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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青館給15歲女孩文身賠償6000元!法院:未成年人文身,自愿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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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司法保護工作,持續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綜合審判改革,以最大限度消除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

在“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法治日報記者聚焦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奔赴辦案一線調查采訪,通過回顧案件辦理,展現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促推“六大保護”融合發力,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生動實踐。

從5月26日起,法治日報法治經緯版在“好案例·法鏡明”專欄中推出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系列報道,敬請關注。

刺青館給15歲女孩文身賠償6000元 法院:未成年人文身,自愿也不行

15歲女孩偷偷去刺青館文身,女孩母親一怒之下一紙訴狀將刺青館及其負責人告上法庭。刺青館負責人以女孩自己同意文身為由進行辯解。孰是孰非?

前不久,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通過法庭調解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刺青館經營者向女孩支付清洗文身費用及精神撫慰金6000元。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采訪了本案承辦法官、順慶區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全亮,了解案件辦理的來龍去脈。


漫畫/李曉軍

不賠償被起訴

2024年6月4日,15歲女孩小劉在手機上刷到南充市順慶區某刺青館宣傳視頻,出于好奇,與刺青館經營者向某互加好友,并通過微信支付200元文身定金。

第二天,小劉到刺青館挑選圖案,向某在未認真核實小劉的年齡、身份,亦未取得其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便依小劉請求在其左手臂上文滿南瓜花型文身,同時收取了700元費用。

“我在上海工作,當時聽到女兒文身都崩潰了,立馬開車連夜趕回,次日一早帶著女兒去找刺青館老板理論。”小劉媽媽李女士回憶說,當時刺青館沒有開門,她就打110報了警。

在民警建議下,李女士趕到順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工作人員找到向某了解情況,并推動雙方溝通協商。

“他一會兒說,是從微信朋友圈判斷的孩子年齡,沒有直接問年齡多大,看不出其系未成年人;一會兒又說,孩子的文身不是他文的,他沒有責任。”李女士回憶說。

李女士告訴記者,為了將孩子身上的文身洗掉,不留傷疤,她特意將孩子接到上海找了一家正規洗文身的醫院,得知洗文身按寸收費,需要洗四五次才能洗干凈,差不多要4萬元。

李女士要求向某賠償一部分費用。遭拒后,她一紙訴狀把向某和刺青館告到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文身清洗費、清洗文身往返車費、誤工費等共計48000元。

未查驗身份證

2025年3月26日,順慶區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小劉與被告向某、某刺青館合同糾紛一案,由全亮獨任審理。

法庭事實調查階段,作為原告小劉的法定代理人李女士陳述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之后,被告向某辯稱“原告稱我沒問年齡,實際我問過原告年齡,我與原告是通過朋友圈認識的……”“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失費,請原告舉證證實”。

向某還提出質疑,原告代理人提出洗文身費用近4萬元,費用過高,存在對刺青館進行敲詐勒索的嫌疑。

李女士向法庭出示文身照片、轉賬記錄。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證據無異議。被告向法庭出示了一組照片:第一組證明刺青館店門口張貼了警示標識,公開拒絕18歲以下未成年人文身;第二組為原告照片打印件,證明看不出原告系未成年人;第三組照片證明原告去刺青館之前,已在他處文身并上了顏色。

李女士對被告出示的證據照片不認可:“當時原告去刺青館附近并未看到張貼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提示,原告之前也沒在他處文身上色。”

“禁止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你是否清楚?”庭審過程中,全亮詢問被告向某,向某說“清楚”。

“原告小劉身份證年齡是2009年,原告文身時,你是否查驗她的身份證?”

“沒有,我口頭問了年齡,也看了原告朋友圈,原告從面容看確實不符合15歲的年齡。”被告向某辯稱。

“你是否清楚你有義務查驗客戶身份證?”

“我有義務,我張貼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內’警示標識。”

庭審中,全亮詢問被告向某對原告的文身能否提供清洗服務。向某表示可以,但他店里不提供洗文身服務,他身邊有朋友可以提供這項服務,且有專業資質。

李女士說,女兒因為怕痛而不愿意清洗文身,上海有一家醫院可以無痛清洗,價格比較高,她要求由被告提供洗文身的費用。

被告向某表示愿意承擔部分費用,可由法院判決具體金額。

庭后達成和解

審理過程中,全亮意識到本案的性質,已經由合同糾紛轉變為涉未成年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侵權責任糾紛。休庭后第一時間,經原被告雙方同意,全亮進行了調解。

“文身屬于皮膚有創行為,破壞皮膚保護層,存在感染疾病等安全健康風險;除此之外,文身清洗技術具有局限性,難復原,且清洗中易誘發其他身體損害。”全亮說,文身容易導致負面的社會評價,直接影響未成年人未來參軍、公務員錄用等職業選擇重大權益,明顯超出未成年人年齡與認知能力可獨立判斷的范疇,因此文身行為不屬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

2022年6月6日,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盡管店內有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標識,但作為文身行業經營者,向某在未仔細核實劉某年齡的情況下,僅憑口頭詢問和外貌判斷原告劉某為成年人,未盡審慎義務,最終基于商業利益為劉某提供文身服務,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全亮說,李女士作為未成年人劉某的監護人,未能妥善履行監護職責,對劉某疏于教育監督管理,也存在一定過錯。

調解過程中,法院工作人員多次電話咨詢南充當地多家店鋪清洗文身的費用,報價在4000元至10000元不等。最終全亮結合當地實際,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向某向劉某支付清洗文身費用及精神撫慰金6000元。向某當庭履行完畢,李女士撤訴。

推進社會治理

5月20日,針對該起涉未成年人文身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結合案件審理發現的問題,順慶區法院通過司法建議促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嚴格執法監管,規范經營行為,要求業主在經營場所設立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顯著標識,不向未成年人推送文身服務廣告宣傳;建立文身客戶身份年齡核驗程序和檔案,杜絕為未成年人提供隱形文身服務。

“我們建議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揮監管部門優勢,倡導文身服務經營業主作出保護未成年人責任承諾,拒絕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全亮說,通過行業協會等,強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守法誠信經營行業自律管理,凈化未成年人消費市場環境。

順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司法建議后,于5月22日與全亮和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庭長羅英一起到刺青館集中的片區,有針對性地對文身服務經營業主進行普法宣傳,引導其自覺守法經營。市場監督管理局計劃隨后在全區開展相關法治宣傳。

“共同建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協作機制,暢通未成年人市場消費權益保護執法、司法合作渠道,增強保護合力。”全亮說,將不斷完善聯動機制,警示未成年人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遠離文身等不適合其年齡的消費,呼吁社會、學校和家庭共同幫助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共同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法官說法

文身行為不屬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不以未成年人“自愿”為由產生效力。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尚不能清楚判斷文身對其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無論其是否自愿,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文身行為無效。

文身行業經營者未履行審慎核查未成年人身份義務,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文身行業經營者除在店內設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標識外,還應盡到審慎核查未成年人年齡身份義務,對難以判明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專家點評

落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生動實踐

四川大學市場經濟法治研究所所長、教授

王竹

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秉持“如我在訴”的情懷,辦好該案的同時,還以此案所凸顯的社會問題為契機,向有關單位發出加強違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執法監管的司法建議,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綜合體現了司法辦案與行政監管的聯動效應,是法院落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生動實踐,對人民法院未來審理類似案件具有示范意義。

一是踐行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文身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對其將來的學習工作等可能會產生較大的影響。本案中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9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規定,認定未成年人劉某雖系自愿文身,但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控制和辨別能力有限,以其年齡和智力尚不能清楚判斷文身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且其監護人對文身一事事先不知情,事后亦不對服務合同予以追認,因此未成年人劉某與刺青館訂立的文身服務合同無效,這一辦案原則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抽象權利轉化為具體司法標準,體現了多維司法智慧。

二是形成司法辦案與行政監管的閉環聯動。根據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立法原則和精神,本案中,在過錯認定方面,盡管刺青館內有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標識,法院明確刺青館經營者需履行年齡核驗義務,因經營者僅憑口頭詢問和外貌判斷原告劉某為成年人,未盡審慎義務,故經營者存在明顯過錯;在損害賠償方面,法院將清洗費用等納入賠償范圍,體現全面救濟理念;在多元共治方面,法院通過司法建議推動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文身行業“負面清單”自律管理。

三是彰顯了裁判者的司法溫度。文身行為直接損害未成年人身體健康,不僅具有不可逆性,還可能導致未成年人在入學、參軍、就業中被排斥,形成標簽化效應,給其帶來心理創傷和經濟負擔,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社會參與權和發展權。本案中法官重點關注文身對未成年人升學、就業的長期影響,倒逼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文身行業的規范,要求經營者履行年齡核驗義務,促進未成年人保護體系的協同治理。

來源:法治日報

記者: 楊傲多

編輯:李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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