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同姓告錯人咱聽過,可你聽過因為名字發音相似,就被法院追著要300萬的嗎?河北廊坊的顏女士就攤上這糟心事!法院非說她欠了300萬,解釋不聽,傳票拒收,最后直接殺到她單位“驗明正身”!同事們眼神都變了,以為她真成老賴了!這事兒,法院一句“流程沒錯”就完事了?(來源:澎湃新聞、法治進行時)
家住廊坊的顏女士,最近真是憋屈到家了。她這飛來橫禍,還得從去年一通法院電話說起。
“喂,你是顏XX嗎?你涉及一個300萬的經濟糾紛案,被告了!” 廣陽區法院的電話,直接把顏女士砸懵了。她欠300萬?
顏女士腦子轉得快,趕緊解釋:“同志,你們搞錯了吧?被告是‘閆XX’!我是‘顏XX’,我們姓都不一樣!而且我不是廊坊本地戶口,身份證號前6位都對不上號!”顏女士自認為解釋的很清楚,完全不一樣的兩個人啊!這誤會該解開了吧。
可讓顏女士想不到的是, 接下來一年,法院的電話、短信、傳票,接踵而來,沒完沒了!傳票上寫的名字都不是“顏XX”,顏女士每次都拒收。
今年4月7號,更離譜的來了!她居然收到了執行局的短信,喊她去調解!案子都到執行階段了!顏女士嚇壞了,急忙聯系執行局的同志,向他們解釋不是他們要找的人,工作人員表示會核實清楚的。
顏女士剛松口氣,4月23號,執行人員居然直接到她單位了! 他們找到她的領導,拿著300萬的判決書要“核實身份”!領導幫著顏女士解釋清楚了,但同事們的眼神,讓顏女士覺得自己成了“老賴”。 流言蜚語滿天飛。
顏女士很生氣,她要求法院書面道歉+澄清事實,為自己挽回名聲。結果法院那邊的回應,表示自己沒有錯,信息是原告張某麗提供的,核實身份是必要流程,還說顏女士如果主動到法院來說明情況,就沒有后邊的事了。
那么,此事件中法院到底有沒有過錯呢?是不是真如法院的同志所說是履行程序呢?
筆者認為,法院在程序方面存在明顯的錯誤,法律適用也明顯不當。
1. 嚴重失職:未履行法定身份核實義務(立案與送達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明確規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法院在立案審查時,負有嚴格審查當事人身份信息的法定職責,這是確保司法程序正當性的基石。
法院僅依靠原告張某麗所提出的信息情況,沒有依法、核對比照姓名、身份證號碼等關鍵信息,戶籍也明顯不一致,未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
如果法院早一點發現疑點,可要求原告補正或依職權進行初步核查,確保被告身份明確無誤,這是程序立案的前提。
2. 程序違法:漠視當事人異議,錯誤推進執行(執行階段)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
本案中, 顏女士雖然沒有書面提出異議,但其口頭多次表示自己并非案件當事人,且在法律文書送達時也明確拒收,實際上是提出了執行異議。
法院在收到顏女士持續、明確的身份異議后,未依法要求其提交書面異議及相關身份證明,也未主動依職權啟動異議審查程序,而是一錯再錯,在未與顏女士溝通的情況下,將執行程序推進至上門核查階段。
3. 侵權行為:執行行為不當侵害名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法院的執行人員未在核實清楚身份前,且有多處疑點表明他們要找的人并非顏女士的情況下,仍貿然前往顏女士工作單位進行“身份核查”,特別是在單位領導在場的情況下出示涉及巨額債務的判決書。法院的行為雖有公開性,但其行為欠妥,沒有考慮到此事對顏女士的影響,這勢必會引起同事對顏女士經濟狀況、誠信品行的負面猜測,已構成對顏女士名譽權的侵害。
作為法院一旦發現自己在程序方面存在錯誤并給當事人造成損害時,應主動、正式地采取補救措施,可向其單位出具正式的書面文件,說明系法院工作失誤導致身份混淆,澄清顏女士與該案無關,并非被執行人;向顏女士本人發布書面致歉函,視情況在必要范圍內采取措施恢復顏女士名譽。
事情一經報道,網友觀點都是一邊倒,都心疼顏女士,認為顏女士太慘了!平白無故被當老賴,單位里還怎么混?法院的工作態度太離譜,必須道歉賠償!
顏女士的遭遇,絕不僅僅是一個“烏龍”那么簡單。它暴露的是司法程序中對當事人身份核實的馬虎,以及對公民程序異議權的漠視。
司法公信力,是靠每一個案件、每一個細節的嚴謹公正積累起來的。錯了就要認,挨打要立正! 誠懇道歉、積極補救、嚴肅追責,才能挽回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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