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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星期狗”,就是從他人手中購買的小狗,買的時候非常精神、活潑可愛,往往7天左右就會出現問題,嘔吐、咳嗽、便血,甚至死亡。那么,買到“星期狗”后,如何維權,消費者又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11日,趙某以600元價格在某寵物店購買一只博美犬。某寵物店未提供動物檢疫證明和健康免疫證明。后博美犬出現流鼻涕、拉稀、咳嗽等癥狀,1月16日,趙某將博美犬帶至寵物醫院檢查。醫療病例顯示:相關檢查:熒火定量傳染病檢測、CPV細小病毒陽性感染、CCV冠狀病毒陽性感染;現病史: 犬細小病毒和冠狀病毒感染陽性,心肌炎型細小病毒。同日,博美犬死亡。后趙某和某寵物店就售后事宜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某寵物店返還購買寵物犬的費用600元,賠償寵物犬檢測、治療費180元。
法院審理
趙某及某寵物店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作出的買賣案涉博美犬的意思表示真實,訂立的買賣合同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訂立的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各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合理行使權利。博美犬系具有生命特征的活體物,健康的生理狀況是其應當具備的通常質量標準,趙某購買案涉博美犬的目的在于飼養,故博美犬的身體狀況是雙方達成交易的重要條件。依本案證據,案涉博美犬在購買后五日確診感染細小、冠狀病毒后死亡。該類病毒具有一定時間的潛伏期,且被告某寵物店作為專業的寵物出售機構,未能提供合法合規的動物檢疫合格等證據證明案涉博美犬在出售時的健康狀況,應認定某寵物店未能交付健康的博美犬,未充分履行交付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原告趙某為博美犬進行醫療檢測所支出的180元屬于合理費用,應由某寵物店負擔。
最終,法院判決某寵物店向趙某返還600元并賠償18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社會觀念的轉變,寵物的陪伴功能日益凸顯,涉寵交易導致的糾紛也逐漸增多。特別是隨著互聯網交易的發展,因買賣雙方之間的“空間隔離”,消費者無法確認交易時寵物的健康狀況,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交付健康且與承諾內容相符的寵物,并應向消費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確認在向消費者交付時的寵物健康狀態。而寵物易患的傳染病往往具有一定的潛伏期,因此經常出現購買時寵物看似健康,但實際上已經感染傳染病,寵物在交付后發病,由此發生爭議。此類情形下,應當結合經營者提供的動物檢疫證明和寵物發病的時間綜合進行判斷。以本案案涉博美犬所感染的細小病毒為例,潛伏期通常在1-2周,趙某在購買后五天內博美犬發病死亡,說明博美犬在出售時就已經感染病毒具有高度可能性,而本案被告寵物店并未提供合規的動物檢疫證明來證明案涉博美犬在售出時的健康狀況,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寵物店交付的博美犬存在質量瑕疵,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者如在購買到患病寵物后帶寵物就醫或者在寵物死亡后進行合理安葬,該行為是尊重生命的正當行為,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由此產生的醫療費和安葬費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可以預見費用范圍,屬于合理必要支出,依法應當由出售患病寵物的商家承擔。
在涉寵交易中,當商家明知寵物系患病寵物,卻隱瞞真實情況誘騙消費者購買時,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欺詐情形,應當按照“退一賠三”的規則賠償消費者損失。如商家提供虛假的或者已經失效的動物檢疫證明或就疫苗接種事宜進行虛假陳述,均可認定為商家存在欺詐故意。
消費者購買寵物時,應當選擇正規店鋪,并要求商家提供有效的動物檢疫證明,并通過合理手段保留交易記錄、售后溝通記錄。攜帶寵物就醫時,應同時保存好醫院診斷證明,就診費發票等,避免因購買不健康的寵物導致的經濟損失。同時,作為寵物交易的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敬畏生命,嚴格遵守國家衛生防疫法的規定,為出售的寵物接種國家強制免疫疫苗,就寵物是否接種疫苗,患病歷史,是否除蟲等信息進行充分披露,否則可能面臨懲罰性賠償的法律風險。
來源:滕州法院、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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