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人?法院審查處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 案外人異議、復議是否應當公開聽證?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對生效刑事判決、裁定中涉及財產內容的事項予以強制實現的司法活動,具體包括罰金、沒收財產、責令退賠、處置贓款贓物、沒收犯罪工具等財產性判項的執行。這類執行既關乎刑罰的嚴肅性,也涉及被害人權益的救濟及案外人財產權的保護,具有刑民交叉的復合屬性。在司法實踐中,案外人若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往往通過異議、復議程序尋求救濟,此類案件中是否應當以公開聽證方式審查爭議?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人?法院審查處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
案情簡介
一、被執行人朱某、?某、張某犯詐騙罪,被執行人鄭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執行人?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一案,?沙中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6)湘01刑初39號刑事判決。朱某對?沙中院(2016)湘01刑初39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2017年12月25日,湖南高院駁回朱某上訴,對其財物處理部分亦予以維持。
二、2018年2月6日,?沙中院對該生效刑事判決涉朱某等人刑事裁判財產部分立案執行。2018年8月20日,?沙中院作出(2018)湘01?初147號之三執行裁定:拍賣朱某名下?游大酒店產權,并發還詐騙犯罪的被害人。
三、案外人林某向該院提起書面執行異議稱,根據林某與朱某雙方簽署并經浙江省?游縣公證處公證生效的《授權委托書》約定,林某與朱某之間委托合同關系成立。林某是委托人,朱某是受委托人,以朱某的名義出借給?游大酒店的借款中有90%資金所有權及抵押權屬林某所有。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法院將?游大酒店裁定折價抵償給朱某的全部財產中有90%的財產份額屬林某所有。請求暫停執行案涉不動產等。
四、?沙中院未經聽證,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湘01執異154號裁定,裁定駁回林某的異議請求。
五、林某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請復議,該院亦未經聽證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湘執復91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林某的復議申請,維持?沙中院異議裁定。
六、林某不服上述異議、復議裁定,向最高人?法院申訴,最高人?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執監468號執行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銷?沙中院(2018)湘01執異154號執行裁定;撤銷湖南高院(2019)湘執復91號裁定。二、本案由?沙中院重新審查處理。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人?法院審查處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案外人異議、復議是否應當公開聽證?審理法院認為:
1.《最高人?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中的案外人異議,設計了不同于?事執行案件的處理程序,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對較為合理的選擇。
2. 由于沒有異議之訴救濟渠道,同時鑒于案外人異議涉及較為復雜的事實,關系當事人重大實體權利,為確保程序公正,為各方當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最高人?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要求人?法院審查處理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對于沒有聽證的案件,屬于重大程序違法,應發回重新審查。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在?事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一般先由執行機構審查并作出裁定。申請執行人或案外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債權人異議之訴或者案外人異議之訴。
2. 在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中,案外人異議的處理需特別關注程序設計與審查標準的特殊性。由于此類案件通常缺乏申請執行人,無法通過傳統的異議之訴程序解決爭議,現行法律框架下選擇以異議、復議程序作為主要救濟途徑具有現實合理性。在此過程中,法院需嚴格遵循公開聽證的法定要求,通過組織聽證會充分聽取案外人、被執行人及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確保各方程序權利得到平等保障。例如,對于涉案財產權屬爭議,法院需全面審查案外人提供的買賣合同、付款憑證、占有證明等材料,并結合刑事裁判文書對贓款贓物的認定范圍,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實體權利受損。
3. 案外人異議的審查需突破形式審查的局限,轉向實質審查標準。法院應對案外人主張的實體權利進行深度核查,包括權利來源的合法性、權利形成時間與刑事裁判的關聯性等。例如,在涉及不動產執行的案件中,法院需實地調查房屋實際占有情況、核查歷史交易記錄,并結合刑事裁判主文對涉案財物的認定結論,綜合判斷案外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或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對于刑事裁判未明確列明的執行標的,執行機構還應與刑事審判部門協同審查,必要時通過補正裁定或審判監督程序解決爭議,確保執行依據的準確性與可操作性。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
第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焦點是人?法院審查處理案外人異議、復議,是否應當公開聽證。
從程序?度看,《最高人?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人?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這一規定明顯不同于普通?事執行案件,雖與《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不一致,但根據特別規定優先適用的法理,本案是對刑事案件執行中的財產提出案外人異議,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在?事執行中,如果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適用《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現為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先由執行機構審查并作出裁定,申請執行人或案外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債權人異議之訴或者案外人異議之訴。因此,異議之訴必須有申請執行人作為原告或者被告參加訴訟。由于大多數刑事涉財執行案件無申請執行人,如果進入異議之訴,也缺乏相應的訴訟當事人。而對該問題適用《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現為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一律通過異議、復議程序審查處理,程序簡便、統一。鑒于此,《最高人?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中的案外人異議,設計了不同于?事執行案件的處理程序,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對較為合理的選擇。由于沒有異議之訴救濟渠道,同時鑒于案外人異議涉及較為復雜的事實,關系當事人重大實體權利,為確保程序公正,為各方當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最高人?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要求人?法院審查處理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對于沒有聽證的案件,屬于重大程序違法,應發回重新審查。同時,本案涉及林某是否可以依據委托協議主張排除執行問題,異議、復議案件僅僅根據公證文書及財產登記情況進行審查,沒有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其他證據,比如協議書、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3-17-5-203-049
朱某、?某、張某詐騙罪,鄭某、?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法院(2019)最高法執監468號】
裁判規則:案外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案例: 方某娟、林某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9)最高法執監38號】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申訴人方某娟、林某對涉訴房產所提出的執行異議應適用何種救濟程序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案涉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案涉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案外人方某娟、林某對執行法院忻州中院在執行被執行人陳建興罰金、追繳非法所得一案中,拍賣在案查封的涉訴房產提出的執行異議,忻州中院在異議審查過程中,曾去函請刑庭就異議所述的案涉房產是否屬于認定錯誤進行審查。刑庭回函認為該異議部分不屬于補正范圍。對于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申訴人方某娟、林某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權利。綜上,山西高院(2018)晉執復52號執行裁定,駁回方某娟、林某的復議申請,于法有據,應予維持。方某娟、林某的申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29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方某娟、林某的申訴請求。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點擊查看系列文章
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推薦書籍
我們推出的系列文章經過精雕細琢、修訂完善后,陸續集結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歡迎購買。有部分作者反映買到盜版書,還給我們微信發來盜版書的截屏。為此我們開辟作者直銷渠道“法客帝國書店”,確保100%正版!
主編簡介
聯系我們丨專業研討丨法律咨詢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26號瑞賽大廈16/17/18層
郵箱:yunting@yuntinglaw.com
電話:010-59449968
全國知名執行法律平臺,執行及重大疑難案件專線
專注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執行案件
電話/微信:18501328341(李舒律師)
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