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對四川協某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名當事人拒絕、阻礙反壟斷調查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
素材來源 | 市場監管總局
文字 | 布魯斯
5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公告,公布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四川協某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名當事人拒絕、阻礙反壟斷調查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這一案件源于2022年底疫情防控政策調整期間,國內某原料藥被不法企業控制導致防疫藥品供應緊張事件,調查過程中企業暴力抗法的情節尤為惡劣。
案件背景:原料藥壟斷引發防疫藥品短缺
2022年底疫情防控政策調整期間,國內某原料藥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據調查,有不法企業通過壟斷手段控制該原料藥供應,導致大量防疫急需藥品供應緊張,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為維護市場秩序,市場監管總局部署開展專項調查,并指定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此案。
2023年5月31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四川協某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協某制藥)涉嫌參與某原料藥壟斷問題開展反壟斷調查。四川協某制藥是一家位于四川省彭州市的原料藥生產企業,經營范圍包括生產原料藥、中藥材種植等,2022年度銷售額達3.49億元。
調查受阻:企業暴力抗法銷毀證據
2023年11月30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再次對四川協某制藥進行反壟斷調查時,遭遇企業暴力抗拒。調查組在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陪同下,前往該企業與四川迪某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迪某某藥業)位于成都市雙流區的合署辦公地點開展調查。
調查過程中,企業法定代表人張某先是口頭表示配合,隨后卻謊稱關鍵員工萬某、胡某某出差不在現場。后經調查發現,實際上,二人在執法人員要求配合調查的時間節點前后多次出現在辦公地。更為惡劣的是,在執法人員再三要求其不要離開的情況下,張某強行離開,相關人員為掩護其離開甚至導致執法人員手部被夾傷。
當天11時25分左右,事態進一步升級。企業員工萬某召集殷某某和四川迪某某藥業員工王某、賈某某等暴力沖進會議室,強行搶奪執法人員準備檢查的筆記本電腦。在執法人員制止時,上述人員強行摟抱、推搡執法人員,最終將電腦從六樓窗口扔到樓下銷毀,嚴重阻礙執法調查工作。
處罰決定:高額罰款并公告警示
2024年3月,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已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在反壟斷調查方面,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過全面調查,于2024年12月12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并于2025年1月13日舉行聽證會。
聽證會上,四川協某制藥辯稱始終配合執法,未實施拒絕、阻礙反壟斷調查行為,但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監控視頻等證據,認定其陳述申辯意見不成立。監管部門認為,該企業蔑視國家法律權威,暴力抗拒執法調查,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依據《反壟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四川協某制藥改正違法行為,并處2022年度銷售額0.8%的罰款,即2,790,713.49元。這一處罰接近法律規定的“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下罰款”的上限,體現了監管部門對暴力抗法行為的嚴厲懲處。
除四川協某制藥外,市場監管總局還公布了對四川協某制藥法定代表人張某等其余六名當事人的處罰決定(蘇市監反壟斷案〔2025〕2-7號),其中對張某罰款400,000元;對萬某罰款400,000元;對殷某某罰款200,000元;對王某罰款200,000元;對賈某某罰款200,000元;對付某罰款200,000元。同時,5名個人還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予以行政處罰。此次案件的處理,彰顯了監管部門堅決打擊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的堅定決心,也為原料藥行業規范發展敲響警鐘。
以下是江蘇省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蘇市監反壟斷案〔2025〕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獲取全部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請點擊文末“閱讀原文”):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市監反壟斷案〔2025〕1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名稱:四川協某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0006218XXXXXX
住所:四川省彭州市(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張某
經營范圍:生產原料藥;中藥材種植(許可證管理的中藥材除外);銷售本公司產品及相關農副產品;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普通貨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22年底疫情防控政策調整期間,國內某原料藥被不法企業控制,導致大量防疫急需藥品供應緊張,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部署和指定管轄要求,2023年5月31日,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涉嫌參與某原料藥壟斷問題開展反壟斷調查。2023年11月30日,本機關再次對當事人進行反壟斷調查。執法人員分兩組,其中一組前往當事人成都辦公地(地址略)調查。經查,該辦公地為當事人和四川迪某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迪某某)合署辦公地點,張某是上述2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統一管理2家公司。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及2家公司部分員工拒不配合,嚴重阻礙了案件調查工作。調查組現場報警,并在當地警方協助下提取了現場監控視頻等相關證據。2024年3月,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2023年11月30日9時50分左右,在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陪同下,本機關調查組一行3人進入當事人成都辦公地開展調查。期間,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張某等人出示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并要求張某在現場配合調查,張某口頭表示同意并安排員工抄錄執法人員證件信息。10時17分左右,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員工萬某、胡某某到場配合調查,張某謊稱萬某、胡某某于前一天前往江蘇無錫出差,不在現場。經查,在執法人員要求相關人員到場配合調查的時間節點前后,萬某、胡某某在當事人成都辦公地多次出現。期間,執法人員一直在現場進行調查。
10時30分左右,在已知調查組調查目的和要求且被調查組再三要求不要離開、留在現場配合調查的情況下,張某拒不配合、以有事為由強行離開,導致調查無法正常進行。相關人員為掩護其離開強行阻攔執法人員,導致執法人員手部被夾傷。
11時25分左右,當事人員工萬某召集殷某某和四川迪某某員工王某、賈某某等一起強行沖進調查組使用的會議室,暴力搶奪執法人員準備檢查的筆記本電腦。在執法人員制止時,上述人員強行摟抱、推搡執法人員,阻撓正常執法。萬某趁機將搶到的電腦扔向走廊遠端,四川迪某某員工付某迅即拾起,跑到走廊盡頭后交給殷某某,殷某某隨后將電腦從六樓窗口扔到樓下,致使電腦被轉移銷毀。當事人相關人員強行搶奪、轉移待檢查電腦,嚴重阻礙了執法調查工作。
17時32分左右,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員工萬某上午是否在現場,萬某回答不在,去拜訪客戶了。執法人員追問其去向,萬某謊稱剛從無錫回來。
經查,2022年度當事人銷售額為348,839,186.49元。
以上事實有(略)等證據為證。
四、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2024年12月12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2025年1月13日,根據當事人的聽證申請,本機關依法舉行了聽證會。
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提出以下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始終配合執法,未實施拒絕、阻礙反壟斷調查行為,應不予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情況,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一是當事人具有拒絕、阻礙反壟斷調查的主觀故意。2023年5月本機關執法人員已對當事人開展過反壟斷調查,并出具相關調查文書。2023年11月30日調查過程中,本機關執法人員再次出示執法證件并充分說明來意,當事人相關人員了解正在接受本機關反壟斷調查的事實,其拒絕阻礙反壟斷調查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二是當事人實施了拒絕、阻礙反壟斷調查的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張某口頭表示配合調查,但在詢問過程中故意隱瞞員工行蹤,提供虛假信息誤導調查人員。后在執法人員再三要求其不要離開、留在現場配合調查的情況下仍自行離開,導致調查無法正常進行。相關人員為掩護其離開強行阻攔執法人員,導致執法人員手部被夾傷。當事人員工萬某、殷某某,四川迪某某員工王某、賈某某、付某暴力搶奪、轉移執法人員待檢查電腦,客觀上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拒絕、阻礙調查行為。三是當事人行為具有嚴重的危害后果。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拒絕、阻礙反壟斷調查的行為,致使待檢查電腦被銷毀,正在進行的反壟斷調查陷入困難,極大影響了相關原料藥壟斷的后續調查。
五、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行為違反《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規定,構成提供虛假材料、信息,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違法行為。
對原料藥企業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是預防和制止原料藥領域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和患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當事人蔑視國家法律權威,對本機關依法開展的調查不予配合,暴力抗拒執法調查,嚴重阻礙執法工作的正常進行,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規定,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依據《反壟斷法》第六十二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或者銷售額難以計算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2022年度銷售額0.8%的罰款,即2,790,713.49元。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原件,通過所在地任何一家農業銀行網點現場繳納罰款或者通過其他繳費方式,如支票、電匯等繳款至中國農業銀行南京華茂大廈支行,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江東北路269號,戶名*,賬號*,執法機關代碼*。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Unsplash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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