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本報從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獲悉,由于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按照規定對危險物品使用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近日,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安徽電力建設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罰款10萬元整。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華東監能罰字〔2025〕36號披露,經調查核實,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安徽電力建設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1.該單位作為安徽省宿州錢營孜電廠二期擴建項目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2.該單位作為淮南洛河電廠四期2×1000MW煤電項目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開展柴油油罐車為泵車加油作業中,未按照規定對危險物品使用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約談筆錄等資料為證。
本報注意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國家能源局華東監管局決定對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安徽電力建設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按照規定對危險物品使用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為,分別給予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合計罰款10萬元。
本報通過天眼查了解到,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安徽電力建設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52年,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成員,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40000150229679Q,法定代表人為陳建明,是一家以從事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為主的企業。(文|中國基建報 蔣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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