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投資者訴博采網絡(833205)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取得進展,杭州中院一審判決投資者勝訴。
2023年9月11日,浙江證監局對博采網絡下發《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因公司未及時披露年報、未按規定進行會計差錯更正,且存在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浙江證監局對博采網絡及相關董監高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具體違規行為包括,博采網絡未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2022年年報,直至6月26日才補發,同時對2021年財務數據進行了更正;公司對2021年財務數據進行了大幅調整,其中營業收入調減10.29億元、凈利潤調減3712.54萬元、凈資產調減8895.12萬元。此外,年審機構對公司2022年財報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指出因內控缺陷導致函證程序失效,相關數據的真實性存疑。
2024年4月,博采網絡再度對2021年至2022年的財務數據進行修正,導致凈利潤累計調減5280萬元,浙江證監局據此再次對公司出具警示函。
部分受損投資者針對上述事項向博采網絡提起訴訟索賠,杭州中院已一審判決支持投資者部分訴訟請求。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提示,在訴訟時效內,受損投資者仍可申請索賠。初步判斷,于2022年4月19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買入博采網絡股票,并在2023年6月27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有權依法向公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公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報名,參與索賠,具體時間段以法院最終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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