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申歲,蜀中威遠有兇案驚世:李某財者,年廿九,手刃生母及聘妻,挾嫂氏古某芳亡命天涯。
三十二年之間,隱姓埋名于粵地,竟育子女,形同伉儷。
至甲辰年,威遠捕快以古氏為鑰,破鎖擒兇。兇徒落網,長嘆曰:“吾得解脫矣!”
今詳述其本末,以正刑獄,以儆人心。
壬申年六月廿三,威遠界牌鎮橋凼村忽傳慘呼,鄰人羅氏兄弟推門視之,但見血漫廚室:老嫗李某先僵臥于灶,身中一刀貫胸;少女周某芳伏尸門側,創痕十數處,腸肚皆出。
驗之,李嫗乃兇徒生母,年六十有一;周女年方十七,系其聘妻。
初,李某財與周氏議婚未久。是夕,周女嗔其舉止輕佻,奔至媒家泣訴:“彼屢行摟抱,穢亂人倫!”財聞之大恚,強拽歸宅。
甫入門,周女竟索錢帛以償清白,李母斥其貪妄,遂起口角。
時財方磨刀于院,本欲剖魚,聞聲怒熾,持刃堵門厲喝:“近前者死!”兄嫂惶怖,急尋里正調停,及返,則雙尸橫陳,財已遁入蒼茫。
村人皆云財素性訥,事母至孝,未嘗忤逆,其兄涕泣曰:“彼晨昏奉羹藥,何遽成梟獍?”然血證如山,威遠刑曹立發海捕文書,遍搜山林驛道,終無所獲。
財弒親后,竄入深山,饑食野果,渴飲澗泉。古氏聞其蹤跡,潛送衣食,密會兩月有余。待風聲稍緩,竟棄夫別子,隨財夜奔。
二人晝伏夜行,自蜀入渝,轉乘舟車抵粵西,終匿于江門赤水鎮,更名易姓,財稱“劉華兵”,古氏化“李小英”,偽作成都流民。
初至粵地,財以鉆井、采石為業,古氏則刈草拾荒,所得微資,僅堪糊口。
賃茅屋半椽,夏遭蚊蠓噬體,冬受朔風透骨,雖誕子女一雙,然終日戰兢:聞警笛則股栗,見生客即屏息。
財嘗病篤,不敢求醫,古氏泣采草藥,險喪其命。
古氏本為財之兄婦,今竟作逃亡鴛鴦,鄉鄰但見“劉氏夫婦”躬耕力作,相敬如賓,孰知內藏亂倫之穢?
財每醉,輒捶胸哭母;古氏夜半驚寤,常呼親子乳名。
三十二年,未敢祭掃先塋,未通尺素家書,形同活殉。
甲辰年,威遠刑曹重啟積案,捕快細勘卷宗,忽覺古氏失蹤蹊蹺:癸酉歲秋,其夫未報官尋妻,反有村謠曰“叔嫂同遁”,更獲秘聞,古氏與夫不睦,早與財有私。
復查癸巳年古氏忽返威遠,急補婚書欲離異,自言“粵地生子待落戶”,然語未盡即倉皇離去。
捕快循蹤索之,得古氏癸巳年所用手機號。察其行止:自蜀中而黔桂,終落廣東江門,旋銷號匿跡。
遣精干馳赴江門,遍訪赤水鄉野,有老吏指認:“有婦駕三輪販貨,川音濃重,夫名劉華兵。”密攝其影,與古氏舊照比,眉目宛然。
捕快喬裝商賈,近“劉華兵”攀談,趁其吸煙,潛取煙蒂歸驗,比照財兄DNA,確證同源。
甲辰年八月十一,破門擒兇,財初狡稱“抓錯”,聞“威遠”二字,頹然癱軟。
公堂之上,財泣述當日:“周女推搡吾母,致某手中刃誤刺母胸。某狂性大發,乃亂刀斫周。”
然仵作駁曰:“李母創口平直,顯系直刺;周女身中十數刀,胸腹俱碎,豈‘失手’可辯?”
鐐銬加身,財反露笑意:“三十二載,未嘗安枕。今見蜀月,死亦無憾。”問及古氏,垂首囁嚅:“累彼半生,罪孽益深。”
古氏亦拘訊,然律不及從亡,釋歸粵南,子女聞父為兇魔,慟絕幾斃。
周女之兄拊棺長號:“吾妹聘禮未收,慘死青春,兇徒竟得妻生子!”李母族弟捶案詈罵:“畜類弒親,天雷何不誅之?”
惟財兄默然,一夕白頭:妻離子散,弟陷死罪,母妻橫死,人間至悲莫過于斯。
深究此案,古氏實為樞機,初為財兄之婦,然夫妻反目久矣。村人云:“財未聘時,嘗窺嫂浴”,其兄憨厚,佯作不知。案發當夜,古氏暗通財于牛棚,非惟送衣食,更煽“同走天涯”。
癸巳年返蜀補婚書,非為離異,實欲為私生子女正名,然見刑曹查舊案,驚遁如兔,后囑子女:“但有官問,只道父歿。”
其女應試,因無戶牒,輟學打工;其子販魚,常被斥“黑戶賤民”——母孽子償,豈非天道?
有司以古氏“非兇非從”,縱其歸粵,然鄉議洶洶:或斥“淫婦當絞”,或憐“亂世飄萍”。
浙省刑名師爺嘆曰:“若依古律,私奔者杖九十;今法不咎,蓋因罪證闕如。”
此案初困于壬申技陋:無天眼,無DNA,兇徒混跡流民如鹽入海,而今捕快以半枚煙蒂、一瞬監控定乾坤。
三十二年間,刑曹五代接力,卷宗黃而志不墮。粵蜀協緝,更顯天網之密。
妮妮曰:“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輕于鴻毛”,財之茍活,禽獸不如;古氏背德,累及三代。觀其子女,生即罪裔,雖無辜而蒙塵。
有司當思:潛逃者生育,可否削其監護?免使清白童蒙,永墮父母孽淵。
兇徒雖認罪,然“誤殺生母”之辯,顯系脫罪。周女身中十數刀,豈容輕宥?今案懸未決,苦主皆盼顯戮。然有刑名大家諫言:“財老矣,古稀受誅,恐違少殺慎殺之旨。”法理人情,猶待法曹衡斷。
野老有言“家藏戾氣,必遭反噬”,財以磨刀石斷血緣,終以余生為牢籠;古氏叛人妻人母之責,換得子女終身恥。三十二年亡命,不過慢刑凌遲,今兇徒系獄,南粵孤雛北望泣血,蜀中荒冢野蔓纏碑——雙刃之殤,豈獨鋒鏑乎?
判曰:
“磨刀院內寒星黯,血濺柴扉夜未央。
三紀蓬飄終有報,始知天道不容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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