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李文茜
漫畫/高岳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4年度深圳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涉及大數據、生物醫藥、跨境電商、網絡直播等新業態知識產權糾紛。
這些案例深入剖析了互聯網平臺數據遷徙、技術中立邊界厘定等前沿疑難法律問題,率先探索新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同時,通過舉證責任轉移破解種業維權難題等創新舉措,彰顯了深圳法院以高質量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深圳打造知識產權保護標桿城市和具有全球重要影響力的產業科技創新中心的決心。
親本復用侵害權益
親子鑒定確定權屬
北京某科學院是“京糯6”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北京某育種公司為其獨占實施被許可人。“京科糯2000”是以“京糯6”和“白糯6”為親本生產的雜交玉米品種。北京某育種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廣西某種業公司、深圳某種子公司、某種籽店停止使用“京糯6”生產被訴侵權種子“深科糯8號”,并賠償損失。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中,根據在案真實性鑒定和親子關系鑒定的結果,認定被訴侵權種子“深科糯8號”系重復使用授權品種“京糯6”作為親本生產而來,判令廣西某種業公司、深圳某種子公司、某種籽店停止侵權,廣西某種業公司賠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深圳某種子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某種籽店賠償損失2萬元。廣西某種業公司、深圳某種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的鑒定報告能夠作為判斷被訴侵權種子“深科糯8號”在生產過程中重復使用授權品種“京糯6”繁殖材料的初步證據。同時,結合以“京糯6”作為母本生產的雜交種“京科糯2000”與被訴侵權雜交種“深科糯8號”為近似品種的鑒定意見,可認定“深科糯8號”系使用“京糯6”繁殖材料作為親本生產而來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廣西某種業公司和深圳某種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被訴侵權種子具有合法的親本來源,故對其不侵權主張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隨著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深入,作物親本的保護問題已成為品種權人關注的重點之一。本案通過合理考慮作物育種規律,綜合分析親本品種和雜交品種之間的親子關系鑒定結果以及雜交品種的真實性鑒定結果,合理分配證明責任,實現了對親本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為司法實踐中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借鑒。
連點產品雖屬中立
誘導作弊構成侵權
A平臺為直播和短視頻平臺,其開發者為快某公司。追某公司制造、銷售了一機一頭和一機多頭的屏幕連點器產品,該產品具有模擬人手連續點擊手機屏幕的功能,可用于電子書翻頁、屏幕測試、搶購、搶單、直播點贊等用途。追某公司在銷售該產品的許諾銷售網頁展示了使用該產品進行直播點贊的功能,并在部分銷售鏈接的標題或者頁面上使用“A平臺直播點紅心”“防檢測、防封號”等宣傳語。快某公司認為追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將其訴至法院。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快某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開支50萬元。追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深圳中院二審認為,由于屏幕連點器本身僅為實現連續點擊屏幕的工具,其可以用于電子書翻頁、屏幕測試等多種合法用途,屬于中立技術產品,不具有實質性侵權用途,制造、銷售屏幕連點器的行為本身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其次,追某公司宣稱涉案產品可用于直播間的連續點贊,該點贊行為可以反映用戶與直播間的互動情況和觀看熱情,反映直播間內用戶的參與度和活躍程度,進而反映直播質量,而涉案產品可用于高頻率、長時間的連續自動點贊,營造虛假的用戶互動,追某公司該行為誘導用戶進行直播間互動數據作弊,違反商業道德,具有不正當性,且對快某公司造成了損害,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在明確追某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限于在許諾銷售的標題或頁面誘導用戶進行A平臺直播互動數據作弊的情況下,深圳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屏幕自動連點”技術模擬人手對屏幕實現自動點擊,以解放人手操作為目的,屬于中立技術,不具有實質性侵權用途,實施該技術制造、銷售相關產品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斷一項技術是否屬于實質性非侵權用途,應綜合考量該技術的常見應用場景、可實現用途、技術原理、其他同類技術的應用情況、與類似合法應用的技術區別等,綜合考量該技術是否主要用于非侵權用途、是否實質用于解決中性問題等予以綜合判斷。
十年之限并非壟斷
技術機密獲得支持
2018年10月,某瑞公司與某大公司簽訂《合作框架協議》,約定:基于某大公司已有某原料藥小試工藝、分析方法,某瑞公司有能力參與解決某產品生產過程中光反應放大并產物的分離純化方法,雙方經協商以某項目作為合作標的,共同投入,共同開發。其中保密義務條款約定“雙方由于各種原因終止該項目合作,某瑞公司十年內不得開發該產品及披露該項目技術機密”。
2021年3月,某瑞公司認為,某大公司交接的某技術不可行,提出終止合同并欲另行組織研發,遂起訴請求確認上述保密條款中關于“某瑞公司十年內不得開發該產品”的約定無效。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雙方由于各種原因終止該項目合作,某瑞公司十年內不得開發該產品及披露該項目技術機密”條款有效。某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深圳中院二審認為,根據雙方合同性質和目的,保密條款旨在限制某瑞公司一方在合同終止后,不得使用、披露合作期間獲取的某大公司的技術秘密,故合同條款表述的“某瑞公司不得開發該產品”應合理解釋為不得使用合作期間獲取的某大公司的技術秘密開發某產品,而不宜按字面文義機械理解為某瑞公司一概不得研發該產品。在此解釋基礎上,二審確認爭議條款有效。二審法院同時指出,合同效力具有相對性,且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條規定的“非法壟斷技術”條款具有公法屬性,其適用對象當然包括合同主體在內。故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從合同性質和目的角度出發,結合體系解釋方法,對“一刀切”的保密條款予以合理解釋,既強調合作主體對技術提供方的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同時又肯定合同終止后合作方在不侵害對方技術秘密前提下有權另行組織研發。
收集使用買家信息
違反法律不予支持
微某公司、小某公司均為某電商平臺家電產品的經營者,具有競爭關系。鄭某某等4人是微某公司前員工,離職后均入職小某公司,并將微某公司收集的消費者信息披露給小某公司用于某電商平臺商品的好評返現及有償刷單用途。微某公司認為這損害了其競爭優勢,遂以小某公司、鄭某某等4人侵害其商業秘密為由訴至法院。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查明,微某公司主張保護的商業秘密為存儲于其ERP系統的某電商平臺消費者信息,其通過延保承諾邀請消費者注冊延保賬戶、參加好評返現活動,從中收集消費者姓名、郵箱及訂單信息匯總而成相關信息,在未獲好評和新品上市時其通過所收集的消費者信息定向推送好評返現或有償刷單郵件。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雙方就合法性是否為商業秘密價值性構成要件的潛在條件及涉案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存在爭議。微某公司收集、使用涉案信息的行為,干擾了他人對于平臺提供信息的判斷,也使得未使用該策略的經營者處于競爭劣勢,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系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微某公司為實施虛假宣傳行為而收集、使用涉案信息,其在收集、使用過程中所作投入以及因虛假宣傳行為所獲競爭優勢,不具有合法性,不應作為肯定涉案信息商業價值的依據,故涉案信息不具備合法的價值性要件,不屬于我國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法院據此駁回微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微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深圳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厘清了商業秘密價值性構成要件應以合法性作為潛在條件的審查標準。在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援引民法典原則性規定對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商業秘密價值性構成要件確定了合法性前提。
法規集市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八百五十條 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種子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儲存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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