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涵蓋了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受撫養權、健康權等,體現江門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積極聯動各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延伸工作,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近年來,江門法院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審判“三合一”機制,在審判各環節落實“特殊、優先、雙向、全面”保護理念,深化民政、公安、教育、婦聯等部門協同聯動,綜合適用庭前社會調查、心理疏導、法庭教育、犯罪記錄封存等制度,共同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2024年,全市法院共計發出家庭教育令32份,開展家庭教育指導46次,判后回訪24次。
01
聯動婦聯化解藏匿孩子損害人格權行為
基本案情
王某與蔣某曾為戀愛關系,分手后王某發現自己懷孕并決定把小孩生下來。隨著孩子的成長,王某將自己育有孩子的情況告訴蔣某,并在孩子6個月大時將其交由蔣某帶回家探望,此后蔣某未按王某的要求把孩子送回,雙方就此產生矛盾,王某無奈之下報警處理。蔣某經公安機關聯系溝通后仍拒不送回,并拒絕提供孩子所在地址。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要求蔣某立即停止侵害其監護權并歸還孩子。
裁判情況
蓬江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王某有監護、撫養、教育及保護的權利和義務。蔣某拒絕將孩子交還給王某的行為,人為割裂王某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系,且孩子仍處哺乳期,嚴重妨礙王某直接行使撫養、教育及保護孩子的權利,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故依法裁定蔣某立即停止對王某監護權、撫養權的侵害,并將孩子交還王某。
典型意義
該案辦理過程中,蓬江區法院聯合蓬江區婦聯,經過耐心細致的釋法、調解,促使蔣某交還孩子。法院主動延伸審判職能,落實落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促使雙方就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達成調解,切實化解矛盾糾紛,最大化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02
強化離婚父母責任意識,落實重大疾病治療費
基本案情
宋某與李某原為夫妻關系,并于2013年5月生育一子小新,后小新被診斷為癲癇病。宋某和李某于2020年3月經訴訟離婚,小新由父親宋某撫養,母親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此后小新因癲癇病產生大額手術費用及日常治療費用,且無力承擔后續治療費用,小新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支付醫療費、護工費等合計139638.27元。李某則表示其與宋某離婚時,撫養費支付標準已經充分考慮小新患病情況,且已提前將撫養費支付完畢,無力負擔過高的醫療費用。
裁判情況
蓬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小新所患疾病為癲癇,屬于重大疾病,治療過程具有持續性和不確定性,小新因日常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已經超出宋某和李某離婚時可以預見的范圍,李某作為小新的母親,理應共同負擔小新因此產生的重大醫療費用,判決李某承擔小新自2020年4月至2024年11月期間產生的手術費及日常醫療費合計57796.58元。
典型意義
離婚父母仍為未成人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撫養義務人,不因離婚事實而改變。雖然李某支付的撫養費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其工資標準的30%,但考慮到未成年人子女患病需要長期治療的特殊情況,應將未成年子女的個人生命健康權利置于首位進行考量。因此判決未直接撫養的父母一方仍應承擔子女患病期間產生的手術費用及超過離婚時可以預見的日常治療費用,強化離婚父母的主體意識、責任意識,督促父母共同呵護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
03
“朋輩調解”同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基本案情
彭某發現同學劉某在快手平臺上發布故意奚落自己的評論,心生不忿,于是相約鄒某、李某、湯某一起跟蹤劉某,并攔截對方進行毆打。劉某及時求助家長,因受傷疼痛于同日傍晚被送往當地醫院住院治療數天。劉某左耳被擊打后聽力下降、耳鳴4天,當地醫院建議其轉院治療,最終劉某被診斷為急性應激反應,需服藥并定期進行心理治療。后劉某在父母的協助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彭某、鄒某、李某、湯某以及其家長賠償各項損失近5萬元。
裁判情況
新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彭某、鄒某、李某、湯某故意毆打侵害劉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鑒于彭某等4人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應由其監護人對劉某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各方達成賠償協議,由各方家長分別向劉某賠償4500元,各未成年當事人向劉某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本案是未成年人因網絡口角之爭引發肢體傷害的健康權糾紛案件。新會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堅持“教育、挽救、感化”方針,當庭開展家庭教育指導,要求各方家長切實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加強監督和教育。此外,新會區法院在案件中引入“朋輩調解”機制,發揮“朋輩調解員”年齡、背景相近優勢,換位思考引導涉案未成年人認識和改正錯誤行為,綜合運用法治教育和自護教育雙重力量,助力涉案未成年人解決糾紛、修復關系,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04
放任兒童獨自玩耍受傷,監護人依法分責
基本案情
鄭某在某水稻工廠外玩耍,被工廠丟棄的正在燃燒稻殼燒傷雙足。隨后鄭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手術削痂、植皮修復殘余創面。鄭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某水稻工廠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經了解,其監護人在鄭某戶外玩耍時并未陪同。
裁判情況
臺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水稻工廠在無人監管的情況下將稻谷堆放在工廠外燃燒,與鄭某被燒傷有因果關系,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鄭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在鄭某戶外玩耍時并未陪同,未盡到充分監護義務,亦應對鄭某承擔相應責任。綜合比較各方過錯情況,判決某水稻工廠承擔70%的賠償責任,鄭某監護人自擔30%的責任。
典型意義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開端,關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家庭幸福安寧,也關乎國家發展、社會問題。本案中,法院不僅給放任兒童獨自玩耍受傷的監護人依法分責,督促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還聯動市婦聯共同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采用制發家庭教育令的形式,依法督促和指導監護人履行監護和家庭教育職責。
05
法院與關工委合力促使母女團聚
基本案情
2012年梁某與鄧某協議離婚。2017年,雙方在未復婚的情況下生育一女小琪。隨后雙方感情徹底破裂,梁某再婚并定居香港,鄧某生活在國外且鮮少回國,小琪由在開平居住的梁某母親照顧。然而由于小琪的醫學出生證明中父親一欄空白,鄧某又因感情糾葛拒不配合辦理小琪移居香港的手續,導致小琪無法與梁某團聚。梁某在開平市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協助下,到法院申請立案,希望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裁判情況
開平市人民法院詳細審查當事人的請求,考慮到要解決該案中的撫養權糾紛,需先確認鄧某與小琪的親子關系,但程序復雜,耗時較長,建議梁某通過調解“一攬子”解決到位。開展調解后,開平法院借助市關工委力量幾經輾轉聯系上鄧某,在法官及關工委工作人員多番勸說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鄧某配合確認親子關系并同意由梁某撫養小琪,共同辦理小琪移居香港的申請手續,梁某也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開平法院在審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不斷完善“法院+”矛盾化解模式。本案中,開平法院積極聯合關工委、婦聯等部門,共同開展調解,構建起未成年人保護及家事糾紛化解協作模式,以更人性化的關懷、更高效的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在合力化解糾紛的同時,共同解決家事糾紛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創傷、教育困難、監護缺失等各種困境,最大限度保障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06
學生打鬧受傷,學校是否擔責?
基本案情
小靜與小文為某小學二年級同班同學,兩人課間休息時在課室內打鬧,期間雙方發生推搡,推搡過程中小靜跌倒在地,牙齒碰撞到講臺臺階致門牙受傷。學校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到場并協助家長將小靜送往醫院治療,小靜牙齒傷情診斷為創傷性壓折斷。小靜認為是小文將其推倒致牙齒受傷,遂訴至法院,要求小文及其家長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4800元,并明確受損牙齒修復費用及后續治療費日后另行主張。
裁判情況
為維護未成年學生的同學情誼,鶴山市人民法院組織雙方調解。調解過程中,小文家長提出學校也應承擔責任,法官與雙方家長從事發現場監控視頻、調查材料等資料中復盤事件過程,了解到學校做到常態化安全教育、事發后及時通知家長并協助就醫、積極配合調查等行為,已盡到必要的教育、管理職責。最終,小文家長意識到自家孩子雖然不是故意為之,但確實給小靜帶來了身體傷害,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小文家長當場支付賠償款7000元。
典型意義
生活中,個別家長認為只要學生在校受傷,學校就理應擔責,但根據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等教育機構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明確校園安全事故的責任劃分,提醒家長在關注孩子學業的同時,要重視加強孩子的安全意識教育,積極引導孩子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避免因不當行為侵犯其他同學合法權益,同時學會自我保護。
07
家長怠于履行監護職責被撤銷監護資格
基本案情
被監護人小明出生于2009年4月,其父母劉某甲與鐘某協議離婚時,約定小明由父親劉某甲撫養。2022年12月,小明的父親、祖母相繼離世,祖父也早已離世。在小明父親離世后,母親鐘某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未盡到撫養義務,小明一直由姑母劉某乙照顧、撫養。小明屬于低保戶,經濟困難,其所在村委會出具證明同意由劉某乙擔任其監護人。劉某乙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鐘某監護人資格并指定其為小明的監護人。
裁判情況
鶴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劉某甲離世后,鐘某作為小明的母親,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未盡撫養義務,致使小明處于危困狀態,幸有劉某乙一直照顧撫養并履行對小明的監護職責至今。鑒于鐘某當庭表示其無撫養意愿并同意劉某乙作為小明的監護人,且村委會同意劉某乙擔任監護人,另經征詢小明本人的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判決撤銷鐘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劉某乙為小明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監護人資格撤銷制度的典型案例。本案從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化原則出發,依法判決撤銷被監護人母親的監護人資格,并通過司法判決的形式,明確在沒有其他在先順位監護人的情形下,可以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指定有關單位同意的、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為民法典監護制度的完善和實踐提供司法樣本,體現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溫度和力度。
08
多方聯動將探望權執行到位
基本案情
何某與馮某的婚姻關系被撤銷后,婚生子小丁由父親馮某撫養,但馮某一直以何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可能會危害小丁身心健康為由,拒絕何某探望。后何某訴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權,并經判決確認。判決生效后,馮某仍拒絕配合何某行使探望權,何某遂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情況
恩平市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為保證孩子在安全的情況下讓何某行使探望權,對何某的身體、精神狀況進行評估。在確認何某具備安全探望條件后,法院立即聯系當地婦聯和孩子居住地居委會,協商確定探望地點為居委會,最終成功保障何某行使探望權,讓親子團聚得以實現。
典型意義
探望權的落實,對于未成年人的成長有著深遠且不可替代的意義。即便父母婚姻關系終止,與雙方保持穩定的聯系,有助于其建立安全感和歸屬感,促進身心健康發展。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法院充分聯動社會力量共同化解矛盾,通過法院與婦聯工作人員協同努力,打消馮某顧慮,有效維護何某正當行使探望權,幫助未成年人獲得必要的親情關懷。
來源:民三庭
排版:李衡昌
編輯:古慧琳
審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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