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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海南省醫療保障局5月26日下午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了解到,海南省人民醫院因為在過去三年多時間里,存在違反診療規范過度檢查、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串換診療項目,將不屬于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保基金結算等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被處造成醫保基金損失1倍的罰款,合計15063137.11元。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在官網公布的對海南省人民醫院的行政處理決定。
這一違法違規事實,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十八條。
記者查詢該條例發現,第十五條規定內容為: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三十八條規定,定點醫藥機構有(一)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二)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三)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五)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七)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
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今年5月2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海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作為處罰依據,處罰海南省人民醫院造成醫保基金損失1倍罰款,合計15063137.11元,并責令其整改。
海南省人民醫院工作人員5月26日晚告訴記者,他們也剛得知該消息,目前還未完成退款。
來 源 |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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