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
作為經營者采取的一種營銷手段、
消費者選擇的一種消費模式,
本屬于經營者與消費者
經濟交往的自由。
但由于商家自身經營
及市場發展等多種原因,
消費者在充值后
如遭遇商家人去樓空的情況,
這可怎么辦?
近日,始興法院依法審結了
一起因預付充值引發的合同糾紛,
支持了消費者退款的訴求。
據悉,徐某是一名攝影師,與一般顧客充值消費不同,徐某充值在某餐飲店會員卡里的錢是“勞動報酬”。原來,此前徐某為一餐飲店提供了拍攝、制作、直播、推廣的服務,該店需向徐某及其合伙人支付服務費用共計22500元。店家一直未支付該筆服務費,于是雙方約定將該筆服務費轉存至徐某在該餐飲店的會員卡里,店家分兩次向徐某的會員卡充值10000余元。然而充值的錢還未用完,店家卻“跑路”了,經追索無果,徐某將對方起訴至法院。
庭審時,原告當庭演示使用被告微信小程序,顯示為“開發者于2024年8月26日暫停小程序服務”,在被告微信服務頁面點擊在線點餐、訂單、會員充值等均顯示已暫停服務的內容。根據原告提交的錄屏視頻,其會員卡余額為9419.85元。
始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雙方將被告應付的服務費轉為會員卡充值余額,用于原告將來實時消費,應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有充值記錄、微信聊天記錄予以佐證,因此,雙方之間合同關系成立。原告以會員卡充值的方式向被告預付了款項,被告則應提供相應的消費服務。現查明被告開發的微信小程序已停運,相關監管部門也回復稱被告的店已倒閉無法聯系,客觀上原告已無法繼續使用會員卡充值金額進行消費,被告也未按約定提供餐飲消費服務,原告現請求被告退回未消費的預付款余額符合法律規定。結合原告提交的余額變動提示、充值情況等證據,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預付款余額9419.85元予以支持。最終,始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退回預付款余額9419.85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本案中,原告不得已進行了大額充值,一般消費者在辦理會員卡充值時,可以選擇少量多次的方式,盡量避免大額充值。如遇商家停業導致無法退費的情況,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投訴或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文字:謝素芬 賴善銀 劉青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張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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