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何某在下班途中被三輪電動車撞傷,造成右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后經交警認定為對方承擔全部責任,何某不承擔責任。因用人單位未給何某購買工傷保險,何某向用人單位請求賠付工傷待遇15萬元,雙方就工傷賠償問題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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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何某家人向區人社局尋求幫助,人社局工作人員指導當事人按照流程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開展綜合性釋法說理,并向雙方當事人出具司法文書,工會指出員工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更應積極承擔用人責任,按照相關規定支付何某工傷保險待遇。
經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10萬元工傷待遇賠付的一致意見,明確了支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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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整理:錢偉 來源:隨州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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