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網站發布《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5章37條,明確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配售方式及流程、封閉管理、使用監管等內容?!渡钲谑斜U闲宰》恳巹澖ㄔO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共8章46條,涵蓋規劃計劃、建設籌集、建設項目管理等內容,主要對三類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有關內容進行完善。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住房保障體系中的一種住房類型,是指按照有關政策規劃建設,限定戶型面積、銷售價格、使用和處分權利等,實施封閉管理,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工薪群體配售的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現房配售。據了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小戶型的一居室和兩居室為主。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配售價格按照覆蓋項目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適度合理利潤以及相關稅費等原則,適當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住房供需關系、工薪群體支付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項目的配售價格在項目配售通告中載明。
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要滿足深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3年內未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申請人在深繳納社保滿5年(具備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人才引進遷戶核準條件的,在深繳納社保滿3年)等條件。住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具體情況,調整部分申請條件,具體項目的申請條件在項目配售通告中載明。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變更為商品住房。購房人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簽訂買賣合同滿3年后可以向住房主管部門申請在信息平臺進行封閉流轉,面向符合條件的對象轉讓,市住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制定參考價格上限等方式規范轉讓行為。發生回購的,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1-年折舊系數×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年折舊系數取1%。
上述政策文件于2025年5月28日起按照文件制定程序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間,有關單位和個人可通過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網站、電子郵件等渠道提出意見。(來源:深圳特區報)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司法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的決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司法局組織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5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將修訂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在2025年6月28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門戶網站(https://zjj.sz.gov.cn)“互動交流—立法意見征集平臺”或者深圳市司法局門戶網站(http://sf.sz.gov.cn)“互動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題”欄目在線提交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gjc@zjj.sz.gov.cn或者chenxh@sf.sz.gov.cn。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振華路8號設計大廈921室(郵編:518031),或者深圳市福田區景田路72號天平大廈1620室(郵編:518034),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章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2.關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深圳市司法局
2025年5月28日
附件1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的決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籌集、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條 市住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相關政策,擬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規劃、計劃、標準;指導、監督各區開展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工作;組織實施市本級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監督管理等工作;按照規定組織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可以委托相關事業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市財政投資的保障性住房資金,配合市主管部門制定財政資金補助相關政策。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做好國土空間規劃、住房發展規劃的相互銜接,保障用地供應,制定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在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落實保障性住房用地規模。
市發展改革、教育、交通運輸、國資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按照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本區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組織實施本區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監督管理等工作;按照規定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聯合審查、認定等工作;負責轄區內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公共設施、交通設施和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等工作。
區住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本區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監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相關事業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區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前海管理局依照事權,開展前海合作區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監督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相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住房信息平臺。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活動應當納入住房信息平臺管理。
第二章 規劃計劃
第七條 市主管部門每五年組織編制全市住房發展規劃,與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編制。根據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市主管部門每年編制全市住房發展年度計劃。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明確保障性住房規劃目標和年度任務,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同步編制本區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八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合理安排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保障居住和公共設施用地供應,并通過國土空間規劃傳導機制將規劃居住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逐級傳導至分區規劃和法定圖則(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前海等地區綜合規劃)。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保障性住房用地規劃選址時,應當統籌做好教育、醫療、交通等設施用地的規劃布局。保障性住房應當盡量規劃布局在城市建設重點片區和產業園區及周邊等區域。
第九條 區人民政府之間可以通過提供建設資金和建設用地等方式合作建設保障性住房,所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合作方協商按照比例劃分。
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供需情況,統籌調配區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籌集的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三章 建設籌集
第十條 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包括以下來源:
(一)新供應居住用地,包括國有儲備用地、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招拍掛商品住房用地等。位于原特區外公共交通便利、配套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的新供應商品住房用地,可以適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宜為相對獨立地塊。
(二)新供應非居住用地,包括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工業、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用地等。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以協議出讓或者劃撥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權的自有用地,其中,屬閑置土地的,須已依法處置完畢。
(四)符合條件的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空地,以及歷史遺留未完善出讓手續用地。
(五)城中村、舊住宅區、舊工業區、舊商業區等存量房屋拆除建設的用地。
(六)國家、廣東省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十一條 新供應保障性住房用地采取以下方式供應:
(一)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獨立占地,產權歸政府的用地,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投資主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協議方式出讓。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商品住房用地,應當采用招拍掛方式出讓。
(二)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歸政府的用地,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投資主體建設的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協議方式出讓。配套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商品住房用地,以及建設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應當采用招拍掛方式出讓。新供應用地建設的產業園區配套宿舍原則上用作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應當以劃撥方式供應,原則上獨立占地。軌道交通用地(含車輛段、停車場、軌道交通站點等)可以通過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依法取得使用權的自有用地,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的條件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供應:
(一)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不變更土地權屬,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完善用地手續。可以將一定比例的房源配租給原土地權屬單位符合條件的員工,具體比例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按照項目投資和建設方式確定。
(二)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后,劃撥給原土地權屬單位,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構)筑物不再給予補償,不收取劃撥價款。
利用前款規定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依法取得使用權的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屬于已出讓未建用地的,應當不屬于閑置土地或者雖屬于閑置土地但已依法處置完畢。屬于已建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單一,可以利用剩余空地或者拆除建(構)筑物建設;拆除建(構)筑物建設的,拆除的建(構)筑物建成時間原則上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條 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空地,以及歷史遺留未完善出讓手續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應當符合規劃并自行理清相關經濟利益關系。用于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完善用地手續。
第十四條 城中村、舊住宅區、舊工業區、舊商業區等存量房屋拆除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供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在公共配套條件支撐的情況下,工業區塊線一級線外,規劃為工業的舊工業區,可以通過城市更新建設保障性住房;工業區塊線一級線內,規劃為工業且位于已建、在建或者近期規劃建設的軌道站點五百米范圍內的舊工業區,可以通過城市更新建設保障性住房,但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該區塊總面積的百分之十。
城市更新項目更新方向為居住的,應當按照相關政策建設或者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城市更新項目更新方向以居住為主的,除無償移交政府的用地外,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開發建設用地可以規劃為居住用地,并按照相關政策建設或者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城市更新項目更新方向以商業為主的,可以按照規定將更新方向調整為居住,并按照相關政策建設或者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
國家、廣東省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供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劃撥意向單位,由市主管部門結合區人民政府意見、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負責擬定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用地供應方案或者處置方案,按照規定審查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利用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依法取得使用權的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在用地供應方案或者處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前,應當完成以下事項:
(一)土地權屬單位自行組織建設的,應當擬定房源分配方案;與其他主體合作建設的,應當與合作主體簽訂合作協議。房源分配方案或者合作協議應當明確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設施產權分配等內容。
(二)土地權屬單位應當將房源分配方案或者合作協議提交市、區主管部門審核。市、區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審核后提請市、區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建設保障性住房需對用地規劃進行調整的,在納入全市住房發展年度計劃后,可以由權利人或者土地權屬單位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提出用地規劃調整申請,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機構編制的用地規劃調整方案及相關材料。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和公示,在市人民政府批準用地供應方案或者處置方案后完成審批。
城中村、舊住宅區、舊工業區、舊商業區等存量房屋拆除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涉及的用地規劃調整和用地審批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保障性住房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用地為劃撥決定書,下同)或者補充協議內容應當包括住房類型及產權、規劃設計條件、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及移交、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使用權年期按七十年確定,年期自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協議之日起計算。在保持權屬不變的前提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存量用地,土地使用權起始日期維持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不變。
第二十條 保障性住房的地價收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土地出讓價款可以不計利息分期繳交。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以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
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用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以按照規定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
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購買、租賃或者改造既有住宅、公寓、宿舍等方式籌集。
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改建既有非居住房屋,購買、租賃或者改造既有居住房屋等方式籌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通過收購新建商品住房等方式籌集。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認定,由區人民政府出具項目認定書。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組織認定并出具項目認定書。項目認定書應當載明項目信息、有效期、租金要求等內容。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通過本辦法規定的方式新建且用地批準文件明確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原則上不得退出,但經原用地批準機關同意的除外。
通過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項目認定書自規定的有效期屆滿時自動失效,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同時退出。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退出后,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持政策。
第四章 建設項目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備案制度。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轄區內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信息報市主管部門備案。備案項目信息應當包括項目名稱,擬建設住房類型和套數等內容。調整已備案信息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備案的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規劃可行且不存在查封及其他權利限制情形,涉及規劃調整、配套完善等問題的,需具備解決相關問題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區級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住房類型由區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主管部門審核確定,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除外。未經市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變更保障性住房類型;確需變更保障性住房類型的,區主管部門應當提出變更申請和替換項目報市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新供應商品住房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項目在土地出讓方案報批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就擬出讓地塊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類型、建筑面積、住房套數等事項征求市主管部門意見。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住房類型確定后,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協議中載明。
第二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戶型設計應當堅持集約、實用原則,堅持以?;緸橹?,以小戶型為主,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構建“一張床、一間房、一套房”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保障性住房戶型及其他建設標準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區級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戶型要求由區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第二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實行監管協議書制度。監管協議書應當包含保障性住房類型、建筑面積、交付要求、收購或者接收主體、產權限制、監管要求等內容。監管協議書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門制定。
市、區主管部門按照保障性住房項目管理權限,與建設單位簽訂監管協議書;確需變更監管協議書的,市、區主管部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監管協議書補充協議。區級保障性住房項目監管協議書或者補充協議報市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建設保障性住房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總建筑面積或者總套數低于監管協議書相關要求。
(二)戶內或者公共區域裝修未達到監管協議書相關要求。
(三)未按照監管協議書規定時限移交保障性住房。
(四)未按照監管協議書規定辦理保障性住房不動產權轉移登記。
第二十九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所在片區應當按照《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配置文化娛樂、體育、社康中心、養老、托幼等設施。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配套設施建設,按照相關標準執行。
區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落實前款有關配套設施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全流程監督管理制度。市、區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管。
建設單位對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質量負首要責任,應當加強對勘察、設計、施工過程的質量管理,保證合理工期和造價。
勘察單位應當對勘察質量負責,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確保勘察成果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設計單位應當對設計質量負責,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按照規定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通過質量文件審查、進場檢驗、抽樣復試等方式加強質量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應當取得主管部門對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方案設計的審查意見。
在建設過程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涉及保障性住房相關事項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征求主管部門意見。
鼓勵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正向設計、深度預制化的裝配式設計施工等數字化綠色化技術應用。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上傳至深圳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系統;施工圖設計文件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施工前將變更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上傳至管理系統。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監督抽查,對于監督抽查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施工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強化工程材料、構配件質量管理,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強化質量常見問題防治。
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施工質量進行定期巡查、檢查。
第三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裝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等要求建設樣板房,并取得主管部門出具的樣板房確認文件。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裝修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對保障性住房全部房屋采取分戶驗收,逐戶出具驗收意見。主管部門對分戶驗收意見進行抽樣核查。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符合性核查。主管部門根據監管協議書對項目的住房類型、建筑面積、交付要求等方面進行符合性核查,并出具核查結果;不符合監管協議書要求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分戶驗收抽樣核查和符合性核查通過后,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第六章 資金保障
第三十五條 通過多種渠道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籌集予以財政資金保障。利用財政資金建設籌集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列入預算安排。
第三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可以申請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應當堅持資金平衡原則,合理確定發行期限,加強債券資金監管。
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可以按照規定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在優先保證繳存人提取和貸款資金需求的前提下,經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試點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
第三十八條 支持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向保障性住房項目發放優惠貸款,降低項目融資成本。鼓勵銀行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為保障性住房項目提供金融支持。
銀行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自主決策,按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清單制管理有關要求,為項目提供貸款支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利率、期限等。銀行機構要切實加強授信和風險管理,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第三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項目,適用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支持政策。
第四十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中住宅(含宿舍)部分不得轉讓,且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用途。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用于發行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及資產支持證券(類REITs)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通過辦理不動產權轉移登記或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將土地使用權人變更為全資項目公司,變更后的土地用途和產權限制條件等合同內容維持不變。
第四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開立唯一的資金專用賬戶,向主管部門報備,專項用于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資金收支活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資金實行獨立封閉運作,不得與其他項目資金混合使用。
主管部門、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以及銀行機構應當加強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資金收支和使用情況的全流程監管,確保資金規范使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查處,罰款數額不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款限額:
(一)總建筑面積不足部分,每平方米處一萬元罰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計算。
(二)總套數不足部分,每套處五萬元罰款。
建設單位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查處,罰款數額不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款限額:
(一)戶內裝修未達到要求的,每套處二萬元罰款。
(二)公共區域裝修未達到要求的,按照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處二千元罰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計算。
建設單位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套每日處一百元罰款,罰款數額不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款限額。
建設單位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套每日處五十元罰款,罰款數額不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款限額。
第四十三條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開展信用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超過”,包括本數;所稱的“低于”“不足”,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的決策部署,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市住房建設局、市司法局組織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5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決策部署,全面對接國家最新住房保障體系,落實國家對于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的最新要求。
二是進一步規范我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和建設籌集活動,盤活存量用地和房屋,實現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加大各類保障性住房供給,提升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質量和居住品質,助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問題。
二、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共八章四十六條,包括總則、規劃計劃、建設籌集、建設項目管理、質量管理、資金保障、法律責任及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保障性住房的規劃計劃。
市住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保障性住房規劃目標和年度任務。區人民政府同步編制本區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合理安排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保障居住和公共設施用地供應。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保障性住房用地規劃選址時,統籌做好教育、醫療、交通等設施用地的規劃布局。
(二)關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
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來源包括:新供應用地,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依法取得使用權的自有用地,符合條件的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空地以及歷史遺留未完善出讓手續用地,城中村、舊住宅區、舊工業區、舊商業區等存量房屋拆除建設的用地,其他用地。
保障性住房籌集方式包括:購買、租賃或者改造既有居住房屋,改建既有非居住房屋,收購新建商品住房等。
(三)關于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管理。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和監管協議書制度。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戶型設計堅持集約、實用原則,以小戶型為主,嚴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相關建設標準執行。
加強保障性住房配套設施建設,確保配套設施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四)關于保障性住房的質量管理。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全流程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主管部門和五方主體(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責任。
強化方案設計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抽查,從嚴施工質量管理,通過分戶驗收抽樣核查和符合性核查等方式加強竣工驗收監管,把好質量關。
(五)關于保障性住房的資金保障。
通過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專項債、住房公積金、金融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發行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資金保障。同時,規范資金管理,明確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資金收支和使用情況進行全流程監管。
特此說明。
(文章來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來源:深圳夢(微信號ID:SZeverything)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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