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何某煥、孫某秋約定于當晚20時一起去長江電魚。在非法捕撈過程中,何某煥負責駕船、控制發電機設備,孫某秋負責使用電舀子電魚、舀魚。兩人作案時被民警當場查獲,同時查獲作案用的電捕魚工具一套(發電機一臺、逆變器一臺、電線十條米、電舀子兩個)、木質漁船一艘,及非法捕撈漁獲物82.79千克。經查,長江岳陽市君山孫梁洲水域,每年3月1日0時起至6月30日24時實行春季禁漁。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何某煥、孫某秋非法電捕魚損害了長江岳陽市君山孫梁洲水域的漁業生態資源,漁業損失評估結果,受損資源量魚類損失量為82.79千克,漁業補償金額為4762元:其中,直接經濟損失497元,天然漁業恢復費用為2485元;魚類當年產卵間接損失2277元。
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何某煥、孫某秋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二人連帶承擔恢復原狀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民事責任。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湘0611刑初3號刑事判決:一、何某煥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二、孫某秋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三、對公安機關在何某煥、孫某秋漁船上查獲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四、責令何某煥、孫某秋在長江岳陽市君山孫梁洲水域按照鰱50%、鳙50%,規格10cm以上,平均50g/尾,價格1元/尾的標準放流幼魚4762尾,此判項內容由上述二名被告人交納4762元生態修復費用,并交付有關漁政部門購買幼魚,投放于長江岳陽市君山孫梁洲水域。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何某煥、孫某秋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二人使用電力工具非法捕撈的行為,嚴重影響電捕魚作業范圍內各類水生動物的種群繁衍,破壞了洞庭湖和長江流域的水生物資源和水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連帶承擔恢復原狀和水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民事責任,對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人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在長江岳陽市君山孫梁洲水域放流幼魚4762尾,承擔水生態環境、水生物資源修復費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辯護人提出的何某煥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積極賠償環境修復費用,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一審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其將生態修復費用交付漁政部門,由漁政部門購買幼魚、代為履行“增殖放流”,創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執行方式,有利于促進司法與行政執法機關的協調聯動,確保受損水生生物資源和水生態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裁判要旨
1.行為人在禁漁期、禁漁區開展生產性捕撈,系損害生態環境的直接侵權人,應當在其所涉的生態資源損失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包括承擔生態修復費用、專家鑒定費用等。2.行為人不具有修復生態專業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將生態修復費用交付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修復,確保受損生態環境及時有效修復。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一審: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2019)湘0611刑初第3號刑事判決(2019年2月22日)
編輯|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韓瑾
審核|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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