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殺害王某雅的案件判決,要難倒法官了,精神病人要怎么判?
2024年6月9日,成都郫都區中航城小區,梁某某殺害了同小區的王某雅,事后梁某某被鑒定為具有部分刑事責任的精神病,該案原本今年5月27日審理,但因需補充偵查而推遲。
這個案子有很大的爭論,爭論的焦點是:案發時梁某某是負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還是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或者不負刑事責任?
案發前,梁某某隨身攜帶刀具,說明她有準備,梁某某第一次敲王某雅家門時,王某雅媽媽出門驅離梁某某不成,梁某某也沒對王某雅母親攻擊,此后王媽媽下樓丟垃極,小區保安上樓,對梁某某進行勸離時,梁某某也沒有對保安進行攻擊。
而是在保安第二次敲王某雅家門,想了解情況時,梁某某趁這個機會,在門口和沖進室內對王某雅實施猛烈攻擊,這就說明了梁某某的攻擊是有選擇性的,有鑒于此,梁某某行兇是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
但是,梁某某與王某雅又是陌生人,所以根本上談不上有仇有冤,所以找不到梁某某要殺害王某雅的理由,況且梁某某確有精神病史,從這些情報分析,梁某某作案時,應該是無刑事責任能力。
怎么分析都有理,不知網友們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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