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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一男子坐共享單車車籃,同伴單手騎車,途中摔倒,坐車籃的男子不治身亡。這起因共享單車車籃違規載人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法院判決騎行同伴王某對李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共享單車平臺無責。這一結果在社交媒體上掀起激烈討論,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在我的自媒體后臺收到很多私信,圍繞“責任劃分是否合理”“平臺是否應擔責”等提問,這里我找出幾個有代表性的問題做一下解答。
針對 "雙方共同冒險為何僅騎車人擔責" 的疑問,李律師認為,本案中陳偉存在多重違法過錯: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蘇省地方規定,自行車僅限搭載 12 周歲以下兒童,而成年人乘坐車籃屬于明確禁止的危險行為;且根據車輛設計參數,共享單車車籃承重限制通常不超過 5 公斤,搭載成年人體重嚴重超出安全負荷;事發時陳偉還存在單手騎車持物、酒后騎行等危險駕駛情形,直接導致車輛失控。依據《民法典》第 1165 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自身過錯侵害他人權益需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交警部門認定其全責具有充分法律依據。
部分網友質疑企業產品設計存在安全隱患,李肖峰律師表示,共享單車運營方已履行法定警示義務。交通運輸部等 10 部門 2017 年發布的指導意見明確禁止共享單車違規載人,所有車輛均在顯著位置標注 "僅限單人騎行" 警示標識,租賃協議亦明確約定用戶不得改裝車輛或超范圍使用。除非能證明車輛存在設計缺陷或質量問題(如車籃焊接工藝不合格),否則運營方無需承擔事故責任。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責任劃分通常聚焦于實際駕駛人的違規行為。
針對案件代表性問題,司法實例:2023 年杭州共享單車載人側翻致兒童重傷案、2024 年珠海家長改裝共享單車致子女受傷案,法院均判定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此類案件的裁判邏輯一致:車輛實際控制人對載人風險具有更高預判義務,即使乘客主動要求乘坐,駕駛人仍有法定拒絕義務,不得因 "受害人同意" 免除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事故認定中,均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71 條關于非機動車載人的限制性規定作為重要依據。
并且陳偉(化名)的行為很大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判斷是否構成該罪,要從犯罪構成四要件去分析,因并非代理律師公開信息有限,這里不展開討論。
李肖峰律師認為,需從三方面加強風險防控:法律層面,應嚴格遵守非機動車載人規定,違規載人可面臨 50 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將追究刑事責任;安全層面,拒絕車籃載人、后座站立等危險行為,騎行前檢查車輛制動、承重部件,杜絕酒后或分心駕駛;責任意識層面,駕駛人需明確自身作為 "第一責任人" 的法律義務,乘客亦應主動拒絕危險搭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時提醒,共享單車配備的車籃僅用于臨時放置輕便物品,切勿僥幸嘗試超載使用。
近年來全國多地已發生多起因共享單車違規載人引發的交通事故,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始終保持 "嚴格歸責" 原則。本案警示公眾,交通安全法規的制定基于大量事故數據和科學論證,任何對規則的漠視都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后果。目前,啟東市公安交警部門已聯合共享單車企業開展專項安全宣傳,重點普及非機動車載人規范及應急避險知識。我是李肖峰律師,歡迎關注賬號,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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