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4日,江西新余唐先生的重癥患兒入住江西省兒童醫院,4月8日晚需緊急轉院至上海,并依賴ECMO和呼吸機維持生命。
主治醫生為其聯系了轉運車輛,司機直接報價2.8萬元(800公里路程),費用分兩次轉入個人賬戶且無發票或明細。家屬發現,該車輛屬于民營機構南昌贛醫醫院,而公立救護車同類服務參考價約1.1萬元。在家屬投訴后,江西省衛健委6月18日通報確認收費不合理,已責令涉事醫院退回費用并暫停轉運服務。
這個事件本來已經解決了,可是在網絡上卻引發爭論。一些觀點提出公立醫院因政策限制無法跨省轉運,而且當地公立救護車未配備急救設備。可以說,民營轉運雖然貴了點,但還是值得的。這次家長投訴了,以后再有類似情況,醫院也好,醫生也好,可能就不管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一、關于跨省轉運政策限制,多屬地方政策,與《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沖突,不具備法律效力。
《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屬于《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法律層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以上規定,均規定了醫療機構、醫療工作者對患者的救死扶傷法律義務。任何對醫療機構、醫療工作者履行法律義務的限制,均不得違背上述法律法規。
急救轉運,本身亦屬于醫療機構、醫療工作者履行法定職責的一項內容。限制醫療機構、醫療工作者使用救護車輛,限制其正當履行職責的范圍,不論是哪個部門制定的政策,均是無效的。
二、民營轉運公司在履行救死扶傷責任時,也應遵守法律規定。
民營轉運公司從事急救轉運業務,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法定資質,車輛需按規定噴涂標志、安裝警報器,駕駛人員需持有相應駕駛證(C1或B2)。
實踐中民營轉運公司管理混亂,前些天就有三亞救護車進入西藏的新聞。結果被衛健部門進行處罰。對車輛進行管理,是為了保證正常的工作秩序,合理配備資源。這絕對不能理解為限制救死扶傷的區域,更不能把其當做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理由。
這也可以解釋一個問題,如果轉院當日只有這輛救護車符合轉運條件,其就有義務進行轉運。否則當追究法律責任。當然費用也是需要支付的,關于相關費用的收取,有規定按規定標準收取,沒有規定按行業標準收取。民營轉運公司不得因費用爭議,拒絕履行救死扶傷的法定義務。
三、類似案例在司法實踐早就存在,這也是提醒衛生領域從業者,要把救死扶傷放在第一位,否則就有可能被誤解為拿人命要挾收錢了!
在司法實踐中,醫療機構拒絕收治患者、醫護人員見死不救而被追責的案例早就存在。醫療從業人員在法律上被認為有特定職責,不能因為經濟或其他原因拒絕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
江西救護車超標準收費事件,其實所有問題就集中在錢的問題上。收了這么多錢,是不是符合規定,這已經是非常明顯了。既然明知道違規,為什么還要收?是出于經濟原因,還是出于救死扶傷的法律義務。
在患者處于危難之際,獅子大開口,明知違規還伸手。如果符合規定,為什么不出具發票收據。整個事件過程,還有什么可以辯解的。網絡上那些觀點,無非以救死扶傷的法定責任對公眾進行威脅,你這次要是站出來,下次連這個服務都沒有了。
我想反問一問,聯系轉運不是很正常的事情,依法依規轉運不是再正常的事情,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嗎。這么正常的事情,卻被說得這么不正常,還有基本的是非標準了嗎。
所以江西省衛健部門的處罰是非常正確的,就是要殺一下行業存在的不正之風。如果你是正常收費,誰投訴也不怕。如果你違規了,就要被追究責任。你還別拿不干了要脅誰,衛生領域這么多人賺錢,還真不差你一個。合理合法賺錢沒人難為你,你要是整天想著違規,那肯定是不行。下次如果具備轉運轉件,你該轉運還是要轉運。這是你的職責,你選擇的這個行業,就要遵守行業規則。
在現行的規則之下,醫院不賺錢嗎,醫生不賺錢嗎,醫藥公司不賺錢嗎,其他在這個領域的機構及從業者不賺錢嗎。哪個也不少賺吧。既然這樣,就要規矩點,不要吃相太難看,遇到事情多想想,超標準收費對待危難中的患者,良心上過得去嗎,當初進入這個行業時宣誓救死扶傷的誓言還是否記在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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