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一男子
因違規動火作業引發火災
被當地公安機關依法給予
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
(網絡配圖)
事件詳情
今年3月份
隨州市曾都區某專用冷藏車生產車間內
員工黃某在施工時用角磨機打磨產生了火花
火花引燃周邊可燃物進而引發火災
曾都區消防救援大隊接警后迅速到場處置
所幸撲救及時
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經過火災調查,員工黃某在明知該車間負責人事先沒有進行明火作業 申報的情況 下,依然使用氧割及打磨作業導致發生火災,最終對該專用車生產公司造成了4余萬元的財產損失。
消防大隊隨后將案件已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依法對黃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阿消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四條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阿消提示
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證遵規
作業前要仔細檢查周邊環境
清除現場可燃物
作業時要做好現場監護
并配足滅火器材
防范火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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