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哥”自備工具≠工作自擔風險(主題)
法院認為,配送員受公司規章管理,應認定公司員工(副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龐慧敏)“自己接單、時間自由”,聽起來“很美”的工作背后,要注意自身合法權益別“裸奔”。近日,廣西河池市宜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確認了勞動關系。
被告甲公司于2021年11月起開展某平臺買菜配送業務。2021年11月1日,原告張某入職甲公司擔任配送司機,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口頭約定薪酬,且張某需自備手機和送貨車輛。
工作期間,甲公司要求配送司機下載安裝“某平臺買菜司機”和“今日水印相機”兩款APP,通過該平臺實施配送詳情記錄、績效管理和售后審核等工作。公司還組建微信群發布管理制度,具體規定:當日不接單需提前報備,未按要求上傳照片將予以罰款等條款。2021年12月9日張某離職后,雙方就勞動關系認定產生爭議,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張某認為,其日常工作完全遵循甲公司安排,包括考勤管理、請假審批、貨物配送等環節均受公司規章制度約束,且公司按月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甲公司稱,張某自行配備工作所需工具及運輸車輛,自行承擔運輸風險;張某可自主安排工作時間,屬于多勞多得、不勞不得模式,故雙方應為運輸合作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甲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張某是具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雙方符合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張某需通過APP打卡接單,按照甲公司規定的時間和流程完成配送任務,受到公司勞動規章制度的管理約束,且公司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符合這一標準。綜上,張某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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