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遇采光糾紛,該如何依法妥善解決?物業不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法院會如何判決?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二個專題:“堅持司法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典型案例:依法妥善處理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糾紛,維護互讓互諒的相鄰關系——徐某等六人訴范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無錫市某花園小區某號樓某單元徐某等全體業主一致簽字同意本單元增設電梯,并于小區主要出入口及單元樓道張貼意見征集單、公示、承諾及圖紙等相關材料,公示期間未收到異議。隨后,該增設電梯項目取得了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并正式開工。居住于某號樓北樓的業主范某認為,該電梯安裝位置影響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權益,遂多次在加裝電梯施工現場阻礙施工,導致項目停工。徐某等業主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范某排除妨礙,停止對加裝電梯工程的妨害行為。經法官現場查看,該小區已加裝電梯均采用全玻璃方式。
(二)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某號樓加裝電梯經過本幢房屋相關業主表決同意,徐某等業主系依據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開工備案通知單進行施工,范某實施阻礙加裝電梯的行為,侵犯了徐某等合法權益。依照民法典關于相鄰關系的規定,相鄰關系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案涉住宅增設電梯,將對大多數業主特別是老人、小孩生活帶來極大便利。加裝工程已經充分考慮對相鄰樓棟房屋采光、通風的影響,并盡可能降至最低,范某等相鄰樓棟的業主應當本著友睦鄰里、互讓互諒的原則對待增設電梯工程。本案在判決范某停止對無錫市某花園小區某號樓加裝電梯工程實施阻撓行為的同時,也指出,如加裝電梯后在采光、通風等方面確對部分業主造成較大影響的,亦可就補償問題另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三)典型意義
民以居為安。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對于提升居住品質,特別是便利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義。本案是一起因老舊小區加裝電梯而引發的相鄰關系糾紛,案涉樓棟加裝電梯事宜已經獲得該棟樓法定比例以上業主同意,程序合法。考慮到某號樓增設電梯可以顯著改善該幢樓業主的居住條件及生活便利程度,且電梯井道采用的是玻璃幕墻,在保證本樓棟業主出行便利的情況下,已盡可能將相鄰及低樓層業主通風采光的影響降到最低,故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認定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鄰及低樓層業主應當對本樓棟業主合理合法使用不動產提供一定的便利。本案的裁判充分考慮了不同業主的訴求,既保障了增設電梯工程的順利進行,也為相鄰業主合理合法行使權利指明了路徑,對于保障群眾安居,促進鄰里關系和諧具有積極引領作用。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典型案例:依法判令物業公司承擔協助安裝充電樁責任,保障業主合法權益,貫徹落實綠色原則——聶某訴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聶某系東莞市某小區業主,享有涉案小區一期1號地下車庫某車位使用權,某物業公司為案涉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2020年9月,聶某因需在前述車位上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要求某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證明。某物業公司稱,出具同意安裝證明涉及業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須經全體業主表決,因此不同意出具,雙方遂產生糾紛。聶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其在車位上安裝電動車充電樁的證明。
(二)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物業公司應當積極響應國家節能減排舉措,在業主申請充電設施建設時,履行配合安裝、提供便利義務。業主基于專有部分享有的權利,難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現實需要,這種需求是業主專有權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此對共有部分的利用,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或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應認定為合理使用。物業服務公司出具同意安裝證明,僅是安裝充電樁的一個環節。案涉車位是否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是否會對用電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產生影響,還有賴于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進行后續判斷。因此,某物業公司以涉及業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裝證明,理由不成立。故判決某物業公司為聶某出具同意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三)典型意義
把人民群眾的小事當作自己的大事,通過司法審判努力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實際問題,讓人民群眾居住更舒適、生活更美好,是司法為民宗旨的內在要求。我國已進入新能源汽車快速普及階段,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一方面有利于節能減排,另一方面可以提升業主的居住體驗和幸福指數,是關系民生的關鍵小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物業公司應為業主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提供便利,不僅貫徹了民法典第九條規定的綠色原則,彰顯了人民法院支持環保出行的司法理念,而且對破解充電樁及配套設施安裝難題、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發揮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是人民法院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切實保障民生的生動實踐。
(四)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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