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2024 年 1 月 3 日下午 5 點,無錫市某小學的放學鈴聲剛響,六年級學生小徐背著書包走下樓梯時,突然腳底打滑整個人狠狠撞在臺階墻上。當他捂著嘴抬起頭時,鮮血順著指縫滴落,一顆門牙竟生生折斷!
老師立刻聯系家長并陪同就醫,診斷顯示小徐的 21 號牙(左門牙)完全折斷,需根管治療后待成年再做修復手術。孩子父母認為:“學校樓梯連監控都沒有,明顯管理失職!” 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 8 萬元。
法院判決:學校無責!三大鐵證顛覆認知
2024 年 4 月 16 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認定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關鍵證據鏈:
現場證據:法官通過 3D 立體成像技術還原現場發現,樓梯不僅有黃黑警示線、“小心臺階” 標志,地面還印著 “文明禮讓” 字樣。事發區域無任何設施缺陷,完全符合《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要求》。
安全教育臺賬:小徐所在班級《安全警示教育記錄》顯示,僅 2023-2024 學年就開展 12 次專項教育,反復強調 “樓梯禁打鬧”。學校還通過主題班會、課間廣播等多維度強化安全意識。
應急處置滿分:事故發生后,班主任 1 分鐘內聯系家長,10 分鐘內送醫就診,并全程陪同完成檢查。學校同步啟動調查程序,與家長共同簽署《情況說明》確認事件為意外。
裁判要旨:學校不是 “無限責任保險公司”
本案判決書中指出,判定學校責任需遵循 “三看原則”:
看風險可預見性:12 歲的小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上下樓梯的基本安全常識應有認知。事故系其自身不慎導致,非學校可提前預判的系統性風險。
看管理措施有效性:學校通過硬件防護(警示標志)、制度約束(安全教育)、應急響應(及時送醫)形成閉環管理,已履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 “合理注意義務”。
看舉證責任分配:原告未能提供學校存在過錯的證據,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需承擔不利后果。
這一判決被納入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 2024-14-2-371-001),成為江蘇省首例適用少年家事專庫陪審員審理的校園安全案件。權威專家評價稱,該案厘清了 “盡職不擔責” 的責任邊界,糾正了 “校園即擔責” 的認知誤區。
深層影響:破解校園安全治理困局
近年來,“學生受傷學校必賠” 的輿論壓力,導致多地出現 “課間圈養” 現象 —— 有的學校甚至要求學生課間 “除上廁所外不得出教室”。本案代理律師陶心怡指出,此類極端管理不僅違背教育規律,更可能因缺乏運動導致青少年體質下降。
制度破局:
法律支撐:民法典第 1200 條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受傷,學校僅在 “未盡職責” 時擔責。這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適用的 “過錯推定” 原則形成鮮明對比。
地方實踐:無錫市 2025 年出臺的《校園安全治理提升方案》,從治安防控、食品安全到校舍安全制定 11 項細則,要求學校 “每天一節體育課” 不得縮水。
多元解紛:新吳區法院聯合多部門成立 “法護成長” 示范站,通過調解、心理疏導等方式化解涉校糾紛,2025 年 3 月判決的 “掰手腕骨折案” 即依據 “自甘風險” 原則駁回賠償請求。
家長必讀:校園安全責任的 “三個邊界”
法律條款:
《民法典》第 1200 條概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受傷,學校未盡教育管理職責的需擔責。《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35 條概述:學校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并進行安全教育。《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 26 條概述:學校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案例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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