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增加了“襲警罪”。該罪是從妨害公務罪中獨立出來的一項新罪,將原本“妨礙公務罪”中“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從重處罰”的規定獨立成罪。
網友咨詢:
襲警罪中“暴力襲擊”行為如何認定?
張云濤律師解答:
襲警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暴力襲擊”:
(一)實施撕咬、掌摑、踢打、抱摔、投擲物品等行為,造成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二)實施打砸、毀壞、搶奪人民警察乘坐的車輛、使用的警械等行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與人民警察發生輕微肢體沖突,或者為擺脫抓捕、約束實施甩手、掙脫、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為,危害不大的,或者僅實施辱罵、諷刺等言語攻擊行為的,不屬于“暴力襲擊”。
張云濤律師補充:
行為人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但未實施暴力襲擊行為的,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襲警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云濤
黑龍江法聯律師事務所律師,主要從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民商事案件及稅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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