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一個重磅文件——《安徽省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監督條例》。這個文件主要關注的是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對那些弄虛作假的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比如怎么界定這些行為、機構的責任、委托方的規范,以及利益回避等方面。這一招讓很多人都眼前一亮,也引發了大家的思考:江蘇作為經濟大省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先鋒,為啥不學學安徽,提升一下自己的生態環境監測監管水平呢?
其實,江蘇在生態環境監測方面也不是吃素的。早在2020年5月1日,江蘇就出臺了《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還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完成了生態環境監測的垂直管理改革,明確了省市兩級環境監測機構的職能。在信息共享方面,江蘇實現了省、市互通的數據共享通道,還和其他多個部門建立了共享機制。在執法監管模式上,江蘇明確規定自動監測數據可以用于行政處罰,全力推進非現場執法監管模式,構建了高密度、立體化、自動化的生態環境監測監控網絡,溯源監測能力在全國也是數一數二的。
但是,江蘇在生態環境監測監管中還是有些問題。比如,在地方監測能力建設上,雖然省級和市級監測機構有明確的職能劃分,但有些地區還是存在監測能力不足的情況。在環境信息發布和監測數據共享方面,雖然已經取得了一些進展,但在數據的及時性、完整性和跨部門共享的深度上還有提升的空間。有些企業在自行監測數據填報時也不夠規范和準確。另外,生態環境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的問題在江蘇也比較嚴重,這直接影響了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而影響環境決策和治理效果。
再看看安徽這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確實有不少值得江蘇學習的地方。在數據質量把控上,安徽要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建立防范和懲治弄虛作假行為、干預留痕記錄的制度和措施,人員對數據的真實性終身負責。這從制度和責任層面強化了數據質量保障,江蘇也可以參考建立更嚴格的責任追溯體系,對監測數據造假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在機構管理上,安徽實行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登記備案,有助于全面掌握機構情況,加強行業規范管理,江蘇也可以完善機構管理機制,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和監管力度。此外,安徽對委托方行為的規范以及的強調,能夠有效減少外部干擾,保障監測活動的公正性和獨立性,江蘇在這方面也可以進一步細化規定,確保監測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江蘇借鑒安徽的經驗,并不是簡單地照搬,而是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行創新融合。在政策制定上,以現有的法規政策為基礎,吸收安徽經驗中的精華,制定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在執行層面,加強生態環境部門與市場監管等多部門的協同合作,形成監管合力,提高對監測機構和委托方的監管效能。同時,利用江蘇在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方面的優勢,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監測監控網絡,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加強對監測數據的實時監控和分析,及時發現和查處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江蘇效仿安徽,提升生態環境監測監管水平,為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生態環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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