18時42分許,被告某文化傳播公司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某商業廣場地下一層(由被告某置業公司經營管理)舉辦展演活動,現場燈光明亮,人流量正常。期間,原告席某走路時被活動現場地面鋪設的線纜絆倒,致原告牙齒受傷。原告摔倒前有低頭查看路面動作。事發后,原告報警并就醫治療,產生醫療費16,821.78元、交通費532元。為本案訴訟,原告支出律師費5,000元。審理中,原告表示現場燈光有點暗,被告方沒有安排專人或語音播放安全提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被告表示當日事發現場實際上是有4名帶工牌的工作人員在維護秩序,以防出現人員擁擠。被告上海某文化公司提交6月30日19:05、19:15的三張照片,證明事發后的地上電線蓋仍貼有黃色警示標志,旁邊已有黃色警示牌,被告已盡到注意義務。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認為,經營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安全保障義務應限于合理限度范圍內,不能過于寬泛。本案中,被告方在商業廣場地下一層舉辦展演活動期間,活動現場燈光明亮,人流量正常,并未出現光線昏暗或人員擁擠情況,活動現場地面鋪設的線纜有專用線槽蓋板保護,蓋板上貼有亮黃色的警示條,附近亦有工作人員在場維護秩序,被告方應已盡到了從事該類營業或社會活動相適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走路時未盡到注意義務而不慎摔倒,相應責任應由其自負。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典型意義

本案系安全保障義務認定的典型案件,明確了經營管理者和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于合理限度范圍內,即應與該類活動的性質、環境和經營者、組織者的性質、實際能力等相適應。若經營管理企業或活動組織企業已然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則無需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本案裁判結果為企業開展群眾性活動和日常經營管理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法治保障,切實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有助于服務型企業放心地正常開展經營活動,有利于促進市場消費。

/案例11/

規范直播行業用工秩序,護航直播經濟健康發展——某實業公司與龐某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原告某實業公司與被告龐某簽訂《合約書》,約定龐某每月需在某平臺上直播25個有效天(日排麥不低于1小時),每月直播時長不低于90小時;無故斷播3日以上構成違約,收益全部退回。龐某自2021年1月29日最后一次直播后,與某實業公司失聯。2021年4月9日,某實業公司要求龐某開播未果。某實業公司起訴解除合同,并要求龐某返還收益15萬余元、賠償違約金30萬元、律師費5萬元。龐某則辯稱其通過某網站上的招聘信息入職某實業公司工作室“某某傳媒”,雙方實為勞動合同關系。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認為,從合同內容看,某實業公司與龐某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勞動隸屬關系,本案合約書合法有效。龐某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某實業公司有權解約。某實業公司未舉證證明已向龐某支付收益15萬余元,法院經調查賬戶流水,查明某實業公司實付收益數額為5.7萬余元,該款龐某應按約返還。違約金數額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某實業公司未舉證證明其遭受的實際損失。考慮到龐某已實際從事直播服務半年,根據合同性質及履行情況,解約后龐某返還全部收益已能夠彌補某實業公司損失、并足以體現對龐某違約行為的懲罰。故法院判決合同解除,龐某返還收益5.7萬余元并承擔律師費。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本案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直播經濟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模式,系推動消費升級與實體經濟轉型的重要力量。直播經濟的發展需要良好的營商環境作為支撐。網絡主播作為依托互聯網平臺的新型就業方式,其與簽約公司的合作方式呈現多樣化的特點,合同中多以“合約”“合作”“發展計劃”等名稱模糊呈現,法律關系不明朗,一旦發生糾紛,雙方權責難以界定。本案即屬此類典型糾紛。法院以主播與公司有無人身、組織、經濟的從屬性為判斷原則,立足于合同具體條款,著眼于對人事管理、考勤考核、薪酬及獎懲制度等方面的考察,認定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本案判決提醒網絡主播從業者,簽約時應仔細閱讀條款、慎重衡量違約風險,為直播經濟參與主體提供裁判指引,助力營商環境法治化發展。

/案例12/

限制醫療耗材保底采購,助力醫療行業良性發展——某投資管理公司與某醫療科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某投資管理公司(乙方)與某醫療科技公司(甲方)簽訂采購協議,約定由甲方向乙方采購某醫藥公司出產的血透機耗材供某醫院使用,若2021年未達5980萬的采購量,則甲方應按照年度不足采購數量差額的5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還需給付采購數量金額的50%作為乙方的實際毛利損失。后某醫療科技公司2021年間未完成保底采購量,某投資管理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某醫療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貨款、逾期付款利息、未達最低年度采購量違約金、并返還毛利。某醫療科技公司抗辯稱尚未收到某醫院付款,不構成違約,而關于最低采購量的約定顯失公平且受疫情影響,應屬無效。審理中查明,某醫藥公司于2018年向下游經銷商發出自查函,要求經銷商與終端客戶或下游分銷商之間的相關協議不得含有任何最低實際采購量等捆綁銷售條款。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認為,某投資管理公司、某醫療科技公司之間協議所涉產品定向供應于某醫院。某醫院作為公立醫療機構,其醫用產品的采購數量并不應完全由經銷商的努力所決定,而更應根據醫療患者的實際情況,依法依規進行采購。另外,上游生產公司已經明確禁止下游經銷商之間存在醫療耗材保底條款,即使上游生產公司未存在該類限制條款,也應當從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對于合同履行狀況作出合理認定。因此,未達到最低采購量一節,并不能視為某醫療科技公司的違約行為,該醫療耗材銷量保底條款所約定的違約責任并不應由某醫療科技公司負擔。判決后,某投資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醫療耗材的銷售直接關系到醫療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行業的監管和合規至關重要。醫療耗材銷售行業的規范運作有助于提升整體醫療行業的營商環境,而良好的營商環境能更好服務于公共利益。耗材經銷商出于追求利潤穩定的目的常要求下游經銷商或購買商簽訂保底條款,在未達成耗材最低采購量或金額的情形下,采購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此類條款雖然保障了耗材供方擁有持續、穩定的耗材消耗渠道,但忽視了醫療機構及醫療患者對于醫療耗材的實際需求,可能隱性導致醫護人員在診療時過度使用醫療產品而增加醫療患者的就醫成本。本案判決基于醫療行業的特殊性,充分考量公共利益因素,從醫療患者實際需求為出發點,認定醫療耗材保底條款不能輕易適用,規范了醫療耗材行業的銷售模式、維護了醫療行業的公信力,進一步優化了醫療行業的營商環境。

/事例1/

加強京滬版權保護司法合作

探索知識產權跨區域保護新模式

事例簡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跨區域合作,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浦東法院與北京互聯網法院于2024年3月簽署《加強版權司法保護及治理合作框架協議》,建立京滬版權司法保護合作機制,實現跨區域司法協作、多方協同治理。機制運行以來,成功化解了京滬兩地237件知識產權糾紛,涉案總金額1.89億元,涉及兩地多家互聯網頭部企業,展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跨區域合作的力量,助力區域協同創新,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為全國范圍內知識產權跨區域保護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

事例詳述

(一)背景

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版權糾紛頻發,尤其是視頻平臺間互相訴訟的案件數量急劇增長。為加強版權糾紛源頭治理,浦東法院不斷探索創新發展“楓橋經驗”。針對版權糾紛的地域集中特性,立足京滬兩地互聯網企業聚集的區位特點,浦東法院和北京互聯網法院提出搭建京滬版權保護司法合作機制的設想,旨在通過兩地司法協同,共同解決跨區域版權糾紛問題,積極探索新時代背景下知識產權跨區域保護的新模式。

(二)做法

2024年3月26日,浦東法院與北京互聯網法院簽訂《加強版權司法保護及治理合作框架協議》,合力打造京滬版權保護司法合作機制。通過該機制,兩家法院緊密合作,通過四項舉措落實細化相關工作。一是構建黨委領導、多方參與、協調聯動、科技支撐的版權司法保護合作機制,由兩家法院法官、調解組織聯絡專員成立工作專班進行日常工作對接,針對有地域關聯的案件,積極引導當事人跨區域調解、解紛息訴。二是發揮京滬兩地版權非訴調解平臺優勢,與首都版權協會、中國(浦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上海賽信知識產權保護與促進中心等知產行業協會及調解組織開展常態化溝通,以法官釋法、行業協會介入、多方協調等方式,引導當事人對話協商,尋求合作共贏的調解方案。三是建立“前哨預警+非訴挺前+訴訟托底”的治理機制,通過大數據預警批量訴訟案件,建立工作臺賬。以訴訟服務平臺共享案件信息,加強訴訟與非訴糾紛解決方式有效銜接,促進糾紛高效化解。四是建立典型、疑難案件跨區域研討機制,召開知識產權聯席會議,共同研究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審理思路,交流審判經驗,推動區域間知識產權審判適法統一。

(三)成效

自該機制運行以來,京滬版權保護司法合作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一是有效釋放多元解紛效能。依托非訴調解平臺,積極推動當事人談判協商,成功化解京滬兩地三批共計237件知識產權糾紛,涉案總金額1.89億元,涉及兩地多家互聯網頭部企業。二是打破信息資源共享壁壘。通過司法大數據預警200余件涉京滬兩地的批量訴訟案件,引導當事人進行非訴調解,推動更大范圍內版權矛盾糾紛由終端解決轉為源頭預防化解。三是提升經營主體感受度。工作專班精準對接當事人訴訟需求,通過示范判決,引導當事人建立合理的訴訟預期,浦東法院受理涉兩地企業的版權糾紛案件數量較前年同比減少42.8%。四是推動更多領域知識產權跨區域保護。以該機制為基礎,妥善處理涉京滬兩家知名軟件公司之間長達10年的17起不正當競爭糾紛,為不同行業領域民事主體間的知識產權糾紛化解提供新思路,探索創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有力保障區域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事例2/

落實企業破產浦東法規

探索完善企業破產制度

事例簡介

2022年,《上海市浦東新區完善市場化法治化企業破產制度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發布實施,為浦東率先探索形成更加完備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浦東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企業破產浦東法規,堅持先行先試,開拓創新,一是加強機制探索,完善運行規則;二是加強法規適用,深化司法實踐;三是加強府院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四是加強法治宣傳,凝聚保護共識。通過深化落實企業破產浦東法規,浦東法院在創新破產審判工作機制、提升破產審判質效、優化市場資源配置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新進展,創新制度實踐可感可及、企業救治成效初顯、法規影響力持續增強,破產辦理“浦東模式”初步形成,為上海和國家破產法治完善先行探索積累經驗。

事例詳述

(一)背景

辦理破產是評價營商環境的重要指標,對營商環境優化意義重大。浦東作為改革開放引領區,企業集聚效應顯著,對企業的救治和清退有更高的法治需求。2021年,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制定了企業破產浦東法規,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創新性、突破性的制度安排。浦東法院積極適用企業破產浦東法規各項創新制度,在創新破產審判機制、優化府院協調、強化企業救治等方面先行先試,為浦東持續打造營商環境綜合示范區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做法

一是完善創新制度運行規則。制定出臺4部適用企業破產浦東法規創新制度的實施細則,對重整保護、提名管理人、管理人個案履職評價、預重整4項創新制度作規則細化。根據企業破產浦東法規實施情況提出立法建議,推動企業破產浦東法規修改納入市人大五年立法規劃,并已正式立項。二是深化創新制度司法實踐。探索破產高效辦理新機制,超三成案件適用簡易破產程序,平均審理周期124天,最短44天。通過先處置后解封機制、快速拍賣變賣機制,處置財產1.1億余元。對所有重整案件適用重整保護期制度,向近1,000戶債權人發送失權后果告知書,依法認定2戶債權人失權。創新管理人選任與履職監督,23件案件依法指定被提名機構擔任管理人,逐一評價、依法公開管理人履職情況,通報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并提出司法建議。三是探尋破產事務辦理新合力。與區政府建立常態化府院協調機制,定期通報破產辦理動態,協調破產難題,防范重大風險。建立欠薪保障金申領專人協調機制,惠及30家破產企業、232名職工。召開企業發展與重整保護溝通交流會,與11個政府部門會商破產重整事務辦理及破產預警機制,形成初步協同方案。探索企業經營困境預警和預重整提示機制,被市高院評為創新項目并在全市法院推廣。四是凝聚破產保護共識。報送反映適用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經驗做法的各類信息、情況等近80篇。適用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的相關舉措及案例被多家主流媒體報道,通過座談、直播、專題講座積極宣傳解讀企業破產浦東法規創新機制。每年發布破產審判工作報告及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圍首次發布管理人履職典型案例。

(三)成效

一是創新制度實踐可感可及。簡易破產程序、提名管理人等創新機制適用量不斷上升。破產信息在線查詢、全流程網上辦案、網絡債會等有效提升破產辦理便利度。二是困境企業救治成效初顯。4家企業完成重整,盤活資產8.4億余元,在71件破產案件中積極引導各方自行和解或實現破產和解。“小微企業司法救治和簡易破產機制”獲評2023年上海法院十大創新工作成果。三是浦東法規影響力持續增強。企業運用預重整、重整、和解機制紓困自救的意識和意向增強。優化企業破產制度相關工作先后入選上海自貿試驗區創新發展100個典型案例、首批引領區改革創新案例等。

/事例3/

優化融資租賃示范條款

促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

事例簡介

為了更好地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動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有序開展,浦東法院金融審判庭通過與監管部門、融資租賃協會、融資租賃企業進行調研座談,發布了《融資租賃合同示范條款(一)》(以下簡稱《示范條款》),本次發布的示范條款主要包括融資租賃企業經營過程中常見的司法電子送達、綜合融資成本明示、專利權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的融物要求、直租的索賠權轉讓、取回租賃物要求、加速到期、爭議解決等內容,有力推動了融資租賃行業良性發展。

事例詳述

(一)背景

融資租賃行業目前已成為現代金融業、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之而來的交易法律風險也日益顯現,且呈現出糾紛類型多樣復雜等特點。為了更好地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高質量發展,推動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有序開展,金融審判庭結合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司法審判實踐,深入開展調研工作。

(二)做法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平等保護融資租賃企業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理念下,向市融資租賃行業協會、主要融資租賃企業發布《示范條款》,主要包括融資租賃企業經營過程中常見的司法電子送達、綜合融資成本明示、專利權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的融物要求、直租的索賠權轉讓、取回租賃物要求、加速到期、爭議解決等內容,從四個維度助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多元化解。一是深入了解行業現狀,優化企業營商環境。在示范條款起草前,多次組織召開調研座談會、研討會,全面了解融資租賃行業最新司法需求,征求市委金融辦、區金融局等監管機關意見,結合融資租賃企業的司法需求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突出的法律問題,深入研判相關法律風險,完善示范條款內容,力求示范條款的科學性和實效性,為企業防范化解經營風險提供參考。二是厘清糾紛爭議焦點,有效預防糾紛產生。根據調研情況,融資租賃合同法律性質判斷及違約責任承擔系最易產生糾紛的焦點,如案涉法律關系是否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融資租賃公司息費收取是否超過法律保護上限,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賃物、主張合同提前到期流程是否規范等。根據上述爭議焦點開展示范條款草擬工作,有效推動爭議的預防和化解。三是落實浦東新區法規,助力新型融資租賃發展。推動《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的落地生根,首次將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如何以合同條款形式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進行了示范,助力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業務的良性發展。四是優化多元解紛機制,提升多元化解效能。充分發揮調解在訴前化解融資租賃糾紛的優勢,完善訴調對接機制、加大調解力量供給,示范條款中增加了“先行調解示范條款”,通過嵌入該條款,進一步引導金融市場參與方優先選擇訴前調解方式化解糾紛,切實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

(三)成效

自《示范條款》發布后,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國耀融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等多家融資租賃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將《示范條款》納入合同內容,一方面,有力保障了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壯大,為優化融資租賃企業營商環境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服務保障。另一方面,為金融案件糾紛綜合治理工作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真正從糾紛發生前“治未病”。我院融資租賃案件同比下降8.08%,先行調解率達17.30%,切實增強解紛成效,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提高糾紛化解質效和當事人獲得感。

/事例4/

構建商業秘密司法保護機制

護航新質生產力發展

事例簡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浦東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決策部署,浦東法院不斷升級首創的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對標對表國際標準,通過抓牢司法審判、多方協同保護、積極推進新區立法、輸出優質司法產品的工作機制,著力破解商業秘密保護難題,打造商業秘密司法保護的“浦東模式”,切實提高商業秘密保護水平,以高質效司法服務保障科技創新,護航新質生產力發展。

事例詳述

(一)背景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要構建商業秘密保護制度。2023年修訂的《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體系,開展商業秘密保護示范創建。《浦東新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3-2027年)》強調推進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創新,完善商業秘密保護規則和指引。自2022年浦東入選首批全國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地區、首批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城市以來,浦東法院不斷加強商業秘密司法服務保障工作,構建商業秘密全方位保護格局,為浦東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撐。

(二)做法

一是立足商業秘密特性,創新升級“三合一”機制。緊緊圍繞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效能提升,不斷深化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在商業秘密案件中的運用。民事審判中,強化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的并用,防止泄密范圍進一步擴大;合理確定商業秘密權利人自力救濟的行為邊界,支持企業發警告函依法維權。刑事審判中,審結全國首例適用禁止令的商業秘密犯罪案件,豐富了商業秘密保護手段,該案獲評2022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牢牢把握人民法院政治屬性,在一起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案中嚴厲打擊境外企業和組織針對我國重點高新企業的商業間諜犯罪活動,該案入選上海市商業秘密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二是多元協同聯動,構筑商業秘密“大保護”格局。與區檢察院、區市場監管局、區公安分局簽訂《關于建立浦東新區商業秘密保護聯動協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建立“行、刑、民”緊密銜接的工作機制,開展商業秘密保護疑難問題會商,加強數據、信息、經驗共享,共同推進商業秘密保護浦東新區立法。參加區檢察院主辦的“浦東新區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座談會”,聽取了華為、米哈游、特斯拉等與會企業代表關于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司法需求。三是送法進企助企,提升企業自我保護能力。通過發布指南、專題授課等形式向轄區企業輸送優質司法服務,提升企業合規意識,引導企業建立健全商業秘密內部保護機制。負責全市首部商業秘密保護指南《浦東新區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指南》民事保護部分的撰稿。應邀赴特斯拉上海超級工廠、華為研究所等轄區企業,圍繞企業商業秘密保護主題開展授課和普法講座,數千人次參與,取得良好反饋。四是積極參與立法,為新區法規制定貢獻智慧。加強立法研究、為浦東新區立法提供智力支持,浦東法院與區人大聯合舉辦浦東新區商務領域立法研討會,學術界、司法界和實務界專家圍繞“加強商業秘密保護”新區法規立法項目展開深入研討,對標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新評估體系,針對商業秘密案件疑難點、域外可引入規則與制度等方面交流觀點、分享經驗,為商業秘密立法提供了建設性建議。

(三)成效

一是在司法審判中實現“三個效果”的統一。精心審理的特斯拉訴員工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高效審結的被告系處于科創板上市重要關口的某高新醫藥企業的商業詆毀糾紛案以及作出的全國首例涉游戲未公開角色設計的侵害商業秘密訴前行為保全裁定等,多次被《人民法院報》進行頭版報道,并被最高法院、上海高院微信平臺推送。二是在司法服務中提升中外當事人滿意度。全國首部涉外司法專題片《老外講故事·法治化營商環境》中,德國漢高集團大中華區總裁榮杰高度肯定浦東法院對優化營商環境作出的創新和努力。特斯拉等企業來信致謝,表示未來將繼續與上海互相成就。三是在主動作為推進了商業秘密法規立項。《浦東新區加強商業秘密保護若干規定》被列為《浦東新區管理措施五年規劃(2023-2027年)》正式項目。

/事例5/

升級“三庭五位”工作機制

實現勞動爭議“張江事、張江結”

事例簡介

2020年6月,全市首個基層勞動爭議“三庭合一”調裁審處理平臺在張江正式成立。2021年8月,“三庭合一”升級為“三庭五位”機制。2022年,“三庭五位”機制成功在陸家嘴和臨港新片區復制成立工作站。2023年5月,《浦東新區促進勞動人事爭議一站式多元解決機制建設若干規定》正式實施,探索解決“調、裁、審”銜接難題。2025年2月份,市一中院“勞動爭議張江巡回審判站”和浦東法院“浦法新楓”張江巡回審判站在張江揭牌成立,“三庭五位”機制升級到了5.0版本。

事例詳述

(一)背景

浦東法院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緊緊依靠當地黨委和政府,全面開展落實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工作。自2017年張江科創中心建設以來,隨著大批科創企業和人才的流入,區域內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幅較大。遇到難以調解的糾紛,企業方、勞動者需要去勞動仲裁院、法院解決,時間成本較大。為此,浦東法院和人社局、張江鎮政府共同探討思考能否成立融合“調解”“仲裁”“訴訟”一體的平臺,一方面將勞動糾紛化解端口前移,提高源頭治理能力,另一方面讓勞動糾紛妥妥地“就地”解決,讓企業穩定發展、勞動者定心工作。


(二)做法

一是首創“三庭合一”平臺,建立“法院+”多元解紛模式的新思考。2020年6月21日,浦東法院與浦東人社局、張江鎮政府通力協作,全市首個基層調裁審“三庭合一”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決平臺——“張江巡回法庭、科創仲裁庭、張江仲裁庭”在張江鎮黨群服務中心成功揭牌。四年多以來,張江勞動人事爭議解決平臺從“三庭合一”,到“三庭五位”調裁立審執一體化平臺,再到“張江勞動人事爭議解決工作站”,逐步實現了工作機制更加新穎、工作力量更加多元、工作職能更加完善的轉化,實現了從1.0版本至5.0版本的升級,勞動人事爭議一站式多元解決機制不斷深化。二是揭牌成立“浦法新楓”巡回審判站,以巡回審判“小切口”賦能基層社會治理“大格局”。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巡回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主動融入黨委領導下的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舉措。為此,浦東法院揭牌成立“浦法新楓”張江巡回審判站,緊扣張江板塊矛盾糾紛特點,將勞動爭議“三庭五位”機制的成功經驗復制、推廣到更廣泛類型糾紛的處理當中,為減少張江基層治理成本,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提供更高質量的司法保障。三是揭牌成立市一中院“勞動爭議張江巡回審判站”,打造“一審+二審”全流程閉環管理的勞動爭議解決新模式。浦東新區作為改革開放的最前沿,新興產業發達,經濟活躍度高,所涉及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也較多。如何高質量化解勞動人事爭議,已成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課題。今年2月份,市一中院“勞動爭議張江巡回審判站”在張江揭牌、簽約,“調裁立審執”“一審+二審”全流程閉環管理的勞動爭議解決新模式正式誕生,通過開展二審案件的巡回審判、以案釋法等方式,持續推動審判力量下沉,讓“法官多跑路,群眾少跑路”,充分發揮巡回審判對于服務保障民生、源頭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法治社會建設的作用,以實際行動厚植黨的執政根基。

(三)成效

2021年8月“三庭五位”平臺成立至今,已審結勞動爭議案件1萬余件,累計開展公眾普法日、模擬法庭等活動百余場,成功化解35起群體性勞動糾紛;通過與勞動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以及相關街鎮等單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快速處置117名員工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資矛盾;聯合浦東人社局、張江鎮政府發布勞動爭議審判白皮書四份,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助力營商環境優化,努力實現“審理一件、化解一批、教育一方、治理一域”的社會效果。


線索來源丨審判監督庭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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