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韓美玲
責編|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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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劇《仁心俱樂部》通過輕喜劇風格講述五位不同科室醫生因組建“馬拉松俱樂部”結緣,在職業與生活的雙重挑戰中相互扶持的故事。在輕喜劇的外殼下,劇集包裹著對復雜醫患關系、醫療倫理及法律邊界的深刻思考,展現出醫療行業的復雜生態。近期,本社記者結合劇中典型案例,邀請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華東政法大學衛生健康法治與政策研究院副院長蘇玉菊教授,對醫療場景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析。
請求醫生非法購買“黑市器官”要嚴懲
劇中,6歲的皮皮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急需進行心臟移植手術,卻遲遲等不到合法心源,病情危重。萬分焦急與絕望之際,皮皮父母決定鋌而走險,向心外科醫生秦文彬打聽“黑市器官”的購買渠道,欲重金購買。
蘇玉菊說,購買“黑市器官”的行為嚴重違背倫理道德,并侵害個人的身體權和健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此類買賣行為無效。《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第六條也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據此,在我國,無論出于何種動機,此類行為均屬違法行為。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未設立‘購買人體器官’罪,但如果購買者主動聯系中介、參與器官匹配等,可能違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被認定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共犯。”蘇玉菊進一步表示,如果行為人未經供體同意摘取其器官,或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將依法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劇中,皮皮父母表示愿意出100萬元,支付黑市心臟75萬元后,剩余25萬元給秦文彬,讓其參與“黑市器官”交易并完成移植手術,秦文彬明確拒絕。
現實生活中,醫務人員若作為“黑市器官”中介,并實施器官移植手術,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蘇玉菊告訴記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的相關規定,醫務人員的上述行為將面臨被吊銷執業證書、終身禁業的行政法律后果;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醫務人員所在的醫療機構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照《刑法》相關規定,醫務人員若非法實施器官移植手術,則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共犯,如果滿足《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相關規定,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隱婚誘騙患者生產險喪命真荒唐
劇中,吳大川隱瞞已婚事實,誘使小靜成為其情人并懷孕。孕中,小靜被診斷患有嚴重心臟病,主治醫生秦文彬多次明確告知生育風險極高,但吳大川仍以“渴望孩子”為由“慫恿”小靜冒險生產,拒絕終止妊娠。原配妻子江雪發現吳大川出軌后到醫院告知小靜真相,導致小靜情緒崩潰、心臟病發作,被迫緊急手術早產。術前,小靜父母未能趕到醫院簽字,在此緊急情況下,醫院決定立即手術。
“作為小靜的利害關系人,吳大川漠視小靜生命安危的行為,應當受到道義與良知的譴責。”蘇玉菊表示:“作為患者的小靜,只要其為已滿18周歲且心智健全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就享有獨立的知情同意權與自主決定權,其有權對是否終止妊娠作出決定。”
針對醫院在小靜生命危急且無其父母簽字時實施手術的行為,蘇玉菊表示,這涉及患方知情同意權與生命健康權、患方知情同意權與醫方特殊干預權之間的沖突與平衡。遇到患者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醫院應當盡力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若不能取得意見的,依據《民法典》《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劇中醫院的行為合情合理合法,展現了醫方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
搞迷信活動干預醫療賄賂醫生不可取
神外科醫生劉梓懿的前男友關一凡因出軌事件住院,其父一氣之下突發心臟病,入院手術治療。其間,關奶奶多次在醫院搞封建迷信活動并干預醫療流程。她聽信“大師”安排,欲將“消災”物品帶入ICU無菌病房,甚至逼迫劉梓懿當眾“殺狗辟邪”,試圖通過迷信儀式“化解災禍”。同時,還要求劉梓懿利用職務之便“開后門”。
蘇玉菊說:“關奶奶通過封建迷信‘化解災禍’并要求劉梓懿‘走后門’的行為,雖未達到‘醫鬧’的危害程度,但已對正常醫療秩序造成不良干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勸告、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劇中,關奶奶為確保兒子的手術治療“萬無一失”,還私下給主治醫生秦文彬遞送紅包。
“醫務人員接受患者及家屬紅包的行為,屬于非法收受財物行為,不僅違背職業道德,也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護士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等行政處罰。”蘇玉菊還指出:“如果醫務人員屬于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的,還應當依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屬于中共黨員的,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予以黨紀處分。”
猥褻護士誣告醫生索賠難逃責
劇中,患者張成鵬在術后康復期間,對年輕護士進行言語騷擾甚至動手動腳,這一幕恰被主治醫生劉梓懿撞見。為逃避責任,張成鵬竟倒打一耙誣陷劉梓懿將自己推倒致傷,并以此為由向醫院索要10萬元賠償。
對此,蘇玉菊表示,張成鵬誣陷劉梓懿的行為,給劉梓懿造成了聲譽與精神損害,劉梓懿可以要求張成鵬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民事賠償;張成鵬應當向醫院返還索要的10萬元。此外,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張成鵬的行為可能受到單處行政拘留或罰款,甚至受到并處行政拘留與罰款。再者,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張成鵬的行為可能構成誣告陷害罪或敲詐勒索罪,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甚至可能被單處或并處罰金。
劇中,為平息輿論、息事寧人,醫院管理層在未充分調查的情況下予以“賠償”,并要求劉梓懿道歉。
那么,醫院“和稀泥”的行為,是否合法合規?“我們倡導醫療機構以病人為中心,盡可能減少醫患糾紛的發生。但是,一旦發生醫患糾紛,醫院也不應為息事寧人而‘慷慨解囊’,這不僅不利于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也無助于良好醫療秩序的維護以及和諧醫患關系的構建。《關于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已明確規定,在責任未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蘇玉菊說。
醫療自主權與家屬決策權沖突怎么辦
一位重癥年邁老人,因不愿繼續忍受多年癱瘓在床及醫院ICU治療帶來的痛苦折磨,在意識尚存時,用顫抖的手寫下“讓我走”三個字,表達放棄治療意愿,希望停止無意義的搶救。
劇中,老人臨時書寫“讓我走”的放棄治療意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蘇玉菊告訴記者,這涉及自書遺囑中生前預囑的法律效力問題。從國家層面立法看,我國未明確將“拒絕搶救”這類生前預囑納入遺囑效力范圍。從地方層面立法看,《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是全國首個對生前預囑作出規定的地方性法規。
“由于生前預囑事關立遺囑人的生死大事,其應具備比遺囑更嚴格、更精細的條件。而劇中老人臨時書寫的‘讓我走’,意思表示模糊、籠統,內容不夠明確、具體,形式不夠周延,不足以認定其法律效力。”蘇玉菊還表示,生前預囑并非單純的醫療和法律問題,還涉及敏感而復雜的人倫道德、文化傳統與社會支持等方面的問題。無論是當事人及其親屬,還是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在面對生前預囑時,都應慎重對待。
臨床實踐中,患者與其家屬之間對醫療決策發生分歧的情況時有發生。“若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其所表達的治療意愿、選擇的治療方案,應當得到醫院尊重。《民法典》《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患者的自主決定權與知情同意權作了明確規定。”蘇玉菊分析。
“劇中患者是一位處于重癥中的年邁老人,其理性自主能力有所欠缺,且其所表達的放棄治療的意愿(生前預囑)無論從內容上還是形式上都存在不足,因而,醫院是否只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而不考慮患者親屬的意見,抑或相反,都值得商榷。合理的做法是,醫院應當鼓勵老人的子女之間、子女與老人(在其意識清醒時)之間進行充分溝通,并為他們提供合理的醫學建議,最終作出恰當的醫療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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