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簡介:撿到可愛的小貓是緣分,但占為己有就攤上事兒了!長葛真實案例告訴你,不歸還原主的“好運氣”可能釀成啥后果?侵占罪的門檻有多低?善意保管如何變成犯罪?讓處理過類似案件的陳曉峰律師為您揭開法律面紗!
文章正文:
(一) 案件回放:長葛街頭走失的小橘貓幾個月前,在我的辦公桌前,接待了一位從長社路匆匆趕來的李女士。她還沒開口,眼圈就紅了。原來,她飼養了3年的橘貓“橘子”幾天前趁開門時溜走,遍尋不得。幾天后,她竟在朋友圈看到朋友轉發的照片——同小區的張先生在自家陽臺抱著“橘子”,配文“緣分啊,撿到可愛小流浪”。李女士立刻聯系張先生,說明情況并提供疫苗本、照片等證據,要求歸還。誰知對方一口咬定貓是流浪貓,自己撿到就是自己的,拒不歸還。無奈之下,李女士找到了我尋求法律幫助。這起看似小小的“貓咪糾紛”,背后隱藏的卻是清晰的法律邊界問題。
(二) 法律定性:物權歸屬不容模糊很多人和張先生有同樣的誤區:撿到無主物就是自己的。但關鍵在于,這只貓真的是“無主物”嗎?我國《民法典》有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遺失物”的核心在于:物品是有所有權人的,只是暫時脫離了控制。李女士的“橘子”是有項圈、有固定住所、且被長期投喂的家貓,且有充足證據證明其所有權。張先生將其帶回家中控制,本質上就是拾得了他人的遺失物。從法律角度看,一旦撿拾行為完成,拾得人就對該物產生暫時的保管義務,而其所有權從未發生轉移,仍歸屬李女士。
(三) 風險升級:拒不歸還或涉刑事犯罪那么,張先生的行為僅僅是民事糾紛嗎?起初是,但如果他堅持不還,就可能滑向更嚴重的境地——《刑法》第270條規定了“侵占罪”: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或者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拒不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雖然通常我們印象中的侵占罪涉及“數額較大”,但司法解釋明確,“其他嚴重情節”同樣構成。例如,侵占的是殘疾人、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低保人員或者生活特別困難人員的財物;或者造成被害人重大損失等。在實踐中,侵占親人般感情寄托的寵物,因其特殊情感價值和使用價值(如治療陪伴等),在達到一定情節(如長期拒不歸還、造成寵物主巨大精神痛苦或財產損失)時,公安機關是可以受理調查,可能以侵占罪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不是危言聳聽,全國已有類似判例!
(四) 律師視角:善意與法律的平衡作為常年處理物權、侵權類糾紛的律師,我理解很多人撿到走失的寵物,最初是出于善良的“救助”心態。這本身值得肯定。但善意必須止于權利。發現寵物疑似有主,最負責任的做法是:第一時間拍照、發布尋主信息(如在小區的群、長葛本地生活平臺、寵物醫院等),或者將其送到附近的派出所、社區警務室、合法的救助機構。如果決定先帶回家臨時照顧,也應積極尋找主人而非心安理得地據為己有。在本案中,經過與張先生及其家人的耐心溝通,詳細解釋了法律規定和潛在的刑事責任風險,最終張先生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主動將“橘子”送還給了李女士。一場風波得以和平解決,但深刻的教訓值得銘記:拾金不昧是美德,更是法定義務,無論拾到的是財物還是活生生的伴侶動物。
(五) 長葛市民提示:遇見“萌寵誘惑”怎么辦?生活在長葛這樣溫暖的城市,鄰里互助的氛圍濃厚。面對意外出現在你眼前的小貓小狗,愛心自然可貴,但法律意識不可或缺。牢記三步走原則:第一,先判斷。觀察是否有項圈、名牌?精神、體態是否像流浪動物?嘗試在周圍尋找主人。第二,廣發布。積極在小區群、本地論壇、朋友圈、寵物店發布招領信息,描述清晰特征、發現地點和時間。第三,求助公權力或專業機構。如果無法安置或尋找無果,盡快聯系社區、派出所或向合法的動物救助組織尋求幫助。切不可擅自留養長期不聲張。守護小動物,更要守護法律的底線和善良的本心。希望每一位長葛市民都能成為負責任的城市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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