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城固縣扶貧干部方某先后從原公鎮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東窯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挪用公款共計25萬元,用于營利性活動。
方某犯挪用公款罪,2025年1月17日被城固縣人民法院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5)陜0722刑初8號城固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方某,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城固縣,住城固縣。
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任原公鎮政府脫貧攻堅辦公室主任;2019年3月至2022年9月,在原公鎮經濟發展辦公室下設產業辦工作;
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任城固縣原公鎮農業農村綜合服務中心副主任;2023年11月至今,系城固縣原公鎮農業農村綜合服務中心干部。
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4年9月25日被城固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城固縣人民檢察院以城固檢刑訴(2024)Z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城固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梁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1月至2023年11月,被告人方某在負責城固縣原公鎮鎮級扶貧互助資金監管工作中,利用審批借款的職務便利,
先后從原公鎮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東窯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挪用公款共計25萬元,用于營利性活動。
1、以高某1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6萬元用于個人種植產業。
2019年11月,方某因投資苗圃需要資金,找到時任柳夾寨村黨支部書記、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理事長高某1幫忙,希望借用其名義從該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2萬元。
高某1基于該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日常工作和資金由方某直接管理,且協會資金使用需要方某審核,便答應幫忙。
2019年11月26日,高某1按照協會借款要求填寫了借款審批表、借款合同等資料,經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審核后報給方某,方某明知是高某1為了幫助其借款而制作的虛假資料,仍簽字審核同意。
經時任原公鎮鎮長趙某1簽字審批后,2019年12月3日,時任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出納周某將該村扶貧互助資金2萬元轉入高某1的信合賬戶內,高某1于當日將2萬元取出后交給方某,方某將該筆錢用于個人生產種植。
2021年6月18日,方某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185萬元。
2021年6月15日,方某因種植苗木急需用錢,采用同樣的方法,以高某1的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2萬元用于高桿月季種植。
2022年11月22日,方某通過高某1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17萬元。
2022年11月24日,方某因種植羊肚菌急需用錢,采用同樣的方法以高某1的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2萬元用于生產種植。
2024年9月23日,方某共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2203萬元。
2、以樊某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6萬元用于個人種植產業。
2019年12月,方某找到柳夾寨村村委會主任樊某,希望借用其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2萬元,樊某基于該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日常工作和資金由方某直接管理,且協會資金使用需要方某審核,便答應幫忙。
2019年12月9日,樊某按照協會借款要求以本人名義填寫了借款審批表、借款合同等資料,經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審核后報給方某,方某明知是樊某為了幫助其借款而制作的虛假資料,仍簽字審核同意。
經時任原公鎮鎮長趙某2簽字審批后,2019年12月8日,周某將該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2萬元轉入樊某的信合賬戶內,同日,樊某將2萬元取出后交給方某,方某將該筆借款用于種植產業。
2021年6月12日,方某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178萬元。
2021年6月7日,方某因資金緊張,采用同樣的方法,以樊某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2萬元用于種植產業。
2022年11月24日,方某通過樊某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171萬元。
2022年11月6日,方某因資金緊張,采用同樣的方法,以樊某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2萬元用于種植產業。
2024年9月23日,方某共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2203萬元。
3、以周某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5萬元用于個人種植產業。
2019年12月,方某找到周某,希望借用其名義從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1萬元,周某答應幫忙。
2019年12月26日,周某按照協會借款要求以本人名義填寫借款審批表、借款合同等資料,經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審核后報給方某,方某明知是周某為了幫助其借款而制作的虛假資料,仍簽字審核同意。
經時任原公鎮鎮長趙某1簽字審批后,2020年1月2日,周某將村扶貧互助資金1萬元轉入自己的信合賬戶內。
同日,周某將1萬元取出后交給方某,方某將該筆借款用于個人種植產業。
2021年6月12日,方某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1.0868萬元。
2021年6月15日,方某因種植苗木急需用錢,采用同樣的方法,以周某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1萬元用于個人種植產業。
2022年11月16日,方某通過周某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1.085萬元。
2021年11月5日,方某因資金緊張,采用同樣的方法,以周某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1萬元,用于個人種植產業。
2022年11月16日,方某通過周某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1.06萬元。
2022年11月22日,方某因資金緊張,采用同樣的方法,以周某名義從柳夾寨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2萬元用于個人種植產業。
2024年9月23日,方某共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2203萬元。
4、以自己幫扶貧困戶楊某3等四人名義從東窯村協會借款8萬元用于個人種植產業。
2021年3月,方某因資金緊張,讓東窯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會計楊某2幫忙,借用方某幫扶貧困戶楊某3名義從東窯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
楊某2同意后,方某以楊某3養牛的名義填寫借款申請材料交給楊某2,楊某2將審核資料報給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審核后交方某,方某簽字審核同意。
經時任原公鎮鎮長趙某2簽字審批后,2021年3月30日,楊某2在郵政儲蓄銀行將2萬元轉入楊某3的信合賬戶內。
方某以給楊某3更換一卡通存折為由,提前要到了楊某3賬戶的取款密碼,到賬當日,方某將2萬元取現后用于個人種植高桿月季。
2024年9月26日,方某共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33397萬元。
2023年11月,方某因資金緊張,采用同樣的方式,分別以楊某5、楊某4的名義從東窯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各借款2萬元,共計4萬元全部用于種植羊肚菌。
2024年9月13日,方某共歸還以楊某4名義借款的本息2.07395萬元。
2024年9月26日,方某共歸還以楊某5名義借款的本息2.0771萬元。
2022年11月,方某找到其幫扶貧困戶尹某,希望借用其名義從東窯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借款2萬元,伊光翠將借款申請資料填寫后交給楊某2,
楊某2按照審批程序經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審核后報方某,方某明知是尹某為了幫助其借款而制作的虛假資料,仍簽字審核同意。
經時任原公鎮鎮長趙某2簽字審批后,2022年11月18日,楊某2在原公信用社將2萬元轉入尹某的信合賬戶內,
當日,尹某將這2萬元借款取現后拿到方某辦公室交給方某,方某將該筆借款用于種植羊肚菌。2024年9月26日,方某共歸還該筆借款的本息2.18897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方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5萬元,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方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方某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
被告人方某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經城固縣社區矯正管理局調查評估,被告人方某具備社區矯正監管條件。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5萬元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方某能如實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退還所挪用的全部公款,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鑒于被告人方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還全部挪用資金的從輕處罰情節,且系初犯,經被告人方某所在地社區矯正機構調查評估,方某具備適用社區矯正監管條件,依法可以對被告人方某適用緩刑。
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方某的量刑建議符合本案實際及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判決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
來源 | 判決文書網
編輯 | 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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