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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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掛靠現象并不鮮見。
如果建設工程掛靠協議履行中出現糾紛的,適用專屬管轄嗎?
最高院在《河北力筑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與邵堅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因履行掛靠協議產生的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應當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最高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否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從力筑公司起訴情況看,力筑公司與邵堅之間不屬于內部承包或者非法轉包、分包關系,而應當屬于掛靠關系。
掛靠是指掛靠者通過借用被掛靠者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銀行賬戶等資質,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掛靠者一般自負盈虧,被掛靠者收取固定管理費或者掛靠費。與掛靠相比,內部承包一方主體通常為發包單位的人員,與發包單位有合法的人事、勞動合同關系。
在經營上,掛靠主要以掛靠者自己投入財產為主,而內部承包以使用發包企業財產為主,發包企業通常還提供工程所需的必要技術,進行必要的安全、質量管理。另,非法轉包、分包與掛靠雖然都是將項目工程整體或者部分轉交他人,但非法轉包、分包往往是承包方在承包案涉工程后,再將工程整體轉包或者一部分內容分包,而掛靠通常是實際施工人事先與承包人進行約定后再承包工程,一般而言,非法轉包、分包實際施工人可能有相應施工資質,但掛靠人基本都沒有施工資質。
本案中,根據力筑公司在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開庭時所述,邵堅收到河北四建招標通知后,找到力筑公司要求掛靠在其名下,由邵堅作為項目實際負責人組織施工。雙方當事人并未簽訂轉包、分包合同,邵堅也未提供其與力筑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不能證明雙方具有轉包、分包或者內部承包關系。
力筑公司在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開庭筆錄中,表明邵堅是掛靠在力筑公司,力筑公司收取管理費,邵堅施工項目由其自負盈虧、自享利潤,工程發生的一切事故及債務由其承擔。
在與本案相關的力筑公司與施工工人勞動爭議一案中,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6民終154號生效判決,也對邵堅掛靠力筑公司并以力筑公司名義承接涉案工程勞務的事實予以認定。
據此,力筑公司與邵堅之間更符合掛靠特征。
綜上,本案屬于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在掛靠過程中履行掛靠協議所發生的爭議,并非發包人與承包人、轉包人或分包人之間發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應當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周軍律師提醒,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應當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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